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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培训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算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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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培训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算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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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培训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算违法吗

一则武汉合同纠纷案例,1986年1月,李某入职某公司。2008年11月李某与公司签订了关于保留劳动关系的协议,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2017年,公司通知李某按国家规定对其进行转岗培训。李某在2017年11月8日的《关于“停薪留职”人员立即返回公司的通知》上签名并签署同意参加培训的意见。

2018年4月17日的《停薪离职返岗人员培训班(第二期)培训情况表》记载“李某补考3次不合格退学”。2018年5月18日,公司以培训不合格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并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该武汉合同案中李某经仲裁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国网某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无效,并判令国网某公司继续保留与李某的劳动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该武汉合同案中李某因停薪留职而脱离工作一线长达十余年,因客观形势变化,锅炉工岗位早已不存在,国网某公司组织李某参加返岗培训,确有必要性、合理性。

该武汉合同案中李某在进行返岗培训之后,仍无法满足当前这份工作的一个任职要求。前述法律规定中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是可选择性的条件,本案即属于“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

因此,该武汉合同案中国网某公司在履行法定程序后,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武汉合同案中劳动者如果出现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公司为其安排培训或者对其调整工作岗位后,还是不能胜任这份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此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可选择性条件,用人单位对于培训过后仍然不合格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且无须再经过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调整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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