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引入李甲是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东城区某便利店店长,李乙则是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东城区某加油站站长。
2019年至2020年8月期间,二人在明知与受票方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多家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从中谋利。其中,李乙负责联络中间人王某等人,李甲负责使用发票及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二人虚开发票合计2000余张,票面金额合计1.14亿余元。李甲获利约20万元,李乙获利约12万元。
北京分公司发现虚开发票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将李甲抓获,于2020年8月26日将李乙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李甲、李乙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均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李甲、李乙判处刑罚。庭审中,二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均当庭认罪认罚。
经当庭征询意见,控辩双方对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均无异议。
李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李甲系初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李乙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的发票中,根据在案证据只能证明部分系李乙伙同李甲虚开;李乙系初犯,系从犯,有自首、立功情节,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李甲、李乙在明知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共同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检察院对二人的指控成立。对于辩护人所提二人分别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李乙的辩护人所提在案证据只能证明起诉书指控的部分发票系李乙伙同李甲虚开的辩护意见,经查,起诉书指控的发票均系李乙伙同李甲虚开,李乙当庭亦自愿认罪。
对于李乙的辩护人所提李乙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该案的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李乙亦不具备自首情节,不符合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
鉴于李甲、李乙均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李乙退缴违法所得,法院对二人分别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以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李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判处李乙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上述案件中,员工利用企业富余票对外虚开发票,虽然虚开的主体是企业,但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均未被追究虚开责任,仅追究了相关员工的虚开责任。
在企业对外虚开的案件中,有些是员工舞弊,有些是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主导,不同情形下,企业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案件概要今天要向大家分享的这个案例是由我们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代理的一起房屋强拆维权案件。李先生在山西省某市拥有商品房一处。2018年初,李先生的商品房面临征收,因为政府一直没有出示合法征收政府文件以及补偿价格远远低于类似地段商品房价格,协商一直未果。
逃税罪立案标准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
近年来,不少人利用出国旅游或者工作的机会,代购烟草制品回国内进行销售,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沈阳盈信刑辩律师团队提醒您,这种行为不可取!【相关案例】 1.被告人委托各地导游从日本、韩国等地区购买外国卷烟,通过微信销售,构成非法经营罪,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判处三被告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刑初101号) “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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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偷税漏税一般财务经理不需要承担责任,由公司法人代表承担责任,具体需要承担的责任应当根据偷税漏税的目的来确定,如果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则法人代表和财物都要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
1、如果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且经认定属于工伤,那么工人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应该协助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2、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其人身损害,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员工在公司吵架受伤如果与工作原因无关的,公司一般没有责任;如果与工作原因有关,可被认定为工伤的,则公司有责任,公司需要依法及时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
判处实刑是一般原则,只有犯罪较轻,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的,才可以判处缓刑
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等等
你好,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没有缴纳的话你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的。如果不是因为你的问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请问你具体工作了四年多少个月呢?你至少是可以得到四个月的补偿金的。需要咨询更多的话欢迎来
你好,虚开发票罪量刑标准如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标准为5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标准为25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介绍他人虚开发票600多万元,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获刑两年半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案号: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沪0151刑初489号一、基本案情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周某在明知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形式,通过居间介绍,让韩某(已判刑)使用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为上海C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9份,价税合
专业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解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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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如果当 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大家需要注意了,《民法典》对现行规定进行了调整, 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保留生活费用为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参考其抚养和扶养的无劳动能力或无收入人员的数量。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
看你指的休息时间是什么时候?如果是下班后的,单位不承担责任,但如果是工作时的间歇式休息时发病死亡的,就可能要承担责任了,还是要看具体情况。
法律分析:如果是在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公司是需要承担部分责任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