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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行政执法的影响和要求(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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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行政执法的影响和要求(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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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六 民法典新设的行政法规范(部分)

 

  除了前述民法典设立的行政法规范以外,民法典还在以下方面给行政机关设立了行政法方面的义务。

 

  第一,对劳动者及学生的性利益保护义务。

 

  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这属于国家对劳动者和学生性利益的保护,是国家安全保障义务的的细化体现。

 

  第二、对自然人的隐私及个人信息保密义务。

 

  以具生物识别特征的人脸信息保护为例,人脸信息就属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当今社会“刷脸”支付、手机“刷脸”解锁,“刷脸”进小区已经在普遍适用。

但是,人脸识别技术的运用存在诸多风险:嫌疑人“AI换脸”骗过人脸识别实施犯罪,据统计通过面具或头套进行人脸识别的成功率高达3成。

而人脸识别技术的风险点,更多集中在存储环节。

 

  针对人脸信息被随意采集、滥用、盗用、泄露的现象,民法典对人脸信息保护进行了规范并对国家机关提出了要求。

 

  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征得该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且被采用者同意后有权撤回。

民法典第1039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也提出,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

所收集的个人图像、个人身份特征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

 

  因此,自然人隐私及个人信息保密将成为民法典实施后行政机关尤为重要的一项义务。

 

  二、民法典对行政执法的要求

 

  要求一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私权意识

 

  (一)什么叫私权?

 

  私权通常被理解为私人的权利,自然人的权利,国家和集体的权利就没有私权,这是错误的理解,因为行政机关参与到民事活动中也享有私权。

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所以,私权是指全部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全部的民事权利,私权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村民委员会、企业、学校、自然人等任何组织和个人。

举例来说,肖像权、名誉权属“人身权利”;物权、债权、居住权、继承权、劳动报酬属于“财产权利”;消费者权益,股东的股权属于“其他合法权益”。

 

  (二)“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亮点

 

  生命权强调生命尊严,比如火葬与土葬的讨论;身体权强调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包括自主决定身体捐赠的权利;隐私权强调私密空间、私密信息、私密部位的保护;

肖像权在民法典颁布以前通常指人的正脸肖像,民法典规定为人的侧脸轮廓,包括足以识别的外部形象,眼镜、发型、服饰都包括在内。

声音,比如网红带货大王李佳琦的声音,也纳入肖像权的外延保护范围。这些法律规定都是民法典很前沿很国际化的亮点。

 

  同时,我们必须了解,人格权只是防御性条款,不能滥用,不允许私力救济的无限扩大。例如,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也就是说,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即可,国家对公民的生命权(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实行公力救济,防止私力救济的无限扩大。

 

  (三)正当防卫造成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首先是一项公民权,属于宪法权利,从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由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该意见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措施。

 

  但是,正当防卫在民法上是一种免责事由,而不是一种民事权利,民法典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

 

  本文以江苏江阴醉驾送医案为例来进行说明。

 

  某日深夜,妻子突发急病,因住在偏远乡村,醉酒丈夫陈某拨打120,被告知救护车要从别处调来,到达时间不能确定,醉酒丈夫陈某开车将妻子送往医院救治,被警方查获。

检察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对陈某提起公诉。

 

  江阴法院认为,陈某实施醉酒驾驶的行为,并没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故意,反而具有使处于生命危险的妻子及时得到医治的良好动机。

陈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要求二、行政执法应坚持“职权法定”原则

 

  (一)职权法定是《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机关公权力产生和运行的法则,要求“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民法典对行政机关“不可为”的行为规定为如下几类:不得对非国家管控事务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代替业主处分物业权益;

不得对市场价格设定强制标准;不得以行政权力插手民商事纠纷等。

 

  要求三、行政执法还应当坚持“执法对象法定”原则

 

  以行政处罚的对象法定为例。

 

  某市政府在对某医疗机构进行名称许可及诊疗范围的行政审批时,按“先照后证”审批规则,先由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营业执照》许可“韩中美容公司”医疗机构设立,后卫生健康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韩中美容公司张某某诊所”医疗机构执业。

如果发生该医疗机构超诊疗范围的违法行为,是以“公司”还是以“诊所”为处罚对象?

 

  本文认为,应以“韩中美容公司”作为处罚对象。

 

  首先,在“先照后证”的程序中,行政机关的实施了两次行政许可,第一次是医疗机构设立许可,第二次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韩中美容公司”医疗机构的身份在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营业执照》时就确定后了,卫生健康部门给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执业许可。

这相当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分别获得。

 

  其次,虽然名称不同,但“公司”和“诊所”是同一家医疗机构,卫生健康部门之所以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同意韩中公司缀以“张某某诊所”的名称,是出于医疗机构名称识别登记的法律要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1条第6项规定,企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

 

  要求四  行政执法不能触碰民法典划定的23道红线。

 

  在民法典中,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侵害(不得侵犯)”有23处,这相当于行政执法的23道红线,是行政执法不能触碰的。

 

  简要概括,这23道红线是指民法典的下列条款:

 

  第3 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其他合法权益不得侵犯;第111条自然人个人信息不得侵犯;第207条国家、集体、私人物权不得侵犯;

第242条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不能取得;第243条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第258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不得侵犯;

第265条集体所有的财产不得侵犯;第267条私人的合法财产不得侵犯;第 991 条人格权不得侵犯;第1002条生命权不得侵犯;

第1003条身体权不得侵犯;第1004条健康权不得侵犯;第1006条不得强迫、欺骗、利诱捐献遗体、器官等;第1014条姓名权或者名称权不得侵害;

第1019条 肖像权不得侵犯;第1024条名誉权不得侵犯 ;第1031条 荣誉权不得侵犯;

 

  第1032条  第1033条  隐私权不得侵害;第1046条 婚姻自由不得侵犯;第1071条 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

第1151条 遗产不得侵犯;第1157条不得侵害再婚一方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

 

  要求五 行政执法应具有民事与行政的区分意识

 

  民法典第3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这里的批准,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范畴,可能涉及的行政部门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民法典343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也需要经过批准,这里的批准,是指国有母公司或者国资部门的批准,是国有公司对国有财产的处分行为,属于民事范畴。

 

  结   语

 

  民法典颁布以后,我国大规模的民事修法活动将会暂停一段时间,国家将有精力进行立法解释,比如说,民法典当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具体指哪一部法律哪一条法律规定,应当用立法解释进行规定。

 

  同时,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政府部门应当把握以下三点

 

  1、加强民法典与行政法律规范(含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及制定衔接工作;

 

  2、应制定国家机关各行政部门实施民法典的工作指引;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仅要掌握民法典中的行政法条款 ,还要掌握民法典中纯粹的民事条款。

 

  中国《民法典》是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个里程碑,中国法治不仅需要一个民法典,更需要一个权威的民法典,所谓权威,是指民法典具有不可撼动,不可逾越的地位和效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其范围内活动,自然人如此,行政机关也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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