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执行实践中,案外人主张对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享有实体权利、要求执行法院排除执行该不动产的情况比较常见。
本文就排除特定不动产执行应当同时满足的要件整理了相关法律依据、案例、观点,以供读者参阅。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相关案例】
1.在执行不动产的案件中,案外人在执行标的被查封前并未实际占有该标的物的,不能阻却对该标的物的执行——李小琴诉何健、宋彦苹、赵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要旨:人民法院在审查案外人异议、审理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件中,必须从严认定查封前合法占有要件。人民法院认定案外人合法占有特定标的物的时间节点,不能仅凭案外人作出的对其有利的陈述,还应当综合考量诉状内容、案外人全部陈述、经济交易习惯、大众生活常理等多种因素;
认定案外人是否构成占有特定不动产,必须具有案外人已经实际控制、支配和使用该特定不动产的证据,而不能推定占有。
案号:(2016)渝01民终4706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不动产被查封之后签订买卖合同,案外人据此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北京兴隆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国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要旨:对不动产受让人的物权期待权的保护要件之一是买受人与被执行人应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就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若在查封之后签订的买卖合同,则买受人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
案号:(2016)京民终79号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3.对被执行人出售给第三人的未过户房屋,第三人只有证实其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并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无过错的,人民法院才不得对房屋执行——重庆市巴南区前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执行人将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房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主张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标的物的,不能仅凭收条、当事人陈述即认定付款事实,应结合付款方式、资金流向、支付能力、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付款情况,结合现场调查、物管费、水电费交付单据等确定是否已经占有争议房产。
第三人应提供完整证据链条证实其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标的物,且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无过错。
案号:(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715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4.案外人已支付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且未过户非其本人造成的,案外人有权提起执行异议要求停止对房屋执行——北京坤展利都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要旨: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外人主张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并非案外人的过错,而是由被执行人造成的,法院对案外人对房屋的执行异议应予支持。
案号:(2013)高民终字第541号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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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执行人享有其他固定的租赁房屋。实践中经常存在这样的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住房,同时因从事生产经营又从第三人处租赁房屋,并且长期固定在租赁房屋内从事日常生产生活;或者被执行人在城镇购置了商品房,同时又在农村承包集体土地从事畜牧养殖或经济作物种植,为了生产便利和生活需要,在承包土地上修建房屋或临时建筑长期居住。《规定》第七条并未规定被执行人对住房享有所有权,因此笔者认为,只要被执行人享有稳定的
父母欠债不可以执行其子女名下的房产,因为父母的债务其子女不承担偿还责任,父母的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一、法院强制执行会冻结名下所有的卡吗 1、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会冻结不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财产。如冻结的银行账户能够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的,剩余的账户就不会被冻结,如被执行人的账户余额不足的,法院可能会冻结所有可以用来履行执行通知或法院判决的账户。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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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权产生的条件有: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的占有有牵连关系。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二、留置权消灭的情形有: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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