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官不建议判缓的理由是什么
首先要清楚检察官不建议判缓的理由。如果依据法律规定不是完全不能/是“可以”判缓刑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那么律师需要首先了解为什么检察官不建议判缓,是因为觉得当事人仍需被羁押一段时间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是更多地考虑到刑事政策方面的因素;抑或是有些重要情况处于暂时未能明确的状态,要等开庭的时候进一步明确。(部分区域甚至有检察官完全不对刑罚执行方式提出建议的惯例。
)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后续判缓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如果是考虑到刑事政策方面的因素,那么刑事政策也有可能在开庭的时候发生变化,但发生这种变化的可能性相对也比较小;
如果是第三种情况,就要考虑这些重要情况还能如何明确,是否还有一些风险需要排除或者有一些有利因素需要尽快争取。譬如,在部分案件中,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仍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未退赃完毕,等等,这些都可以在审判阶段进一步处理,以求增加当事人获得缓刑的几率。
二、检察官不建议判缓的理由也可能成为法官不判缓的理由
检察官和刑事法官的思维一定会有类似之处,因为即便检察官和法官是不同的职业,检察官在逻辑上仍是所有职业中在工作任务、处事逻辑、评价机制三方面最接近法官的职业。
因此,如果一个案件,检察官不建议判缓,那么其不建议判缓的理由,也可能成为法官不判缓的理由。因此,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但凡是检察官不建议判缓的案件,辩方必须对案件是否能判缓一事抱有相对谨慎的态度。
三、法官仍有自由裁量权
虽则如上文所言,检察官与法官在看到同样的卷宗时对当事人罪责的判断可能在大体上是一致的,但无论从法律规定来说还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定罪量刑(包括刑罚执行方式)都是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的。
即便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中第40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采纳:(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该《指导意见》第41条还规定了在检察院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情况下法官可以告知检察官调整量刑建议或者依法作出判决。
这表明,即便是认罪认罚案件,法官依然是掌握最终决定权的。
“举重以明轻”,假设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法官在认为量刑建议存在问题的情况下都可以进行调整,那么就检察官没有直接地给出判断的刑罚具体执行方式的情况下(这种情况甚至不涉及到“调整”的问题),法官还是会作出独立判断的。
虽则实践中,80%-90%的检察官不建议缓刑的案件,法官最终也没有判处被告人缓刑,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没有进行独立的法律判断。
如果开庭一事仍然具备实质审查的作用,辩方仍有充分的时间表达自己的观点,那么就应当认为检察官和法官实际上是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别以默示或明示的方式给出了自己的答案,只是说这两个答案有可能如同上文第二点所言的在具体案件中是一致的而已。
四、当庭表现可能会影响刑罚执行方式
在部分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曾经存在供述前后不一的情况或者有其他行为,这有可能让检察官认为,暂时不给出缓刑建议可能会好些,这是一种类似于“以观后效”的心态。
特别是一些牵涉面比较广的案件,检察官自身其实也比较难把握或者没有时间去仔细审查每个当事人的具体的主观心态。有些当事人提前知道自己可以被判缓刑,开庭的时候就会认罪态度就会非常好,因为他们提前预知了自己的结果,比较安心。
但另一些当事人提前知道自己可能会/应该会被判缓刑,可能产生一些其他想法,譬如觉得既然能被判缓刑,是不是其实自己的行为并没有那么严重,是不是还能争取一下不起诉,是不是还能争取一下刑期再低一点,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当事人的心态可能发生变化,甚至可能当庭变卦。
而每位检察官都一样,不可能一直跟进具体的某位当事人的心态变化,而只能在某些时间点做自己认为应当做的事情。基于此,他们只能选择在自己看来风险和麻烦最小的处理方式。
有些人可能会觉得当事人已经被建议缓刑了还反悔的情况不太可能发生,但实践中确实会有这种情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反悔的人不多,但也是有的。
当然从道德上去指责这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不现实,也没必要,因为人们总是想追求最好的结果,而这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只是在一起诉讼中,每个人的选择都会带来一定的风险或代价罢了。
在刑事案件中,开庭是唯一一个案卷以及控辩审三方都在场的场景,在控辩审三方都在场的前提下,借由三方的现场交互作用,可能让检察官和法官意识到/相信一些自己以往没有意识到的或忽略了的或者不是很相信的情况。
认罪认罚制度确立并被推广之后,很多人认为开庭的意义已经彻底丧失了,因为结果“早已注定”。但当事人的当庭表现仍然是有意义的,在部分案件中,当事人确实可以因为当庭认罪态度好,并且完整地、当面地就一些有利于自己的观点进行陈述而获得缓刑。
一、检察官不建议判缓的理由是什么首先要清楚检察官不建议判缓的理由。如果依据法律规定不是完全不能/是“可以”判缓刑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那么律师需要首先了解为什么检察官不建议判缓,是因为觉得当事人仍需被羁押一段时间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更多地考虑到刑事政策方面的因素;抑或是有些重要情况处于暂时未能明确的状态,要等开庭的时候进一步明确。(部分区域甚至有检察官完全不对刑罚执行方式提出建议的
然后才能起诉担保人。3、利息、违约金等全部进行担保1.担保人不一定承担全部债务.主要原因:如果约定对全部的债务本金。2,则只能要求担保人偿还其担保的部分。另外,则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所有债务;如果担保协议约定仅对部分债务进行担保,债权人必须先起诉债务人,如果担保人是一般保证,担保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建议先研究担保协议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法院会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限定判处,检察院的建议刑只是作为参考; 二、如果法院裁判三年以上的刑期,则绝对不可能是缓刑; 三、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要求】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要求的,能够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岁的人、怀孩子的妇女和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适用认罪认罚起诉的案件在很多地方都达到甚至超过了50%,认罪认罚可以在原有情节上再从宽,所以有大量案件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适用缓刑”。但司法实践中之前被批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并不会因此被变更强制措施,而是会继续羁押到一审判决,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理由如下:1、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当采纳。这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犯罪嫌疑人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院的判刑处罚结果不一定会比正常量刑幅度要轻,应当参考人民检察院的量刑意见。《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亲自审议通过认罪认罚制度试点方案;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事诉讼法,固定、发展试点成果;2021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作为研究推进的重大问题和改革举措,这一过程促使 刑事诉讼数据出现根本性变化,更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 一、
1.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2.速裁程序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3.被告认罪的,审判长应当将被告认罪的诉讼权和法律规定告知被告,并审查其认罪的自愿性和结论结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查明该方是否在场并宣布案件。
认罪认罚案件中相对不起诉整体适用率偏低、具体适用差异较大。原因在于,刑事诉讼法将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规定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何理解犯罪情节是否轻微、是否轻微到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程度,在实践中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一、主要原因(一)对“从宽”的理解分歧:从宽能否降档减刑或免除刑罚“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 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
一、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嫌疑人反悔怎么处理1、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177条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反悔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1)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2)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
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促进规范听取意见提升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效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以下简称《同录规定》),对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作出明确规范。据介绍,出台这个规定,是为了
从理论界和实务界看,如何看待和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分歧和实务上的差别,这是正常的现象。同时,要把这么重大的制度实施好,也是非常不容易的,当前,首要问题是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明确认识,防止顾此失彼,出现偏差。一、办案机关要切实履行相互配合和制约职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改变了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确立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和辩护权相互配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活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于检察官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具结书活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不包括讯问过程,但是讯问与听取意见、签署具结书同
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412号【观点】对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二审不能据此否定一审认定的认罪认罚情节 【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2019年6月27日被逮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在律师
认罪认罚的微罪案件要与酌定不起诉决定程序有效衔接 从实践统计的数据看,绝大部分的认罪认罚案件是由基层检察机关办理,其中,实际宣告刑在一年以下的轻微常见罪名案件占了相当高的比例。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这些犯罪适用认罪认罚,结合案情实行精确的繁简分流,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及时予以酌定不起诉,不必将一些微罪案件流入后续的审判环节,既显著提高了司法效率,也有效减少了有罪判决率,给予部分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以必要
新刑诉法解释305条规定: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阶段早晚以及认罪认罚的主动性、稳定性、彻底性等,在从宽幅度上体现差异。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所以,关于对认罪认罚案件,应根据被告人认
通常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若对公安办案不服的,
一般情况下不会,但是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可能会变重,或者建议实刑。认罪认罚的前提是当事人自愿,如果犯罪事实存在,建议认罪认罚获得检察机关较轻的量刑建议。如果犯罪事实或者证据存在疑问,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刑辩律师介入,因为在检察院阶段律师可以阅卷,建议您做出决定之前听听专业刑辩律师阅卷后的意见。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检刑不诉〔2021〕1号 一、基本案情:2017年至2018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委托香港**公司代其拍卖二手挖掘机后,再由香港**公司或他人将二手挖掘机申报进口,徐某某随后支付包税通关费用。徐某某明知通关团伙低于真实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仍采取包税通关的模式委托香港**公司或他人通关二手挖掘机。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伙走私进口二手挖掘机9台,价值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杨检刑不诉〔2021〕67号 一、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明知张某甲(已判决)为信息网络诈骗需要他人提供银行进行转账,在2019年12月底开户中国银行卡(卡号:62166178000********)、工商银行卡(62122622010********)各一张提供给张某甲。经查询,上述郑某某提供给张某甲的二张银行卡于开户至其被抓获期间产生的资金流入流水高达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