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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已注销的公司是否还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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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已注销的公司是否还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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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对已注销的公司是否还能行政处罚

《民法典》规定,公司已经注销的,公司法人消灭,所以对注销的公司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的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法人破产】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公司注销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申请注销前公司应开展公司清算,公司清算完成后便可进入公司注销申请程序,清算后、注销前公司需要出具和准备如下报告: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民法典》作出的决议;

通过小编为大家的分析已经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公司已经注销的,公司的法人消灭,所以对注销的公司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因为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无效的。如果你还有什么疑问,欢迎来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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