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月,滕某以票面金额10万的承兑汇票作为抵押向王某借款8万元,约定利息及手续费2万元,借期五个月。王某通过其妻子唐某银行账户转账8万元给滕某,滕某向唐某出具数额为10万元的借条一份。
滕某在收到8万元借款后,随即将该款转入马某账户,马某向滕某出具数额为10万元的借条一份,并约定滕某与唐某之间借款纠纷由马某承担。
滕某与唐某之间借款到期后,因滕某未按期还款。王某遂持承兑汇票到银行承兑,发现该承兑汇票系伪造票。后王某多次追索借款未果,遂报警处理。
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作为抵押的承兑汇票实际系马某购买并提供的伪造票,滕某借款亦系受马某委托,滕某对该汇票系伪造并不知情。
马某供述称,因其尚欠王某大量债务未还,知晓自己无法直接从王某处取得借款,遂要求滕某出面向王某借款。2019年11月,马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七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2020年1月,唐某诉至法院要求滕某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滕某与唐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唐某已履行款项交付义务,应认定借款合同成立且生效。至于滕某在取得借款后如何使用,以及实际使用人为谁,并非出借人能够掌控,故不能据此免除滕某的还款责任。
至于滕某与马某之间的约定,系二人之间内部约定,亦不能对抗唐某,滕某仍应受借款合同约束。虽然马某被认定为诈骗罪,但刑事判决不影响唐某要求滕某承担还款责任。
滕某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向马某追偿。为避免重复赔偿,马某退赃与滕某承担还款责任可在执行中予以协调。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关系中,在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名义借款人是独自承担还款责任、抑或与实际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抑或不承担还款责任,需要从名义借款人参与借贷关系的作用力进行分析,作用力是指对出借人作出出借行为产生的影响力大小。
如果这种作用力足以使出借人出借资金,名义借款人应独自承担还款责任。如果这种作用力需要结合实际借款人的作用力才能使出借人出借资金,则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若名义借款人的作用力未对出借人的出借行为产生作用,则名义借款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中,因马某尚欠大量债务未还,如果唐某提前知道实际借款人为马某,根本不会出借。滕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唐某借款,实际借款人马某在借款过程中未起到任何作用,因此滕某需独自承担还款责任。
来源网络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买卖、租赁、借贷等行为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在实际施工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常常起诉施工企业,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还款责任。施工企业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大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判例(参考判例(2015)民申字第1217号、(2015)民申字第2687号),笔者总结:实际施工人购买建筑材料行为,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施工企业应承担还款责任。最高人
民间借贷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为,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如果担保人的担保方式为保证,则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挑逗狗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因此,如果被咬的人不存在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全部责任由狗主人承担,如果被咬的人自身存在过错,则按过错比例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
2021年1月初,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当年11月,张某被查出患有肠癌,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张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保险公司出具的解除合同内容无效并赔付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辩称,张某投保前患有不符合保险公司承保的疾病,故保险合同无效,此次理赔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
基本事实:原告系粤C×××××宝马牌小轿车的所有人。2017年9月3日晚22时左右,原告将案涉车辆停放于XX丽园小区地面停车场。次日,原告接到被告通知,称案涉车辆被小区倒塌的树木砸伤。事后,原告将案涉车辆送到深圳市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原告就保险公司未赔偿部分向物业公司提出赔偿请求。被告陈述,每次台风来袭前,被告均在电梯、一楼、负一楼、负二楼等物业宣传栏处张贴《紧急告示》,并在业主群发
前言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具有多重身份,其所实施的行为有可能属于职务行为,也可能是个人行为。那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或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并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时,到底由哪一方承担偿还责任呢? 案例肖某与北京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6)京0101民初10890号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原告:肖某被告:北京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某简要案情:李某为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由谁承担还款责任?王向阳律师 1.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在偿还借款后,可向实际借款人追偿,双方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2.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借据的人为诉讼当事人,并由
当事人因涉嫌参与网络赌博银行卡被冻结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在案件结案后,则可以将银行卡解冻进行使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
你好,关于申请破产清算后贷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分配。 当然,如果银行的贷款没有抵押的,则属于普通破产债权,要先付工人工资后才还银行贷款。 《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裁判观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但借款汇入其个人账户的,可以认定为债务的混同,法定代表人个人应与公司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例一:郑某茂、荆某成与魏某钧、石某春、盛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4)民申字第1250号】当事人信息: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魏某钧,盛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某春,盛达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
律师观点分析简介:总承包单位中标一项建设工程项目后,经过层层分包,实际施工人即包工头在施工过程中购买了施工材料,但未付款,材料供应商因此对实际施工人和总承包单位、分包人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货款。点评:买卖合同关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建设工程款纠纷中,往往会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但买卖合同关系中,合同相对性是基本原则,材料的购买方应承担货款的给付义务。建议:在建设工程领域,材料的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挂靠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车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要根据具体的状况进行分析,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行为,与此相关的是刑法中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要看行为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此,车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并没有违反交通道路管理法规,而是由于行人的的违反交通法规导致的吃车祸,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的,
律师观点分析 郑某之子杨某和被告王某多年来一直存在施工合作。杨某于2021年9月19日去被告王某处索要工程款,中午在饭店吃饭并饮酒,席间有张某作陪,三人从中午一直到晚上,晚饭继续在被告王某家中吃饭并饮酒,酒后各自散去,杨某从王某家出来打车回家途中出现呕吐,出租车司机遂报警,在警察的协助下将其送至市中心医院,发现某已经无意识,初步诊断为猝死,抢救无效放弃。2021年9月25日经北京博睿检测有限
导 读安徽望江县,一个小女孩在一群警察的目视之下,慢慢地沉到水面溺亡,网友质疑现场没有及时采取正确的施救措施。警方通报称,对涉事民警、辅警作出停职接受调查决定。对此事件,大家争议的焦点在于:有人认为民警负有法定救助义务,而未下水救人的行为,存在严重的失职,应承担法律责任;也有人认为,溺水救助的专业性较强,民警根据现场情况,未贸然下水实施救助的行为并无不当。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判决案例,对此展开分析
【案例回顾】李某与黄某是非常要好的朋友,两人经常通过微信聊天。后不法分子盗取李某微信号,然后冒用李某的名义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黄某谎称家人重伤,急需10万元钱治疗,黄某信以为真,向骗子汇款2万元。汇款后黄某才与李某核实,发现受骗,但是骗子无从寻找。于是,黄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李某认为此事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两人为此发生纠纷。请问,李某微信号被盗用骗取钱财,作为微信号原主人,李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法律分析:如果是在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公司是需要承担部分责任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
2012年,我区某餐厅在经营过程中,因故未按期向房东提前半年交纳房屋租金,房东经催交无果后遂带人进店驱散员工,并将房屋锁上。承租人因房屋被锁后无法继续经营,店内物品也未能搬离。经双方协商无果,承租人遂提起诉讼,承租人认为房东锁门的行为构成侵权,要求赔偿营业损失、营业设施损失、装修损失等项费用。经委托鉴定,该餐厅营业设施损失为21万余元,装修工程损失为43万余元,预期营业损失为23万余元。对此,
魏济民 张少丽(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案情介绍】上海建工集团承建珠海长隆项目,其珠海分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衡南五建公司。邹某为衡南五建珠海分公司的前负责人,其以上海建工集团珠海长隆项目部的名义与材料商郑某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但合同上仅有邹某和材料商实际经营者旷某的签名捺印。因邹某拖欠材料款,材料商业主郑某及实际经营者旷某将上海建工、上海建工珠海分公司、衡南五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作出如下批复: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当责任。所以你是无需要承担车辆的连带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