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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也是犯罪,但为何很少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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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也是犯罪,但为何很少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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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失孤》原型郭刚堂十几年如一日地骑着摩托车寻找失散儿子,在2021年7月11日,由山东、河南两地公安机关为郭刚堂、郭新振一家人举行了认亲仪式,使得离散24年的一家人终获团圆。

目前,公安机关已经抓获了当年拐卖郭新振的一男一女2名犯罪嫌疑人,但是引得大家关注的是收养郭新振的养父母会不会受到追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构成犯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属于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应当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对于收养郭新振的养父母,其行为很可能符合上述规定。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不再追诉。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在被公安机关发现的时候,已经超过五年的时效。

除非收买人还具有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并且其他犯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的,司法机关可以追究收买人的刑事责任。

否则,多数情况下是不能追究收买人的刑事责任。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收养郭新振的养父母很可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每年走失儿童的数量较多,所以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一直是国家严重打击的对象。

但是,在打击犯罪过程中,发现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会遇到重重阻碍。如果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也进行严厉打击,反而会对被拐卖妇女、儿童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国对于不妨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收买人基本上都予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虽然很多人会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刑罚较轻产生疑问,但是为了保护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于没有实施加害行为的收买人,予以从轻处罚还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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