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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刷POS机帮他人代还上千万仅获刑两年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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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刷POS机帮他人代还上千万仅获刑两年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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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斗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CCTV《实论》、新京报等媒体嘉宾律师,姚志斗律师组建了以其为首的多位资深经验丰富律师的实战型律师团队,代理案件近千件,专业代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房产纠纷、借贷欠款纠纷、经济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公司法律顾问等各项民商事法律诉讼以及无罪、罪轻辩护、取保候审等刑事辩护领域法律服务。

(为掩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假名。)

案情简介: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姜某注册天皓寄售有限公司,姜某为公司法人。从2017年4月份开始,姜某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开始利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为他人多次代还信用卡。

至案发时,涉案金额为1064235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姚律师对被告人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予以确认,但同时提出姜某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其行为构成一般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当庭认罪,且能将非法所得主动上缴,并积极缴纳罚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姚律师请求法院充分考虑被告人归案的认罪态度,以及未造成经融机构资金损失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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