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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将前女友裸照公开,获刑两年

问题描述

为泄私愤将前女友裸照公开,获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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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键词

传播淫秽物品罪、恋爱

二、裁判要旨

被告人多次散布前女友裸照及性爱视频,对前女友及家人造成严重损害,传播的淫秽图片、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三、案情简介

2019年2月4日,蒋某某不满女友分手,心生怨恨。蒋某某为泄私愤,将其与女友交往过程中拍摄的照片和视频进行编辑,标注上前女友名字、家庭住址和父母名字等联系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开,被管理人踢出后,仍自建渠道发布,并向祝某某同学、亲属转发。

2019年2月12日,祝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蒋某某知悉后再次将上述图片和视频再次传播。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蒋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处有期徒刑两年,蒋某某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律师点评

洛阳刑事辩护及犯罪预防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社会生活中,一些不法分子与人交往拍摄一些裸照,在诉求得不到满足,用公开照片威胁。

律师提醒: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图片、音像等其他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传播次数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受害人就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及罚款。受害人也可就侵权人的行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请求侵权人删除信息,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害。

如果发布人发布的图片不属于淫秽物品,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可以提起刑事自诉方式追究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

《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第十条 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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