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8日,原告从x市x区x农贸市场58号经营者处购进韭菜3公斤,进货单价为3元/公斤。次日,原告将上述韭菜以3.96元/公斤价格销售。
被告当天委托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去检测,原告以3.96元/公斤价格出售给检测机构3公斤用于抽检,销售所得共计11.88元。
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并告知当事人有复检的权利和关于复检的相关要求。
原告申请复检,结论依旧。
原告提出书面听证申请。2021年1月14日,被告x市场监管局举行了听证会。2021年1月19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x1151号):没收违法所得11.88元,罚款51000元。
二、原告观点
被告处罚过重,原告仅仅是经营小超市,完全按照相关规定合法经营,而且原告受疫情影响,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而且原告系从x市x区x农贸市场58号经营者中购买,而被告不对x市x区x农贸市场58号经营者进行严格的监管。
不知情的原告主观没有故意行为。而且原告仅仅购买了3公斤,以违法销售为由进行严格处罚,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处罚过重,因此依法起诉,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被告的处罚或依法从轻处罚,望贵院裁许。
三、被告观点
2020年10月9日,被告对原告的日常监督抽检中,对原告销售的韭菜、油麦菜等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1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检测报告,并告知在收到检测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复检申请,原告申请复检。
于2020年12月7日由x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做出复检----腐霉利检验项目单项结论不合格。所做出的处罚已经是依据充分考虑到原告的各种情形,予以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低幅度的处罚。
四、庭审意见
本案中,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了抽样、检测、调查询问、处罚告知、听证等程序,被告所做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但是原告采购的韭菜全部销售给检验机构用于检验,处罚决定超过了其采取行政管理措施的必要性,手段和目的不具有相称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之规定,行政处罚并不以惩戒作为唯一与最终目的,而是在惩罚违法行为人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教育。
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明显过重。
五、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x1151号)。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一、基本案情2018年8月6日、2019年9月3日,被告在对原告销售的黄豆尖、黄豆芽进行抽检后认定原告销售的黄豆尖、黄豆芽不合格(系从第三人处购进)。决定给予罚款六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四十六元。二、原告观点1、检验结果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根据农业部发布的NY/T762-200《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抽样规范》5.2样本应在24h内运送到实验室,否则应将样本冷冻后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样本变质、受损或
一、基本案情原告陈某娟系登记注册为x市x区陈某娟副食商行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其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烟、保健食品、日用品、农产品、熟食、糕点、水产品、生肉、豆制品、粮油零售。2019年8月27日原告工作人员在310农贸市场外一农民散摊处购买了韭菜10kg,进价是2.2元/kg,销售价是2.96元/kg,原告违法所得为7.6元。经被告抽检、委托鉴定、调查,对原告经营韭菜不符
一、基本案情2020年5月11日,x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来原告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12日,对原告进行核查时,发现原告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登记后,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了立案。2020年5月12日执法人员扣留原告超过保质期两桶x鳕鱼棒,并对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进行询问,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对原告销售过期食品
一、基本案情原告x县x镇x调味料店系徐x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019年12月5日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配合x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x县x镇x调味料店经营的绿豆芽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后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x县x镇x调味料店经营的涉案绿豆芽,是2019年12月5日从位于x市x农贸大市场内x市x杨某军处购进的,共购进20斤,购进价格为0.8/斤,销售价格为1元/斤,被抽验了2
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罚款无力支付,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给予开除处分,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拘役一般不会开除公职,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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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销售不合格食品如何处罚针对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相应的罚款。具体处罚如下: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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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材的,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
食品标签不合格,可能会面临三种不同的处罚形式:1、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按照法125条处罚。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2、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照法124条处罚,这种情况出现的几率很少。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3、瑕疵按照法125条处罚生产
如果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一般是违法的。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是合法的。法律依据:如果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一般是违法的。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
你好,若已经被起诉的,应当积极应诉,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在法庭上提出抗辩
一、基本案情2019年7月30日,被告发现,原告的场所挂有中医诊所标志牌,内有诊断桌、按摩床、药柜、药架、原告印制的“黄医师老中医”宣传名片、门诊登记簿等。原告制作的“黄医师老中医”名片上宣传专治男女不育、阳痿等疾病。经被告调查询问,原告称这个场所以前是案外人王某1用来开中医诊所的,后来王某1中医诊所搬走了,原告就自己在该场所内帮人看病,原告承认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7月28日门诊登记簿
所谓离婚不离家就是夫妻双方虽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还共同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其实采取这种方式的夫妻,应该说感情并还没有真正彻底破裂,只不过家庭矛盾积怨很深,不得不采取离婚方式,给双方能有一个缓冲,能够有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和空间。在情感上也能够得到舒缓。离婚不离家大多数能够走上复婚之路。如果有孩子,离婚不离家更能给孩子有一个完整家庭的感觉。总之好处还是不少的。至于说坏处,就是让人时常会觉得怪怪的,特别是
【摘要】霍某某于2017年12月22日生育第三个子女。2018年4月11日,市卫计局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霍某某于2017年12月22日生育子女的行为属于超生一个子女,决定征收霍某某社会抚养费82587元。原告不服,诉至本院。2019年3月22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霍某某要求撤销被告市卫计局作出涉案行政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霍某某的诉讼请求。【关键词】行政诉讼
有人说,穿着短裤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儿,这家公司太较真了。的确,有些单位不追究,但并不代表没有追究的权利,如果企业性质或企业文化对员工衣着仪表有更高要求,员工也应当去遵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金先生可能把穿着短裤当做了自己的权利,所以被处罚后依然故我,如果公司选择默认,不排除日后人人挑战制度了。 虽然规章制度很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