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思表示解释的起点
何为意思表示解释的起点?意思表示的内容抑或符号是否构成意思表示?我国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规定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目标是“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仅从文义上看,该款所谓的意思表示解释似乎仅限于对一项已经成立的意思表示,通过解释确定其内容。但意思表示解释的功能并不限定于此,在一个涉及法律行为的案件中,裁判者首先需要做的便是判断当事人是否作出意思表示,这实际上也是一项解释工作。
关于意思表示包括的要素,观点不一,较为可取的是客观说。客观说认为,行为意思与表示意思可有可无,但具备特定效果意义的表示不可或缺。
效果意义包含约束意义,即表明表意人愿意因其表示而受法律约束的意义。总之,意思表示解释第一阶段的任务就是判断表意符号是否涉及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是否存在约束意义。
一项表意符号是否涉及权利义务关系且包含约束意义,需要结合个案相关因素予以判断。在大多数情况下,发生争议的表意符号是言语和文字。
对此,需要考量五种因素:首先需要考量的因素是表意人的措辞。表意人的措辞必须足够确定,才能表明其愿意受法律约束。在系争法律行为的效果是使表意人丧失权利或使其单方负担义务的情况下,措辞应当具备更高的确定性。
第二种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当事人作出表示的背景与目的,从中可以推断出当事人是否具备或应否被认定为具备约束意思。第三种需要考量的因素是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
第四种需要考量的因素是当事人在作出表示时是否提供了某种担保手段或者允诺了某种责任。如果在作出表示时,当事人交付定金或受领定金,或者当事人的表示中包含“违反本协议的须承担违约责任”之类的表述,则应认定表示存在约束意义。
至于意向金、诚意金与保证金,则不具备约束当事人缔约的功能,但若当事人意图通过交付此类钱款促使对方允诺优先认租权或优先认购权之类的程序性缔约权利,则此部分表示具有约束意义。
第五种需要考量的因素是表意符号形成之后当事人的实际行动。如果当事人的后续行动表明其正在兑现诺言,则应当将其表意符号解释为具备约束意义。
二、意思表示解释与合同解释的关系
关于意思表示解释与合同解释的关系,素有争议。从本质上来说,无论通过分别处于数个载体之中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抑或通过处于同一个载体中的数项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合同解释就是意思表示解释。
如果说合同解释存在特殊性的话,其特殊之处就在于:其一,合同解释的对象是数项意思表示,所以存在数个解释;其二,合同解释侧重于相对人视角,以信赖保护为导向;
其三,合同解释时的“理性相对人”居中而立,同时检视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其四,合同解释通常依据各方当事人的共同目的而非一方当事人的目的。
但以上特殊性并不意味着合同解释区别于意思表示解释,只是意味着其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解释。总之,在理论上不应区分合同解释与意思表示解释,民法典立法者也未对二者进行区分,这可以最大限度消除意思表示解释与合同解释之间关系的争议。
三、意思表示解释、漏洞填补与任意性法律规范适用的关系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存在漏洞时,需要予以填补,具体可以通过任意性法律规范及补充性解释来填补。问题在于,补充性解释是否是意思表示解释?
补充性解释与狭义意思表示解释的界限如何?补充性解释与任意性法律规范适用的关系如何?
对此,应认为意思表示解释包括狭义意思表示解释与补充性意思表示解释,后者与任意性法律规范适用都是意思表示漏洞填补的方法。
意思表示不存在漏洞的,仅需通过狭义意思表示解释确定表示意义。
意思表示存在漏洞的,如果存在相关任意性法律规范,应当优先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此时,表意符号可能的意义范围之边界就是狭义意思表示解释与任意性法律规范适用的界限,这是意思表示的边界之一。
如果不存在相关任意性法律规范,则应当进行补充性意思表示解释。此时,表意符号可能的意义范围之边界并非意思表示解释的边界,毋宁说,意思表示漏洞的外部边界所在之处才是(补充性)意思表示解释的边界。
虽然存在相关任意性法律规范,但该规范存在法律漏洞的,则补充性意思表示解释与续造后的任意性法律规范适用存在重叠区域,没有清晰的边界。
民法典第142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补充性意思表示解释,但结合民法典第510条第2分句以及第511条第5项等规定,足以证明补充性意思表示解释在民法典中存在规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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