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他人虚开发票600多万元,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获刑两年半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案号: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沪0151刑初489号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周某在明知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形式,通过居间介绍,让韩某(已判刑)使用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为上海C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2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进行资金走账和回流,其中65份发票,价税合计519.3万元已入账并计入公司成本。
2021年9月9日,被告人周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100,340元。
二、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周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的,可以适用缓刑。
三、辩护意见
1.被告人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2.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违法所得和预缴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周某能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预缴)。
五、实务体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为“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由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进行把握。由于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这也造就了各地法院对于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适用的不一致。
本案中,周某居间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628万元,就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但也存在部分地区的法院对于虚开600万元也仅认定为“情节严重”,如: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孟某某虚开发票罪一案中【案号:(2021)鲁0983刑初275号】,孟某某被认定虚开劳务费增值税普通发票61份,金额共计600万元,税额285714.00元。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避免出现适用标准不一致,导致量刑畸轻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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