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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抓鸟16只,获刑10年半,量刑到底重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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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抓鸟16只,获刑10年半,量刑到底重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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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题为“河南大学生抓16只鸟被判刑10年”新闻引发社会争议:有人认为“人不如鸟”,质疑量刑太重;有人则认为“保护珍稀动物人人有责”,表示赞同。

那么,因为16只鸟,大学生获刑10年半究竟重不重?案例导读  2014年7月1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闫啸天和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2只。

其中,逃跑1只,死亡1只,卖给被告人贠某燕隼1只,卖到洛阳市2只,卖到郑州市7只。 

  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闫啸天从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张某手中购买凤头鹰1只。 

  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闫啸天和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4只。 

法院审理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啸天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数罪并罚,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罚金一万元。

常成点评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量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附表: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燕隼属于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隼科(所有种)6只即为情节严重,10只即为情节特别严重,闫啸天猎捕16只已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因此,根据《刑法》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闫啸天同时触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数罪并罚,且在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从轻处罚情节。

 

  另外,闫啸天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

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闫某犯罪行为实施了不止一次,上述种种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明知其猎捕与出售的是有价值的野生动物。

  因此,非法猎捕和非法收购16只鸟,大学生闫啸天获刑10年半,是在合理量刑范围内的。

  16只鸟,换来合理的10年半刑罚,但社会上仍有多人这样的判决并不公平。可见,国家普法力度仍需加大,公民应知法懂法、依法办事。

同时,应当普及一些打破公众惯性思维的保护动物尝试,告知公民身边有些动物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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