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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律师:卖房人以房屋交易价格与网签价格不一致为由拒绝网签是否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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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律师:卖房人以房屋交易价格与网签价格不一致为由拒绝网签是否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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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13810953787)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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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何方构成违约。本案中张x以《房屋买卖合同》的房屋交易价格与网签价格不一致为由拒绝网签。关于网签价格,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xx号房屋成交价格为4530000元,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为245000元,而网签合同房屋成交价格也为4530000元;

同时,张x亲笔签署的《网上签约授权委托书》也明确约定双方委托xx公司办理网签手续,房屋成交价为4530000元。

据此,结合xx公司经办人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张xx对网签价格为4530000元知情并同意。在此情况下,张x又以网签价格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不一致拒绝配合办理网签手续,致使双方陷入僵持,违反交易诚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本案网签合同是否存在规避国家税收的问题、是否有合同各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未予认定的情况下,不应构成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之理由。

 

【基本案情】

原告张x诉称:2021年1月7日,我与被告在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的居间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将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以下简称:xx号房屋)出售给被告,房屋成交价格为4530000元,另有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为245000元,总计4775000元整。

合同签订后被告给我发的草拟网签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为4530000元,明显低于合同约定的4775000元,故我前往住建委咨询网签事宜,住建委称网签合同价格应与房屋买卖合同价格一致。于是我从前起草了和房屋买卖合同价格一致的网签合同并发给了被告,但是被告拒绝签订。之后我多次催告被告履行付款义务,时至今日被告均为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了维护自身合同权益,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判令解除我与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承担合同违约金955000元。

 

被告赵x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我一直在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签约后,原告反复要求修改原合同及网签合同条款,修改内容对原合同构成实质性变更,对我显失公平。

原告表面上是要求修改网签合同,实为虚构自己积极履约的假象,以达到拒绝出售房屋的目的,构成根本违约。

 

赵x向法院提起反诉称, 2021年5月11日,我签署网签合同。自签约后,杨越麟多次要求变更《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条款,并故意拖延办理后续交易手续。我与xx公司多次催促张x提供资料、签署网签合同,张x拒不配合,导致后续交易均无法进行。故请求法院

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2、判令张x返还定金50000元;

3、判令张x向我支付违约金955000元。

 

张x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赵x其他诉讼请求。网签合同的内容应当与双方于2021年1月7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相一致,但是与赵x签字的网签合同内容相比,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根本不存在故意拖延办理手续的问题。

赵x不支付首付款,拒绝购买涉案房屋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法院审理查明】

2021年1月7日,原告(出卖人)与被告(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将502号房屋出卖于买受人;房屋成交价格为4530000元,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245000元;

付款方式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50000元,剩余房款如全部或部分通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买卖双方应签订相关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

买受人选择组合贷款方式申请购房贷款,并由贷款机构按其规定将该部分房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买受人拟贷款金额为2940000元;

出卖人收到全部购房款(不含物业交割保证金和户口迁出保证金)后10内交付买受人;出卖人和买受人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0日内,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同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xx公司(丙方)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居间代理费为105050元,由乙方承担,并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丙方支付。

同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xx公司(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xx号房屋成交总价款为4775000元,此价格为甲方净得价;

乙方于2021年1月7日将第一笔定金50000元以自行划转的方式支付甲方,乙方支付首付款时,已支付的定金视为首付款的一部分;

乙方于不晚于过户前两个工作日将第一笔首付款1635000元(不包含前期支付全部订金)以四方银行监管支付的方式支付甲方;

甲乙双方应于网签且评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共同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约定义务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日计算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甲方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构成根本违约,且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3)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的;

(5)拒绝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的;”甲方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丙方收取乙方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由甲方直接赔付乙方。乙方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构成根本违约,且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2)拒绝购买该房屋的;

(3)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的。”乙方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向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冲抵违约金,多退少补;丙方收取乙方的费用不予退还。

同日,原告(委托人)、被告(委托人)、xx公司(受托人)签订《网上签约授权委托书》,约定委托人共同委托受托人作为合法代理人协助办理交易房产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手续,委托期限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结之日止,成交价为4530000元。

同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50000元。

上述协议签订后,xx公司经办人向原告和被告提供网签合同,原告表示拒绝签署该网签合同,理由是该份网签合同与2020年2月5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及首付款不一致。

此后,双方就合同网签事宜多次协商,但未能就网签合同条款达成合意。2020年4月8日,被告在xx公司提供的网签合同上签名,该份网签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4530000万元,首付款为1590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一、解除张x与赵x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张x退还赵x定金50000元;

三、张x支付赵x违约金400000元;

四、驳回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赵x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屋买卖王辉律师解析】

张x与赵x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何方构成违约。本案中张x以《房屋买卖合同》的房屋交易价格与网签价格不一致为由拒绝网签。关于网签价格,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xx号房屋成交价格为4530000元,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为245000元,而网签合同房屋成交价格也为4530000元;

同时,张x亲笔签署的《网上签约授权委托书》也明确约定双方委托xx公司办理网签手续,房屋成交价为4530000元。

据此,结合xx公司经办人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张xx对网签价格为4530000元知情并同意。在此情况下,张x又以网签价格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不一致拒绝配合办理网签手续,致使双方陷入僵持,违反交易诚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本案网签合同是否存在规避国家税收的问题、是否有合同各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未予认定的情况下,不应构成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之理由。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赵x于不晚于过户前两个工作日将第一笔首付款1635000元以四方银行监管支付的方式支付张x。

从支付时间上看,本案中网签未能顺利进行,xx号房屋是否能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过户不能确定,于不晚于过户前两个工作日支付首付款的条件未成就;

从支付方式上看,双方约定四方银行监管的支付方式,但是张x未能依约配合办理四方银行监管手续,致使支付条件未能成就。

故赵x未支付首付款不构成违约,对张x主张赵x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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