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6日,被告对 “x瑜伽”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涉嫌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被告x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9日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经组织听证后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022元,罚款6000元。
被告x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决定维持被告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青北市监无处字(2020)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另查明,“x瑜伽”店,自2019年7月1日起由原告公司承租涉案经营场所使用。消费者交费的银行POS单存根上显示的商户名为:xx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消费者欠款转入原告银行账户。
再查明,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9日无照经营期间发生营业额125083.7元,消费者实际消费4022元。
又查明,2020年3月10日涉案商户进行营业执照注册,名称为市北区x依瑜伽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纪敏。
二、原告观点
被告认定原告在x市市北区xx号丙xx层网点存在无照经营行为,被告事实认定不清。其依据的是《无证无照经营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在被告调查过程中,原告及实际经营人积极主动配合,且案涉经营网点已于2020年3月9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进行了纠正。
根据前述规定,也不应对原告及实际经营人进行行政处罚。即使进行处罚,被告的处罚金额也过高。综上,被告作出的青北市监无处字(2020)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政复决字【2020】第1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处罚主体错误,程序错误,处罚金额过高,显属不当。
诉讼请求:撤销被告x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青北市监无处字(2020)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被告x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北政复决字【2020】第1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三、被告观点
根据依法调查取得的证据,结合对原告经营活动主要要素的分析,被告认定原告为涉案经营场所无照经营期间的经营者。
四、庭审意见
根据本案被告x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现场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xx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9日期间开办“x瑜伽延安三路精品店”存在无照经营的行为,被告依据员工、经营场所承租人及收款人等事实认定原告为经营主体并无不当。
被告认定消费者实际消费数额4022元为违法所得数额,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xx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一、基本案情2019年7月30日,被告发现,原告的场所挂有中医诊所标志牌,内有诊断桌、按摩床、药柜、药架、原告印制的“黄医师老中医”宣传名片、门诊登记簿等。原告制作的“黄医师老中医”名片上宣传专治男女不育、阳痿等疾病。经被告调查询问,原告称这个场所以前是案外人王某1用来开中医诊所的,后来王某1中医诊所搬走了,原告就自己在该场所内帮人看病,原告承认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7月28日门诊登记簿
不能不交。如果不交,安监局能够加处罚金、拍卖财物或划拨存款抵缴罚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能够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时不交纳罚金的,每日按罚金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金;(二)根据法律限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金;(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基本案情原告x市x区x东路x油坊营业执照发照日期为2014年8月25日,经营者为x,登记经营场所为x区x东路路南。因其菜籽油检验结论为乙基麦芽酚项目不合格,2020年11月27日,被告该决定依据《x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原告作出以下处罚:1、罚款12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60元整。二、原告观点原告在2020年5月20日才开始对菜籽进行加工的活动,供料方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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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原告江某某在x市x区房屋一套,因x镇x街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前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要求公开x镇x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曾某文、李某成户的分户补偿情况及安置房选定结果相关信息,并予以复制。被告于2019年11月27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该公开事项涉及公民财产隐私,书面征求拟公开信息涉及的第三方意见。被告在收到两户不同意公开的书面材料后,于20
【摘要】霍某某于2017年12月22日生育第三个子女。2018年4月11日,市卫计局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霍某某于2017年12月22日生育子女的行为属于超生一个子女,决定征收霍某某社会抚养费82587元。原告不服,诉至本院。2019年3月22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霍某某要求撤销被告市卫计局作出涉案行政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霍某某的诉讼请求。【关键词】行政诉讼
【裁判要旨】1.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无权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以及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两种情况除外。2.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
一、基本案情原告陈某娟系登记注册为x市x区陈某娟副食商行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其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烟、保健食品、日用品、农产品、熟食、糕点、水产品、生肉、豆制品、粮油零售。2019年8月27日原告工作人员在310农贸市场外一农民散摊处购买了韭菜10kg,进价是2.2元/kg,销售价是2.96元/kg,原告违法所得为7.6元。经被告抽检、委托鉴定、调查,对原告经营韭菜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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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一般应包括行政违法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其中行政违法犯罪记录包括被以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违法记录,刑事犯罪记录则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犯罪记录。而警告、罚款等轻微违法记录,依照规定目前尚不作为开具内容
有,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认为构成犯罪,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工商局一般可以处以过期产品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工商局罚款都要有处罚决定书,处罚书上会写出罚款的各种细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