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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解析:员工舞弊串通虚开发票对外出售牟利,企业负责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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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解析:员工舞弊串通虚开发票对外出售牟利,企业负责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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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引入李甲是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东城区某便利店店长,李乙则是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东城区某加油站站长。

2019年至2020年8月期间,二人在明知与受票方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多家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从中谋利。其中,李乙负责联络中间人王某等人,李甲负责使用发票及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二人虚开发票合计2000余张,票面金额合计1.14亿余元。李甲获利约20万元,李乙获利约12万元。

北京分公司发现虚开发票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将李甲抓获,于2020年8月26日将李乙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李甲、李乙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均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李甲、李乙判处刑罚。庭审中,二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均当庭认罪认罚。

经当庭征询意见,控辩双方对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均无异议。

李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李甲系初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李乙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的发票中,根据在案证据只能证明部分系李乙伙同李甲虚开;李乙系初犯,系从犯,有自首、立功情节,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李甲、李乙在明知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共同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检察院对二人的指控成立。对于辩护人所提二人分别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李乙的辩护人所提在案证据只能证明起诉书指控的部分发票系李乙伙同李甲虚开的辩护意见,经查,起诉书指控的发票均系李乙伙同李甲虚开,李乙当庭亦自愿认罪。

对于李乙的辩护人所提李乙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该案的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李乙亦不具备自首情节,不符合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

鉴于李甲、李乙均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李乙退缴违法所得,法院对二人分别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以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李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判处李乙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上述案件中,员工利用企业富余票对外虚开发票,虽然虚开的主体是企业,但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均未被追究虚开责任,仅追究了相关员工的虚开责任。

在企业对外虚开的案件中,有些是员工舞弊,有些是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主导,不同情形下,企业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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