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先生系A省B市一村民,1983年,李先生在村内集体土地上修建了房屋,1994年,国土局向其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房屋占地类别系住宅。
同月,城乡建设委员会向其颁发了《乡村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种类为住宅。
1999年,李先生房屋所在区域被其所在省人民政府征收,同年12月,李先生的户口性质由村民转为了城市居民。但是其持有的《乡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直未作变更。
2012年下半年,李先生房屋被列入强拆范围,李先生要求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对其房屋进行安置补偿,但是拆迁人仅同意按照本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按照房屋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律师介入后,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入手,核实征地拆迁行为合法性,并进行了一系列复议及诉讼。最终,使得拆迁人同意了李先生的请求,按照实际面积1:1.5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其进行了安置补偿。
律师说:
先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用地时再进行安置补偿是我国拆迁中的一个普遍现象。此时的安置补偿就成了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按集体土地性质定标准呢?
还是按国有土地性质定标准呢?拆迁人选择拆迁成本低的,被拆迁人选择补偿收益高的,法院对此如何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给出了明确答案, 即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前期行政行为的违法造成了各种矛盾和不公,产生了各种历史遗留问题。本案中,如果政府及时进行依法补偿,便不会有后来的各种矛盾。
幸好,因此类问题的大量出现,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出台,从而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通过立法、审判来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方面重拳出击,效果显著。
再如,最近宣判的“许某某素金华市婺城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再审一案”中2014年10月26日,婺城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但许某的房屋在2014年9月26,日即被拆除。
这便是严重的行政违法。最终,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判决:婺城区政府强拆许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婺城区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许某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违法的行为不仅给许某造成了各种损失,行政机关也因其违法行为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这场通过再审程序判决的案件亦花费了巨大的司法资源。
好在,法律最终发挥了它的作用,让行政违法不再一撤了之,而是承担起具体的行政赔偿责任。
上诉案件中的李先生和许先生虽然遭遇了违法拆迁,但他们也用自己的勇敢与理智换得了公平和幸运。这对于走在拆迁维权路上的群众无疑是一种支持与鼓励!希望公平正义不再姗姗来迟!
摘 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立法机关不仅对监视居住措施进行了重新定位,而且对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场所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改,基本上重构了监视居住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根据新法规定,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则和程序进行了相应修改。为了保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得到准确、统一、严格、有效地实施,应当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性质、三类特定案件的范围、执行场所、通知及必要性审查等有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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