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从犯的认定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故意的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多采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来非法吸收资金,比如以虚假销售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典型例子是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如果行为人明知道所在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仍然参与,应该认定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如果行为人明知道所在单位以虚假销售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应该认定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值得注意的是,在单位集资诈骗案件中,被告人(从犯)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集资诈骗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以虚假销售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的案件中,完全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主犯构成集资诈骗罪,从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两者的犯罪故意不同。
2、与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故意的认定。
非吸收公众存款共同故意的认定,与其它共同犯罪共同故意的认定无异,是指行为人明知道和他人共同实施触犯刑律的行为仍然为之。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犯的认定,尤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单位的职员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犯)的认定,除了关注涉案职员是否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要特别关注现有证据能否证实涉案职员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从犯的认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罪犯,应当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起辅助作用,指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如提出建议、提供工具、排除障碍等。起次要作用,指在主犯的指挥下进行某种具体犯罪活动,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实施某种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对于从犯,应当从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当怎样认定1.犯罪嫌疑人在收到借款的同时将约定的利息支付给出借人。以借款10万元为例,约定的年利率是10%,则一年到期的利息应为1万元,犯罪嫌疑人在收到 10万元的借款时将1万的利息预先支付给出借人,但出具的借条上写明借款数额是10万,在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额时也应当扣除预先支付的利息,以实际收到的借款数额来认定。2.犯罪嫌疑人在借款到期后支付约定的利息,本金继
法律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否能判缓刑,要看刑期是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以及是否为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申请缓刑。个人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或者因本罪被处罚两次,两年内又犯罪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次数多、范围广;不归还给他人
基本案情:周小花(女,化名)与李大某(男,化名)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份左右,李大某成立了海上升明月投资公司(化名),开始以投资养老助残项目为名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周小花是在2013年初通过一个偶然的机会认识了李大某,周小花开始负责李大某的生活起居,并时不时的帮助李大某打理海上升明月公司账目、向集资参与人返款等事宜。海上升明月投资公司的返利办法是用后面投资人的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有:(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什么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
律师解答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如果相关的业务员知情并积极参与了,则应当视为是共同犯罪,根据其参与程度来判断是主犯或者是从犯。但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相关的业务员若不知情或者没有参与的,则不用承担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一、非吸后还能否申请破产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就能破产。公司破产后,债权人也能得到其欠款,但是要看是什么债权,如果是普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靠后,很可能无法得到全部的欠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统称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因此非法集资只是相关类型犯罪的统称,细化到刑法规定的罪名中还需要区分是属于哪种具体的罪名。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在实践中根据行为人不同的情形以不同的罪名论处。《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量刑标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
你好,请问你有无被追诉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所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的犯罪,具体来说,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我们都知道,吸收公众存款,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具备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比如我国的金融机构;二是采取合法的手段和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包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规定进行本息计算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
你好,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处罚。交不起,只能先欠着,等到能够全部缴纳的时候,法院随时追缴。
136-3130-6506 (微信同号)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犯罪金额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非常重要的内容,那么这个犯罪金额该如何认定,哪些该记入,哪些不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负责或从事吸收资金行为的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根据其实际参与吸收的全部金额认定。但以下金额不应计入该犯罪嫌疑人的吸收金额:(1)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近亲属所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公众是怎么界定的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若“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案例简介王晓明(化名)是某P2P公司的推销员,负责向顾客销售公司的金融产品。因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小王在积极进行市场营销的同时,还将自己的钱,以及自己亲属的钱(约600万元)都存在了公司内。2019年,因资金链断裂爆雷,王晓明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拘留,指控非法吸收金额高达4000余万。王晓明始终认为他的销售量不可能有4000余万元?那么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吸存金额呢?法理分析《最高人民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必备条件是“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不特定性”,其中“公开性”指的是公开宣传。公开宣传既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也包括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的情形。公开宣传的方式除了依赖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可视化的信息载体传播之外,在司法实践中还经常看到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中表述为“以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信息传播。口口相传,顾名
摘要:P2P网络借贷平台(下文简称P2P平台)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分为平台自身构成犯罪和平台帮助他人构成共同犯罪两种情况。认定P2P平台自身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性和利诱性的判断,判断非法性可以等价于判断是否存在可以被支配的资金池这一具体标准,判断利诱性需要判断平台自身是否作出承诺或者判断平台是否为自融或者变相自融。文章认为认定平台帮助他人构成共同犯罪的关键在于判断平台主观
在本律师办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经常出现犯罪嫌疑人(业务员)吸收的存款金额中包含其他业务员的挂单和业务员亲友的投资数额,那么对这些存款金额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呢?涉案公司一般是根据业务员吸收的存款金额,即业绩来计算、提取提成奖励。凡是业务员名下的业绩,包含挂单在内的全部吸收资金,作为计算提成奖励的依据,并支付给业务员提成奖励,由业务员处分支配。团队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业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不是累犯和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