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该事业单位购进货物后,供货方以事业单位作为购货方提供发票,故事业单位将进购货物销售所获盈利属于事业单位的收入。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故意将发票从单位的经营账目中抽出,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手段侵吞单位的盈利。同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还以虚报、多报手段骗取国家专项资金,并将骗取的资金以侵吞方式非法占为己有。
综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
【关 键 词】
刑事 贪污 财政拨款 事业单位 国家工作人员 购货方 发票 盈利 收入 工作便利 经营账目 侵吞 专项资金 占为己有
【基本案情】
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涟水县农业干部学校负责全县农业干部培训,主要任务是培训涟水县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创业培训和致富工程等。
同是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技术指导站(涟水县土壤肥料技术指导站)主要负责推广涟水县测土配方施肥、标准良田建设、有机肥等项目。
尹XX于2003年7月至2008年3月期间任涟水县农业干部学校校长,于2008年3月至案发任技术指导站站长。朱X自2003年7月起任技术指导站副站长。
路璎自2004年6月起任技术指导站支部书记。郑XX、朱XX自2006年2月起任技术指导站副站长。
尹XX在任期间安排于卫清(另案处理)负责管理的富利素经营账目。盐城分公司(江苏农林生化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于2010年将四吨的富利素以每吨18 000元的价格给技术指导站销售,以每吨28 000元的价格销售后技术指导站得款112 000万元。
同年8月,于卫清将电汇货款72 000元给供货单位,获利40 000元。2011年春节前,尹XX决定分掉于卫清保管的40 000元,尹XX、郑XX、于卫清及报账员朱莲各分10 000元。
于卫清在未将富利素收支凭据入单位经营账的情况下,在供货方所提供的发票上标注“不入账”字样,并由尹XX、郑XX、于卫清、朱莲签名。
于卫清、郑XX、朱莲提款后,于卫清提议将该款分给郑XX、朱莲、尹XX各10 000元,自己留款10 000元。除此之外,尹XX、郑XX、朱XX、路璎、朱X还利用职务之便共同贪污作案。
尹XX、郑XX参与作案四起,贪污总额为212 800元,个人各实得38 800元。朱XX、路璎、朱X参与作案三起,贪污总额为172 800元,个人各实得28 800元。
尹XX于2010年中秋节前集到郑XX、朱XX、路X朱X、朱莲召到办公室,决定每人发3 000元,朱莲遂自其保管的以虚报手段报取的财政专项资金中支出18 000元,每人各得其中现金3000元。
经查,尹XX在任涟水县农业干部学校校长期间,曾安排工作人员多报、虚报交通费等费用,套取农民培训专项资金后存放在账外账上,经其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农民培训专项资金117 180元以加班费、辅导费等名义私分给全体职工。
案发前,路X主动到涟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待犯罪事实,并退款16 000元。郑XX、朱XX、路X、朱X分别向涟水县人民检察院退赃款38 800元、28 800元、12 800元、28 800元。
公诉机关以郑XX、朱XX、路X、朱X犯贪污犯罪,尹XX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提起公诉。
尹XX辩称:其侵吞的部分资产不属国有资产,系经营利润;在部分犯罪中,其通过正规发票报取,而未采用虚报手段;其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尹XX的辩护人认为:尹XX所得部分款项并非国有资产,而是个人经营所得;尹XX的行为均属于私分国有资产罪。
路X的辩护人认为:路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路璎所得欠款系单位发放补贴用于购买电脑以改善办公条件的资金;路璎私分国有资产数额未达追诉标准。
【争议焦点】
行为人系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该事业单位购进货物后,由供货方提供发票,行为人故意将发票从单位账目中抽出,侵吞单位营利,并以虚报等手段骗取国家专项资金并据为己有,行为人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尹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五万元,罚金一万五千元;
郑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朱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路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朱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尹XX、郑XX、朱XX、路X、朱X所退赃款15 110元、38 800元、28 800元、28 800元,28 800元,尹XX未退贪污赃款38 800元均予以追缴。
尹XX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量刑过重,其不属主犯,其贪污所分款项并非国有资产,一审认定贪污数额有误为由,提起上诉。
尹XX的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关于贪污部分的定性不准确;一审判决认定私分国有资产部分不应以犯罪追究尹XX刑事责任。
郑XX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贪污罪定性错误、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缓刑。
朱X不服一审判决,以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其具有自首情节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上述人员具备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资格,故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定罪量刑。
本案中,技术指导站系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由职工于卫清负责管理经营富利素过程中的相关账目,于卫清以其保管的单位经营资金支付进购富利素的款项后,供货方盐城分公司以技术指导站作为购货单位提供发票,故销售富利素所获盈利属于于卫清所在单位技术指导站的收入。
尹XX、郑XX、朱XX、路X、朱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技术指导站领导的工作便利,故意将发票从技术指导站经营账目中抽出,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将技术指导站的盈利以侵吞方式非法占为已有。
除此之外,尹XX、郑XX、朱XX、路X、朱X还以虚报、多报手段骗取国家专项资金,骗取资金后尹XX、郑XX、朱XX、路X、朱X以侵吞方式非法私分并占为己有,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且属于共同犯罪。
另外,在担任涟水县农业干部学校校长期间,尹XX以单位名义将专项资金分给全体职工,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故应以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对其并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文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裁定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郑XX、朱XX、路X、朱X贪污,尹XX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分则·贪污贿赂罪·贪污罪·本罪认定·构成贪污罪(S030104015)
【罪 名】 贪污罪
【权威公布】 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6辑(总第24辑)收录
【检 索 码】 P1219++390JSHA++0412D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上 诉 人】 尹XX 郑XX 朱X
如果是考生被列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肯定会被限制考公务员的。但是,如果是父母被列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一般是不会影响孩子公务员政审,因为失信不是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
你好,对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后的工资由财政上按照其退休前在单位的工资,扣除岗位津贴之类的后,发放
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和编制,有以下主要区别区别:1,工资开支来源:正式编制人员工资由财政拨款解决,合同制人员工资由单位预算外收入中解决。2,福利待遇:正式编制人员的福利待遇按政策规定及上级部门规定执行,合同制人员参照正式编人员标准执行,但实际上低很多或缺项。3,正式编人员可以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合同制人员不能。4,正式编制人员可以提任副科级职务,合同制人员不可以。事业单位聘任制干部是没有编制的,
合理避税是合法的,通过合理避税可以提高个人可支配收入。以下避税方法:1、差旅费补贴; 2、职工离职有个税法优惠,员工领取的离职补偿金在当地员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内的免个所税;3、通讯费4、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5、发票冲抵(为不实开支不建议)6、大笔收入分次拿7、提高福利降工资8、劳务报酬工资化 9、高工资那个月分部分到后面的低收入月份 10、提高三险一金的额度
受贿犯罪的发生较为隐蔽,犯罪分子为规避法律制裁往往采取种种“合法”形式予以遮掩,办理受贿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实质化的认定思路,充分分析整合相关要素要点,不被行为假象所迷惑,紧扣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在犯罪构成理论的指引下科学把握定罪的各要件,从而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司法认定。 一、以借为名的受贿犯罪认定 对以借为名收受他人财物的受贿犯罪的认定,既要正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更要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
可以去同级检察院和监察委投诉举报的。
追加共同被告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
刑法之所以设置追诉时效制度并将犯罪嫌疑人排除在刑事法网之外,通说认为主要出于以下几种目的:一是刑法的特殊预防功能已经基本实现。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时效期内没有再犯新罪,说明其已经受到了某种程度的改造并基本褪去了犯罪危险性,此时刑罚所欲实现的对行为人的再社会化等目的已经得到“现实”的实现,故无需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维系社会关系的稳定。随着追诉期限的经过,犯罪所造成的影响逐渐消退,破坏的社会秩序也渐次
一、基本案情原告江某某在x市x区房屋一套,因x镇x街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前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要求公开x镇x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曾某文、李某成户的分户补偿情况及安置房选定结果相关信息,并予以复制。被告于2019年11月27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该公开事项涉及公民财产隐私,书面征求拟公开信息涉及的第三方意见。被告在收到两户不同意公开的书面材料后,于20
通常情况下,当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的维权方式包含以下几种: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一致后签署相关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其次,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单位解除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 ,如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而二审判决,经作出即生效。二是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如,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一般不能强制执行。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大概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类人员,只要被判处刑罚,无论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还是管制、拘役都会被开除公职。第二种情况: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这类人员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样,只要被判处
法律分析:如果您已满50岁,且符合上诉条件即可按照一定程序申请办理退休。 可以领退休金。 在我们国家法律规定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均可申请退休,但是,女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却因其身份的不同而不同。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
你好,可向劳动局投诉
事业单位人员一般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事业单位的普通职工(不是利用工作之便在所经手或管理的企业)入股的,一般可视为一种投资方式,不受限制。但是,有些事业单位的内部或行业管理规范对此有明确要求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未经任何协商调动员工工作岗位,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将员工辞退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擅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依照前述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者机构的法人实体。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相关义务的公职人员。二者区别如下:1、公务员从事的主要是国家行政事务性工作;事业单位人员从事的主要是社会公益性工作,或者说是非营利性的工作。2、公务员的工资收入由财政全额拨款;事业
报警是中国公民的基本权益,通常情况下,在报警的过程中遇到公安机关不受理、不作为、不公正等问题时,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对于报警不立案的情况,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决定书后向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同时也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或拨打12389进行举报。更多复杂的报警相关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单位更换后,公积金不会自动转入新单位账户,您应及时持身份证或委托原单位到原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服务窗口办理并户手续。申请公积金贷款或提取前,须先办理账户合并手续。如有其他问题,可直接拨打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