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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根据侵权行为的谁行为谁被告原则,确定行政责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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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根据侵权行为的谁行为谁被告原则,确定行政责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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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未对原告作出任何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被告将原告的房屋拆除。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事实侵权行为“谁行为,谁被告”的基本原则,x区政府系本案的适格被告。

李某某房屋被拆除前,其并未与x区政府等有关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拆除房屋也未获得李某某的同意。x区政府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实施拆除行为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涉案房屋拆除的行为违法。

本文取材于司法裁判案例。

【关键词】侵权行为,征收拆迁,责任主体,行政诉讼,安置补偿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系x铁路局职工,1994年12月26日,李某某向x铁路分局提交《借用铁路土地申请审批表》,申请自建房,申请面积116平方米,批准使用面积为59.6平方米,有效期显示为从1995年3月28日至1997年8月27日止。

该申请审批表经x铁路分局x北机务段、x铁分局x北车站、x铁路分局签署同意使用意见。后李某某在x市x区x街建房并居住使用。

2019年2月3日,省会〔2019〕3号印发,规定“一、铁路沿线建筑征收工作。(一)铁路沿线中铁x局权属范围内的有证建筑的征收工作,由各区(管委会)负责、中铁x局配合(二)铁路沿线中铁x局权属范围内违法建筑拆迁工作。”

后x市人民政府作出〔2019〕46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关于省会铁路沿线绿化工作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其中要求市城管局牵头做好铁路沿线拆迁和垃圾清运工作。

2019年4月29日,x市铁路沿线出入市口及绕城高速出入站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区(开发区)发出《关于对铁路西干线沿线建筑进行拆除整治的通知》,指出拟启动铁路西干线拆除整治工作,要求制定详细整治计划方案进行全面整治。

2019年5月5日,x省铁路土地管理局签章向x市人民政府提交《关于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申请》,申请x市人民政府对其公司土地综合整治范围内的非法建筑物、构筑物依法进行拆除,由此引发的司法纠纷由其公司相关单位负责处理。

2019年5月20日,x铁路x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林业管理办公室签章发布《关于对x北站铁路权属范围内违法建设实施拆除的通告》。

2019年6月9日,涉案建筑物被拆除。李某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二.原告观点

2019年6月9日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拆除原告房屋,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所建的位于x市x区x铁路北站西干道房屋实施拆除行为违法。

三.被告观点

原告不按照要求自行拆除房屋,有关单位拆除涉案房屋不应当认定违法。铁路土地使用合同书早已逾期,原告无权使用土地。原告提供的建筑许可“遵守事项”明确规定,原告个人修建房屋建筑物必须服从城市统一规划。

《关于对x北站铁路权属范围内违法建设实施拆除的通告》明确要求原告在2019年5月28日之前必须自行拆除房屋。由于原告逾期未拆除涉案房屋,有关单位有权予以拆除涉案房屋,拆除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

拆除原告房屋系x市政府作出的,被告协助拆除行为系落实x市政府决定和命令而实施的一种事实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合法性审查的对象。

另外,棉纺路街道办事处作为x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不是承担实施行为的主体。

2018年9月30日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明电、2019年2月3日省会铁路沿线、生态廊道、过境干线公路、高速互通立交及出口入口区域绿化工作指挥部会议纪要、2019年5月15日x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等形式,对x市辖区铁路沿线附近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明确拆除了具体范围,明确牵头单位为x市城管局及相关指挥部,明确工作标准,明确不按期完成任务所要面临的惩罚。

x区政府为执行x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让其派出机构实施对涉案房屋拆除,是事实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合法性审查的对象。

x区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应当对拆除行为承担责任。铁路单位作为违法建筑物管理的业主单位,其参与了对原告房屋的拆除,且其承诺对拆除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不应当为难被告,若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被告感觉不到公平正义的存在。

四.庭审意见

李某某主张x区政府实施了本案的拆除行为,但x区政府称其系落实x市人民政府的决策而实施的一种事实行为,系协助拆除,其作为x市人民政府的下级机关必须执行上级政府的决定和命令,故被诉拆除行为是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其不是适格被告。

对此,x区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对李某某涉案房屋的具体拆除系x市人民政府直接命令或者授意x区政府实施的,根据事实侵权行为“谁行为,谁被告”的基本原则,x区政府系本案的适格被告。

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本案中李某某房屋被拆除前,其并未与x区政府等有关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拆除房屋也未获得李某某的同意。

x区政府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实施拆除行为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故本院依法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9日将原告李某某位于x市x区x街的房屋拆除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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