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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公外出期间不慎摔倒,可否认定为工伤?

问题描述

员工因公外出期间不慎摔倒,可否认定为工伤?
1个回答

[案情简介]

孙悦受公司负责人指派去机场接客户,在走到公司楼下停车场准备开车时在楼梯处摔伤,遂向园区劳动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园区劳动局认为孙悦摔伤不是由于工作原因,而是因为注意力不集中脚底踩空才摔伤的,摔伤的地点也不是工作场所,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事故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孙悦认为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摔倒致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园区劳动局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行为。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悦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在工作中不够谨慎的过失不足以影响工伤认定,故,判决撤销园区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限园区劳动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园区劳动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孙悦摔伤的地点是否属于其“工作场所”?孙悦是否因“工作原因”摔伤?孙悦在工作中不够谨慎的过失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从办公楼到停车处是孙悦来往于两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系完成工作任务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孙悦的“工作场所”。

“因工作原因”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存在一定的关联,孙悦为完成开车接人的工作任务,就必须从办公楼下到停车场,该行为与其工作任务密切关联,是孙悦为完成工作任务客观上必须进行的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排除工伤认定的三种法定情形,即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孙悦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上述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不能阻却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的关联关系。此情形没有“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条件限制,只要与工作有关联的,原则上均应认定为工伤。

同时,工伤保险作为分担事故风险、提供劳动保障的重要制度,实行“无过失补偿”的基本原则,职工个人主观上的过失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故,园区劳动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孙悦为工伤的决定,缺乏事实根据,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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