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广州xx皮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晏xx,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xx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x
委托代理人:徐xx,北京xx(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简介: 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之间存在长期皮革买卖业务关系。
2012年6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报价单一份,报价单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7月份向被告供货,同年7月30日,原告向被告传真请款单一份,以清单的方式记载原告7月份共向被告供货合计人民币765137.55元,被告确认该货款总金额,并提出扣除退货和其它杂费94316.65元,同时认为原告存在迟延交货行为,导致被告被其客户扣款,要求原告承担29234.76美元,折合人民币185348.38元的损失,以手写方式记载于该请款单上。
原告认可扣除退货和其它杂费后货款为670820.88元,但认为原告并未延迟交货,不同意扣除该185348.38元的损失,故引起纠纷诉至法院。
案件经过 原告xx公司起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长期皮革买卖业务关系,双方约定皮革单价为7元/SF不等,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
2012年7月间,原告向被告供货价值为765137元,扣除被告后来的退货及其它杂费共94316元,原告向被告供货的总价值为670821元,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485472元,余款185348元至今未付。
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85348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4661元(自2012年8月11日起至起诉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xx公司答辩称:原告陈述的供货金额及被告已付款金额均属实,但双方约定的交货日期是2012年6月21日,而原告最早供货的时间是2012年7月2日,属延期交货,导致被告损失,原告已同意向被告赔偿损失185348元,扣除该部分款项后,原、被告之间的货款已经结清,不存在被告欠款事实。
同时,双方在7月份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没有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收到原告供应的货物后,应当按约向原告足额支付货款,现被告拖欠原告部分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认为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的抗辩理由,与报价单之约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被告提出双方协商一致,原告同意在货款中扣除因延迟交货对被告造成的损失,但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亦无充分证据证实,法院不予认定。
判决如下:
被告宁波市xx鞋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xx皮厂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5348元,并赔偿原告自2012年8月11日起至2013年1月22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661元及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支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律师说法: 打官司实际上打的就是证据, 买卖合同官司同样不例外,很多的买卖合同诉讼因为当事人事前不注意收集、整理证据,等到诉讼时因为缺乏事实证据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最终遭致经济损失的情况并不少见。
建立买卖合同过程中应该注意保留和收集合同及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送货单、购销凭证、发票签收记录、双方的来往函件、备忘录、会议纪要、传真件,交通票据、运输单、电话记录、电子邮件等等书面、视频、录音资料,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都将有可能成为有力的事实证据。
患者家属拒付医疗费时,医患双方在协商不能的情况下,院方可以选择起诉解决此纠纷。理由如下: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院方应对患者履行治疗义务,同时享有要求患者支付医疗费的权利;患方享有接受治疗的权利,同时有给付医疗费的义务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韩某某2017年4月5日入职北京某展览公司,担任国际部高级经理岗位,合同约定工资25000元/月。2021年8月4 日,公司口头通知韩XX解除劳动合同,且拒绝支付提成工资。韩XX据此提出劳动仲裁,诉请如下:1、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8月4日未支付的工资共计42844.73元; 2、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85990.75元; 3、支付未休年假工资110078.28元
法律分析:票据属于无因证券,其无因性是指票据上的权利并不依赖票据产生的原因关系,原因关系即使无效或被撤销,对票据上的权利也不产生任何影响。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即是对票据无因性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因此,票据一经作出,经过了背书转让,即使之前票据产生的原因关系有瑕疵,也不会影响票据上的权利。举例说明,A公司基于与 B 公司的沙发买
【案情】 2020年6月4日,金某为牛某出具欠条一份,期限约定为“大概半年”,该欠条加盖有房美公司的印章。原因是牛某欲购买河南省荥阳市龙熙湾小区的某住房,金某承诺如果通过其所在的房美公司购买该住房,可以将获得的佣金中的2万元支付给牛某。2020年6月6日,牛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牛某向两方索要2万元佣金,金某和房美公司以开发商未支付佣金为由推脱拒绝,牛某遂诉至法院。法院经
不合法,通常来说,工程款可以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质保金四部分,在结算前,发包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如果发包人未严格执行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可以主张违约责任。此外,如果发包人拖延办理竣工结算,承包人亦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工程价款。但是,质保金必须等到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才可以主张。希
一、基本案情原告江某某在x市x区房屋一套,因x镇x街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前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要求公开x镇x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曾某文、李某成户的分户补偿情况及安置房选定结果相关信息,并予以复制。被告于2019年11月27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该公开事项涉及公民财产隐私,书面征求拟公开信息涉及的第三方意见。被告在收到两户不同意公开的书面材料后,于20
您好,如果是借了钱不还的,是可以起诉的,请问你们之间有没有转账记录呢?目前具体是什么情况呢?可以跟我说说,我会尽可能帮助你。
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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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勇和大芬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小芳由女方大芬抚养,大勇每月28日前支付小芳抚养费400元至小芳独立生活为止。 大勇主动向大芬支付过一次小芳一个月的抚养费,大芬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小芳的抚养费。截至2015年10月,大勇尚欠小芳11个月的抚养费4400元未付。 离婚后,大勇在大芬家里、学校等地探望过小芳。双方对大勇探望小芳的方式方法问题一直存在分歧,甚至产生矛盾。大勇遂诉至法院要求探望女儿。
押金在履行完毕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通常是能退还的。具体而言,如果交付押金的一方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则押金能退;如果交付押金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中的义务的,则押金可以不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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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退劳动者是可以获得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试用期辞退后,劳动者有权利获得试用期间的工资,如果构成非法辞退,还可以要求其他的赔偿或者补偿
通常情况下,发生劳动纠纷后,首先双方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劳动维权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项目大致包含以下内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双方可首先就上述项目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交通事故赔偿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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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
你好,可以说明一下详细的情况吗?
人身伤害引起的损害赔偿,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人身损害事实后,确认造成人身损害的相应的责任,根据责任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人身伤害赔偿需要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确认具体的赔偿数额。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对于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确认后,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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