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低房价避税不但有可能在交易时被评估公司发现而“退回”补缴税款,还会因此带来买卖双方因不履行合约产生的法律纠纷。
上海楼市的再度火爆、房价加速上涨导致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毁约情况频繁出现。卖家发现房价上涨后,认为房子“卖便宜了”而提出毁约,买家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履约或赔偿。
此时,双方前期约定的做低房价合约往往会成为毁约方的最好理由,并依此要求判定做低房价的合同无效。 随着类似案件不断增加,8月1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组织相关各方进行一场关于房屋买卖纠纷中因做低房价等因素引发的“同案不同判”专题讨论。
三个做低房价合同毁约案的不同判决意见引起各方热议,当天的讨论会上,专业人士指出,房价上涨过快实际上是类似纠纷的主因。
而在整个规范交易的过程中,由于尚缺乏对中介行业出现做低房价行为的具体处罚手段,因此对其行为规范应该提上议事日程。
针对交易双方将装修款剔除出交易总房价的行为,与会人士也建议,不妨将装修款项与原房产价格分离。 此外,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做低房价避税行为如何监管,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应该各自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发现做低房价的行为后,相关部门有否行政处罚权,若有的话该作出何种处罚决定,若没有又该如何在制度建设上对政策法规予以完善补充?
在18日的研讨会上,与会的法院、检察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局及法律专家们也各抒己见发表各自看法。
毁约起因 房价上涨过快 明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房价上涨,房屋买卖的卖家出现毁约现象,不愿继续履行原合同,拒绝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由此引发买卖双方的纠纷近期频频出现。
仅以南汇为例,原南汇区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纠纷类案件大幅增长,近两个月来,该院已经受理此类案件36件,同比增加近2倍。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副主任陈涧波表示,造成类似要求申请合同无效案件的最主要原因就在于楼市的过快上涨。由于二手房交易从合同订立到完成过户需要一个多月甚至更长时间,短期内房价的迅速变化会导致卖家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毁约,从而造成纠纷。
2009年上半年,上海楼市在经历了1、2月的低迷,3、4月的略有回暖后,在5、6月开始进入疯狂。6月上海楼市周成交均价创下了自去年7月份以来的53周新高,距离历史最高房价仅相差380元/平方米。
经过7月的小幅调整,上海楼市实际成交价就在8月中旬突破了历史最高均价。据佑威楼市通系统提供的数据显示:8月10日至8月16日,上海商品房成交面积46.98万平方米,环比前周增加6%;
成交均价为20563元/平方米,环比上涨14%。其中,商品住宅成交面积39.09万平方米,环比增加13%;成交均价为19991元/平方米,环比上涨17%。
双重标准 非普通房技术性做低 陈涧波表示,产生做低房价案例的背景原因在于,由于目前政府出于调控以及鼓励普通住房消费的目的,出台优惠政策对商品房进行台阶收费标准,普通房和非普通房的纳税标准差异较大。
对于很多购房者来说,非普通住房如果全额纳税,则各种税额将达到房屋交易总价的10%以上。 因此,这部分房源在交易过程中就会出现故意采取一些技术性处理的手段,将房价报低满足普通住房的标准,从而达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
由此产生的现象是,很多房产交易过程中,交易价格和最后的纳税申报价格之间会存在一定差异。陈涧波透露,按照交易中心的统计显示,目前全部交易中70%的住房属于普通商品房,其中应该有相当一部分原本刚刚进入非普通房范畴的房源在经过技术性处理之后,重新成为普通房进行交易。
其实,在国家出台优惠税收政策之前,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做低房价现象也屡见不鲜,其中大部分是在豪宅交易中做手脚,达到逃税的目的。
就记者所了解,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中介都会和买卖双方串通,一套高价房的价格做低幅度甚至可达20%左右。 征税管理 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 上海市地税局政策法规处水启裕表示,目前房地产税收采取的是“先税后证”的操作方式,也就是说,交易双方必须在完税之后才能够办理房地产权使用证。
陈涧波指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税务部门已经解决了交易价格和纳税申报价格之间的问题。 据悉,税务部门有一套根据市场以及周边房产交易价格确定的内控价格标准,也就是缴税标准,另外的价格标准则是交易合同的价格,目前房地产交易税费一般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也就是说,如果交易合同价格过低,税务部门也会要求你采用税务内控价格标准来进行缴税,如果购房者存在异议,则可以提出由评估公司对房产进行评估。
实际上,今年以来,随着交易量上升,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已经有指定评估机构进驻。而类似评估机构也负责对于房产交易价格的认定。
相关评估机构内部都有一套来自财税部门的房源成交价格记录系统,一周更新一次,沪上各小区房源的最新成交价格都记录在系统内,这也是评估机构对二手房成交价进行评估的数据来源。
装修款项 目前计入房屋总价中 在讨论如何判定做低房价的实际情况时,大部分专家认为,考虑到二手房交易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应该将装修款和裸房价分离。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规处李国华表示,一般认为,二手房买卖属于自由合同,原则上只需要符合双方真实意思的描述,双方约定的房价取决于很多因素,房管局方面很难对房价部分进行审查。
与此同时,李国华表示,在房价内容方面,分解是否违法也是一个需要讨论的内容。 记者了解到,现在法律对于房价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在具体税收操作上,却是有着明文的规定。2007年6月,上海发布“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显示,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按照国外的标准,将房价部分拆解成装修款以及原房产价格两部分,分别订立合同计算价格是属于合理避税的一种行为。 在当天讨论会上,多名与会者都对于装修款是否计入总房价提出疑问,多数专家建议,将装修部分和裸房价进行分离,不成为计税的基数。
分离的目的是以免造成税额过高,增加购房者的买房负担,影响政府促进交易的本意,但也应该掌握一个核定比例。 典型案例: 案例一:按合同中高价交易 基本案情:买家曹某与卖方陆某于2007年8月10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2007年9月15日之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曹某负责支付政策规定双方应付的税费;房屋成交价为75万元。同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房屋的实际成交价为106万元,双方同意以75万元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交易。
2007年9月12日,陆某称双方就房屋签订的合同及协议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撤销合同。曹某表示不同意,要求陆某与其办理过户手续,逾期应支付违约金。
曹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陆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及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违约金。
陆某辩称,曹某存在逃避国家税收的行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应为无效。 法院认为:一、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条款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房屋买卖双方关于房价的真实意思表示为106万元,依法有效,双方约定的交易合同价75万元为虚假价格,具有非法目的,不受法律保护,该条款无效;
协议及合同的其余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有效。二、曹某要求陆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鉴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虚假房价,导致陆某此后对此虚假房价提出异议,并影响了合同的继续履行,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过错责任,曹某要求陆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判决:陆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驳回曹某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即为本律师团队承办,承办律师陈如浪、陈如波,点击见判决书原文) 案例二:做低房价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许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定金协议,约定张某向许某转让房产,所有的交易税费均由许某承担,合同价做低至58万元,另支付15万元的装修补偿款;
定金协议签订后15日内双方需要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定金协议签订后至双方就该房产签订买卖合同前,如张某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
如许某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同日,许某向张某支付定金2万元。但此后,张某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与许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许某以张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万元。张某抗辩,其发现定金协议中的约定是故意做低房价,逃避国家税收,不愿再与许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定金合同约定做低房价,导致国家税费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判决:定金合同无效,张某应将2万元定金返还给许某。
案例三:卖方被判双倍返定金 基本案情:严某与钱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严某向钱某购买本市某房地产,房价为348.7万元,实际成交价为542.3万元,差额部分为装修、设备补偿金;
同时双方约定在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签订买卖合同,如严某未能履行本合同的,则已支付的定金不予返还;如钱某未能履行本合同的,则双倍返还定金。
严某在支付定金后,因双方发生争议未能签订买卖合同。严某提起诉讼要求钱某双倍返还定金38万元。钱某的抗辩理由是,本案是做低房价逃避国家税收的行为,该居间合同应无效,不应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双方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居间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应在签署本协议后10天内签订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如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现钱某行为违约,亦未能举证证明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法定事由造成其未签房屋买卖合同,故对钱某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判决:《居间协议》有效,钱某双倍返还定金。
(注:以上案例均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供) 各方声音 装修款是否计入房价无规定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监庭庭长 盛焕炜 在三个案例中,交易双方均属于做低房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居间协议,产生纠纷后原告方均以合同或者居间协议违反国家规定为由上诉,主张的权益是订金或者违约金。
但是法官给出的判决有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部分有效三种。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监庭庭长盛焕炜认为,不能简单认为这是“同案不同判”,因为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应该考虑各种因素,除了公平原则、利益不偏原则,还要考虑社情民意、社会接受程度以及判决结果对社会行为的引导作用。
另外,盛焕炜还认为,目前就二手房价应不应包含装修、设备费用,相关法律条款及法律解释对此没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这也给法院判决造成一定困扰。
合同无效判决能维护诚信环境 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民检科科长 郭晶 长宁区检察院民检科科长郭晶认为,从实际承办案件来看,此类二手房“做低”房价的行为是买卖双方均有明确意思表示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部分税收。
这跟把装修费单列出来不征收房产税无关。 在做低房价逃税的前提条件下,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存在一个悖论,如果认为此合同有效,则是支持买卖双方共同违背他们国家税收的诚信;
如果认为此合同无效,则支持了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对另一方的不诚信。所以郭晶认为,针对此类案件,法院应该有个大的指导方向,不能单纯就个案判个案。
郭晶进一步分析说,基于我国法律的统一精神,公民有义务如实申报缴税,如果这个做不到,落实到具体案例中也就是买卖房屋的双方做低房价签协议或者合同,就应该判定该协议或者合同无效。
这样在短期内可能会造成为数不少的交易毁约现象,但是“吃亏”的一方只有吃了亏有了沉痛的教训才真正能有所警醒,在今后的交易中不再走这种老路。
这种合同无效判决对于其他的交易方也起到警示作用,从长远来看更能维护交易诚信的环境。 补充规定加强对中介处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规处 李国华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规处李国华表示,上海地产中介目前唯一的一个管理办法就是《上海市经纪人条例》,但是在这份条例中,却没有明文规定对中介协助客户做低房价的处罚规定,这导致了地产中介为了促成交易常常主动提出进行类似操作。
李国华称,有必要对目前的《上海市经纪人条例》进行修改,加入有关合同中修改房价、将房价做低等事项的具体处罚条例。 上海市地税局政策法规处水启裕表示,对税务部门来说,真正的难点在于如何认定价格是否做低。
一旦认定做低房价的行为,则按照《税收征管法》,对于偷税漏税等行为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但是这一处罚必须是在交易完成之后才能认定是否具有逃税漏税的行为,如果住房买卖合同仅仅出于居间合同或者是定金合同的阶段,税务部门一般没有执法的权限。
(刘秀浩 黄悦/文) 附陈如浪律师关于二手房买卖做低房价避税法律风险问题相关文章网址: http://blog.soufun.com/10337629/1291139/articledetail.htm
购买二手房流程可分为“无贷款”和“有贷款”两种: 一、无需贷款的上海二手房买卖流程为: 1、卖方到中介挂牌。(一般卖方会在好多个中介挂牌,在没有买方成交意向前,只要知道房屋的大致情况即可) 2、买方有初步意向,中介带其看房。 3、买方决定购买,向中介公司交意向金,并签意向金协议书。(中介公司应先询问卖方此房屋是否尚未卖出)(买方应注意意向金何时转化为定金) 4、中介公司联系卖方,将产证原件即卖方
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首先要注意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房屋产权是否明晰,避免因售房者无权或擅自处分房屋所带来的风险;其次要注意交易房屋是否在租,我国法律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先成立的租赁合同;最后要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对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一些细节问题全面考虑并约定清楚。对以上约定清楚,可以进一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法律依
在住房政策的利好以及房价上涨刺激下,不少处于银行按揭贷款偿还期内的商品房大量涌入二手房市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卖方作为抵押人在处分抵押财产时,需要经过作为抵押权人的贷款银行同意。卖方提前结清剩余贷款,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后,才能进行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变更,即过户。目前二手房交易环节中,对买家还是卖家还款解押,并无明确规定。卖家没有能力自行筹款解押的情况下,中介为了促进交易,往往要求买方先行垫付资金
一、二手房买卖纠纷是不是专属管辖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应该适用一般的管辖规定,而应该适用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
作出决定前一定要取得相关证据。如果获得证据了,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中介做该类单,实际上是作为代理人与自己交易,并且实际上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上海房屋买卖税费详细如下:一、内环和外环中间的房子税费如下:差额营业税,卖出价减去买入价乘以5.65%,因为照面积来算,是做不到普通住宅的,肯定超过140万了。个人所得税:若是唯一一套,免征!不是唯一一套,卖出价乘以2%,你的父母如果是唯一,而你不是唯一,那就是2%的三分之一。交易手续费:面积乘以2.5元每平。二、二手房的税费一般来说,二手房交易契税是成交价格的1.5%。如果是非普通住宅的房产,其
关于二手房买卖纠纷诉讼费用问题,主要是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房屋交易价格,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诉讼费: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
二手房买卖纠纷可以到房产管理部门投诉,调解不成,到法院起诉维权,具体情况如下:1、对于房产中介无照经营、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可向工商部门反映。2、对于中介违法违规乱收费的,则向物价部门反映。3、无房地产经纪服务备案证、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取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签订“阴阳合同”规避税费的,可向房管部门反映。4、因一方违约所签合同无法推进时,三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
二手房卖方(甲方):二手房买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将自有的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一)房地产座落在上海市_____【区】【县】(部位:_____)房屋类型_____结构:;(二)房屋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
二手房买卖纠纷是属于专属管辖。二手房买卖合同涉及到不动产,为便于法院进行调查、勘验,及时查明案件及案件的顺利执行,其管辖法院是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
一、买二手房有哪些合同纠纷(一)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二)当事人先后签订数份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对房屋价款和履行方式约定不一致所产生的纠纷。(三)以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发生纠纷的。(四)一方当事人确实为购房出资,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系借名关系所产生的纠纷。(五)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证住房,要求登记人将房屋过户至借用人名下所产生的纠纷。(六)
律师一般收费标准是几千元左右,律师收费标准并没有在法律上进行统一规定,一般情况下在几千元左右。以下标准可作参考:(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
您好,如果您已经买了房产,那么您既成为新的业主,应当与物业签订新物业合同
导读: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为了避税,会通过做低房价达到不缴少缴税费的非法目的,此行为将会侵害国家税收权益。根据《合同法》52条规定,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但不能因该条款影响整个合同效力,其房屋交易行为属于买卖双方真实意思下达成的合意,合法有效。因此在实务中,为促进交易安全及稳定,应认定合同有效,但避税条款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违约,卖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首先是以双方协商为准,如果违约金的数额过高,高于房屋标的价钱的30%,那么买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降低,如果违约金过低,卖方也可以要求法律提高相应违约金金额
二手房买卖有以下法律风险需要防范: 1、可能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形; 2、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3、房屋的交付时间、权属变更登记时间不确定; 4、房屋质量难以保证等风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解决办法有哪些
一、与卖家协商解决 任何纠纷解决的首选方法都是协商,因为协商不需要走太过正式的法律程序,耗费时间短,虽然也存在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等缺陷,但在有些情况下反而是比较有效的方法。所以当纠纷发生,购房者开始还是应该选择与卖家面对面协商,摆出有关的事实依据,并提出和解的要求。如果能够协商一致,那就将会是圆满的解决办法。 二、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如果协商不成,并且房屋买卖的争议或者分歧比较大,购房者可以向房屋
买卖二手房出现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我国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
法律咨询: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的朋友买了一套二手房,所有的买卖手续都已办好了,房产证,土地证也都办好了,原房东因为当时新房子还没有装修好,就与他们协商暂时不搬出去,先租一段时间,当时都说的很好也都有租房合同,不过租房合同上没有写明租多长时间,可是写的房子急用时,提前通知对方,可是前段时间原房东告知,他不搬了,房子不卖了,要把钱退给我朋友,并且包赔损失,我朋友就说现在房子已经是自己的了,对方无权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