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陈述
原告曾于2013年租用第三人位于x县x镇x房屋x经营浴室,后中止经营。2016年9月初,原告再次与第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对租期、租金等进行了约定,原告也依约支付了租金。
原告承租后,依法办理了“x县x镇x浴室”营业执照,并对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共计花费20余万元。
2019年3月27日,被告发布《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一份,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征收。被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对因征收行为而造成的装修及附属物损失、临时安置损失、搬迁费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等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未对原告进行补偿安置。
根据公告规定,被告征收的期限为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5月31日。
公告发布后,被告组织人员对原告承租的房屋进行了实地勘察,但至今未依法给予补偿。原告认为,在被告对涉案房屋进行征收过程中,原告存在客观的经济损失,原告也向被告提供了租房合同、营业执照等材料,以及陈述实际经营情况等,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告应当依法对原告因经营场所被征收拆迁进行安置补偿。
二.原告观点
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被告未依法给予原告征收安置补偿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限期给予原告征收安置补偿;
二、请求对被告作出的《x县“三角洲”及周边地块城改(棚改)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关于起诉条件的观点
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行政机关是否存在相应的职责义务,取决于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存在产生相应职责的行政协议,是否存在产生附随义务的先前行政行为。
根据上述标准,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规定答辩人对于作为承租人的原告负有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双方之间也并不存在产生法定职责的行政协议,以及可能导致法定职责的先前行为。
因答辩人并不存在原告所主张对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义务事实,同时,原告此前也并未向答辩人提出履行补偿职责的申请行为,所谓的不作为也并不存在,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这一起诉条件。
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四.被告关于法律依据的观点
即便不考虑起诉条件,原告的诉请也缺乏法律依据。原告作为案涉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不是征收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与征收人之间无权利义务关系。
与其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是房屋出租人,且双方之间系民事法律关系。关于原告所主张的装潢损失、停业损失等系因征收导致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所引起,而租赁合同终止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原告将该项权利义务纳入到行政法律关系当中并要求答辩人给予补偿,实际上是要求答辩人违法行政。答辩人认为,就征收行为引起租赁关系提前终止或解除如何平衡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只能由租赁双方当事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以及《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该项争议,而不应由征收机关来解决,因为行政权并无解决民事争议的功能,否则便是超越职权。
五.被告关于合法性审查的观点
关于原告请求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诉请,答辩人认为,对合法性文件一并审查的前提是该规范性文件是所诉行政行为的依据以及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由于原告的起诉不具备《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因此一并审查的基础并不存在,并且,原告诉请为确认答辩人行政不作为违法,因此,不符合本条一并审查的规定。
答辩人认为,因答辩人既不存在原告所主张对被征收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的法定职责,也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行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六.庭审意见
原告徐某某承租第三人齐某某位于x县x镇x房屋经营浴室,现该房屋被征收,原告客观上存在停产停业等相关损失,作为承租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予其合理补偿。
原告要求其履行相应的补偿职责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原告与第三人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因政府征收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构成违约,对因此造成原告相应的财产损失第三人不承担责任,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无法依据双方的租赁合同向第三人主张。
而被告的征收行为不但导致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并且将随着征收工作的推进最终导致房屋的灭失,原告不能继续经营产生的收益等损失只能向被告主张。
从被告行政征收的角度来考量,无补偿则无征收,被告对在其征收行为中实际确有损失的原告负有当然的补偿义务。
原告与第三人的租赁合同也未约定由第三人代原告向征收人主张相关的损失补偿,因此被告及第三人认为原告应依据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平衡解决相关损失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原告要求对征收决定所附补偿安置方案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诉讼请求,因本院x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无须对其该诉求进行审理。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法院判决,责令被告x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徐某某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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