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
2. 之所以说“编纂”民法典,而不是“制定”民法典,是因为民法典中的绝大部分内容都在民事单行法中制定好了,民法典属于在已有法律基础上的重新编排,最终“诸法汇一典,一典废九法”。
3. 《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在之前的《民法通则》,由于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初级阶段,财产关系是放在人身关系前面的。
4. 《民法典》没有像《民法通则》那样使用“公民”或“公民(自然人)”的表述,而是直接通篇使用了“自然人”的表述,这说明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民法典也能发挥法律的调整作用。
5. 关于侵犯肖像权的认定条件,以前法律规定需要以营利为目的,现在《民法典》第1019条不再有这个要求。
6.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以前法律规定仅适用于选择分别财产制(也就是AA制)的夫妻,但现实中更普遍采用的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现在《民法典》第1088条取消了分别财产制的前置条件,只要夫妻一方(不管男女)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就有权请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
7. 《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8. 关于保证方式的推定,以前《担保法》的规定有利于债权人,约定不明推定为连带保证,而现在《民法典》的规定有利于保证人,约定不明推定为一般保证。
9. 关于保证期间,以前法律规定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现在《民法典》第692条变更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效果,债权人为保障自己权益,最好一开始就对保证期间进行明确约定。
10. 关于抵押不破租赁原则,以前《合同法》没有强调需在占有期间,现在中很常出现倒签租赁合同的情形,现在《民法典》第405条增加多了一个条件,强调要在实际占有期间才能发生这种抵押不破租赁的对抗力。
11. 关于遗失物招领,以前法律规定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现在《民法典》第318条将时间延长至1年。
12. 以前法律直接规定流押、流质条款无效,现在《民法典》第401条、第428条不再直接说无效,而是说在财产范围内优先受偿,这种改变凸显了对债权人的侧重保护。
13. 以前法律规定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现在《民法典》第415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体现了抵押权与质权平等的价值取向。
14. 《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以往的规定是“生效”,现在变成了“成立”,也就是说以前承诺借钱给别人就成立了合同,负有履行义务,现在承诺了则没有这种义务,因为合同没成立。
15.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以往的规定是“生效”,现在变成了“成立”,也就是跟自然人借款合同一样,明确了实践合同的性质。
16. 《民法典》第565条明确了,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17. 以前法律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材料,造成患者损害的,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在《民法典》第1226条把“造成患者损害的”删除了,也就是说不管有无造成患者损害,都不妨碍医疗机构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18. 以前的《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现在的《民法典》第10条删除了“国家政策”作为法源的规定,因为在政策成为现行法律之前,是不具有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的,不能在法院裁判中作为判决依据。
19. 《民法典》第12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前用的表述是“精神病人”,《民法典》改成了“成年人”,一方面避免了歧视性用语,另一方面也涵盖了无精神疾病的老年人。
20. 因为现在的小孩越来越聪明和早熟了,《民法典》第19条将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门槛年龄从10周岁降低到8周岁了。
21. 在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上,《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个8周岁也刚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门槛年龄。
22. 在收养未成年人的问题上,《民法典》第1104条规定,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以前的法律规定是10周岁。
23. 以前法律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现在《民法典》第1100条分类讨论,无子女的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这也体现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
24. 以前的收养只是限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现在《民法典》第1102条规定凡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都应当相差40周岁,也就是说,无配偶女性收养男性也要受这年龄限制。
25. 以前防止性骚扰的条款只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出现过,现在《民法典》第1010条将受害人范围扩大至男性,体现了对男女平等保护的性别理念。
26. 《民法典》里人格权成立成编、侵权责任独立成编,这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里没有的。
27. 《民法典》用“合同编”取代了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的“债法总则”,其中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被列为准合同。
28. 紧急救助其实是无因管理的一种类型,但是按照无因管理的原则,管理人负有适当管理的义务,即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为了鼓励人们互帮互助,最终《民法典》删除了这一要求,减轻了救助人的注意义务。
29. 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第一次提出了“生活安宁”的概念。
30. 《民法典》第997条规定了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可以及时制止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否则一些企业被恶意污蔑了,等到官司终结,企业可能都宣告破产了。
31. 《民法典》第1019条禁止以深度伪造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AI换脸技术就是其中一种深度伪造方式。
32. 《民法典》第9条确立的绿色原则是新确立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中都有绿色原则的身影。
33. 《民法典》第16条设立了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使用的表述是“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注意这个“等”字表明是不完全列举,更有利于保护胎儿利益,比如男方因车祸死亡,其未婚妻肚子的胎儿娩出后如是活体,就可由监护人代为行使抚养费请求权。
34. 《民法典》第185条为英烈保护条款,但表述为“侵害英雄烈士等的……”,这个“等”字为扩大解释提供了依据。
35. 在定义人格权类型时,《民法典》第990条未采取穷尽列举的方式,而是说“等权利”,另外就算人格权编没有明确规定,只要侵害了人身自由或者人格尊严,一样可以主张侵害了人格权益。
36. 房价高企,并非人人都通过买房来实现“住有所居”,《民法典》为保障人们享有长期稳定的居住需求,新增了居住权制度、完善了承租人相对的优先购买权、确立了承租人优先承租权。
37. 《民法典》对"旅客霸座""抢方向盘"等问题作出回应。
38. 《民法典》第1045条明确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39. 《民法典》在胁迫婚外增加了一种可撤销婚姻,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40. 《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1. 《民法典》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而成年子女只能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42. 《民法典》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30天的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再申请颁发离婚证。
43. 《民法典》第1079条新增了一种判离婚的情形:如果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
而在《民诉法》中规定的磨合期是六个月,当事人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在6个月以内再度提起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民法典》实际上将磨合期延长至一年,并且要求这一年为分居的时长。
44. 《民法典》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也就是说这个“无过错方”可以是男的。而且《民法典》在第1091条中规定何为过错时,增加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
45. 以前法律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效力,只有公证遗嘱才能改变公证遗嘱,为了更好地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第1142条将公证遗嘱拉下神坛,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46. 《民法典》扩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应用。不单要对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要进行处罚,而且还要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只是罚了一两百万的话,对比企业收益,违法成本太低了。
47. 《民法典》规定如果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之后它就不再是一个债权,而是具有物权效力的权利。
48. 不仅兄弟姐妹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可以基于代位继承制度,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降低了无主财产出现的概率。
49. 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也能通过行使“遗产酌给请求权”来分得财产,但是以前的法律规定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需要满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条件才可分得适当的遗产,现在《民法典》取消了这一条件,扩大了请求权人的范围,这也降低了无主财产出现的概率。
50. 《民法典》第245条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
来源:憋不住偷偷说 作者:舒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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