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江某某在x市x区房屋一套,因x镇x街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前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要求公开x镇x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曾某文、李某成户的分户补偿情况及安置房选定结果相关信息,并予以复制。
被告于2019年11月27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该公开事项涉及公民财产隐私,书面征求拟公开信息涉及的第三方意见。
被告在收到两户不同意公开的书面材料后,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x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公开事项涉及到第三方公民的财产隐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决定不予公开。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向原告公开了案涉政府信息,但原告仍坚持本案诉讼。以上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且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原告观点
原告认为其申请的信息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不予公开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三、被告观点
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到公民个人财产状况,被告征求了第三方意见,未获得第三方同意。原告申请公开的第三方安置补偿信息不应当属于政府信息。
对特定对象的安置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共同合意的结果,不是依行政职权单方制作的,不属于政府信息。
四、庭审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原告江某某申请公开的分户补偿情况和安置房选定结果是否属于政府信息;二是被告x区政府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理由拒绝公开案涉政府信息是否合法。
关于争议焦点一、在本案中,原告申请的分户补偿情况、安置房选定结果等信息是被告和公民签订的行政协议中涉及房屋征收信息部分的内容,系被告在履行房屋征收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而不能理解为一般民事主体签订的民事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这些信息属于政府信息,甚至其中的部分内容属于政府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因此,对被告x区政府关于案涉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申请公开的案涉政府信息并不属于《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公开该信息会损害到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第三方并不会因该信息的公开而失去依法公平获得补偿的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损害。
因此,对被告不予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理由拒绝公开案涉政府信息的决定与法律法规相悖,对其决定本应予以撤销,责令其公开。但由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已主动向原告公开了案涉政府信息,但原告坚持本案诉讼不予撤诉。
因此,本院确认被告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
五、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x区政府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的《x市x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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