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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X组织卖淫活动,获刑三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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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X组织卖淫活动,获刑三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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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11月,骆X、徐X、杨X(均已判刑)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周X来(已判刑)租用武汉市硚口区XX宾馆4楼,组织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

周X2、文X1(已判刑)负责“在公安机关找关系”为该卖淫场所提供庇护、通风报信。被告人肖X受雇骆X负责为该卖淫场所提供卖淫人员及营销人员并对卖淫人员、营销人员进行管理,其中被告人肖X主要负责管理陆X2、陆X1(已判刑),他们二人直接管理卖淫人员及营销人员。

龚X(已判刑)受雇被告人骆X,负责组织日常卖淫活动等。李X2、蹇XX、黄X、肖X、陈X、钱X、朱X2、吴X2、胡X(均已判刑)及被告人熊X,受雇在该卖淫场所从事后勤、财务、安保以及招揽、接待嫖娼人员等工作。

2018年11月26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正在卖淫的雷X、赵X、王X,另查获蒋X、曲X、吴X1等其他卖淫人员,并当场抓获杨X、龚X、陆X1、陆X2、蹇XX、肖X、陈X、钱X、朱X2、吴X2、胡X。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公安机关通过传唤、追逃,先后抓获李X2、骆X、徐X、周X2、文X1、黄X。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肖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熊X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肖X伙同他人组织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熊X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肖X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熊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肖X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肖X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熊X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熊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本院均予以采纳。

被告人肖X在共同组织卖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肖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且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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