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学历或工作履历造假的,用人单位不一定能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前言】
《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的手段,在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同时,在劳动者存在欺诈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实践中,某些劳动者入职时在其简历中对学历、工作履历等内容造假,夸大其词,以期获得工作机会。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以员工欺诈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是用工实务中一大难点。
【真实案例】
(本案引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528号民事判决书)
一、案情概述
2012年4月19日,刘某入职玻某太阳能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玻某太阳能公司),任高级质量工程师,月薪8,500元。
入职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4月19日至2015年4月18日。
2013年8月,玻某太阳能公司得知刘某在入职时填写的工作履历涉嫌造假:刘某在上一家太阳能公司的工作年限为8个月,但其入职时在《应聘人员信息登记表》、《员工信息登记表》等表单中均写明,刘某在上一家太阳能公司的工作年限为19个月。
玻某太阳能公司据此认为刘某入职期间提供虚假信息,伪造个人简历工作背景,以不当手段赢取入职机会。2013年8月26日,公司向刘某发出人事资料补齐通知,要求刘某在2013年8月27日前提供相关人事资料,但随即于同日(2013年8月26日)对刘某作出开除的处理决定。
另,刘某因患肺结核病,从2013年2月16日起至2013年8月12日止休假。
后刘某对该开除决定不服,向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玻某太阳能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500元、律师费5,000元。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终审审理后认定:玻某太阳能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构成违法解除,应当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500元、律师费5,000元。
三、裁判理由
1、虽然刘某提交的《应聘人员信息登记表》、《员工信息登记表》中填写的信息与刘某实际工作履历之间存在出入,但玻某太阳能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聘用刘某时有审核刘某入职信息真实性的义务。
在刘某已经入职一年以上、且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存在不胜任工作岗位的情况下,玻某太阳能公司以刘某“入职期间提供虚假信息,伪造个人简历工作背景,以不当手段赢取入职机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玻某太阳能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于2013年8月26日向刘某发出人事资料补齐通知,要求刘某2013年8月27日前提供相关人事资料,但随即于同日(2013年8月26日)对刘某作出开除的处理决定。
依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工作、生活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应当遵循慎重的原则。本案用人单位在给予劳动者一定期限以补充人事资料后,随即违反自己规定的期限,于当日即以“刘某入职期间提供虚假信息,伪造个人简历工作背景,以不当手段赢取入职机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开除处理,在程序上存在明显的瑕疵。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在解除与简历造假员工的劳动关系时,可以考虑选择或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使用欺诈、胁迫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因此,对于提交虚假简历的员工,公司可以同时或选择适用这两款规定单方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在证明员工严重违纪时,公司要证明:
1、员工存在违纪事实;
2、公司有经过民主和公示程序的有效的规章制度(例如《员工受手册》等);
3、该有效的规章制度规定提交虚假简历的行为将被视为严重违纪,公司有权单方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实,即员工并非如其简历描述的那样胜任岗位。
【HR实务】
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与简历造假的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时,为避免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在实务操作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员工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有意告知公司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并且公司受该欺诈行为的影响,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二、公司需要注意保存证据证明造假的简历是由员工本人提交,并且员工明知该简历存在虚假内容。
公司可以在招聘新员工时,要求员工在打印版的简历上签字,声明该简历为员工本人提交,并承诺所有内容均为真实、有效、准确的。
如此一来,如果争议发生,员工则难以否认简历是由其提供、或者辩称其不知道简历有虚假内容。
三、在招聘新员工时,公司尽到审查和注意的义务。
公司在招聘新员工,尤其是岗位比较重要的员工时,应对员工进行背景调查,以核实员工简历的真实性。如果公司在尽到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后,仍然未能发现员工简历中的虚假内容,则公司也可以据此抗辩员工故意欺瞒的事实确凿,公司不存在审查不严之疏忽。
四、公司需要证明虚假简历的内容影响了员工工作的履行。
如果员工只是“夸大”了部分事实且不影响员工的工作能力和技能,并且公司在员工入职后较长一段时间才发现员工简历造假从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一般认定公司的解除违法。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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