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周小花(女,化名)与李大某(男,化名)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份左右,李大某成立了海上升明月投资公司(化名),开始以投资养老助残项目为名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周小花是在2013年初通过一个偶然的机会认识了李大某,周小花开始负责李大某的生活起居,并时不时的帮助李大某打理海上升明月公司账目、向集资参与人返款等事宜。
海上升明月投资公司的返利办法是用后面投资人的钱来返还前面投资人的本金和返利,就是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资金的滚动,因承诺的返利太高,投资的项目又没有利润,窟窿越来越大,造成投资人的投资无法兑付的局面,最终暴雷。
后李大某被公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最终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13亿元,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此时的非吸罪最多判十年),本案其他同案犯也被判处了三年至九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此时的周小花并未归案。
因多名同案被告指证周小花涉案,周小花于2019年7月份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指控:公诉机关指控周小花伙同李大某等人于2012年至2015年间,以某投资公司的名义,以投资养老助残事业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回报,吸收投资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3亿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周小花在本案中系主犯,应对全案13亿余元的集资额承担责任,并作出了6-8年的量刑建议。
起诉主犯周小花的犯罪期间和集资金额
律师介入:审判阶段本律师接受了周小花家属的委托后,尽快查阅了案卷,及时会见了周小花,厘清了案情,了解了周小花的涉案情况和周小花的个人情况,以及周小花于李大某之间的私生活关系等,最终确定了辩护思路。
本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就是周小花是否需要对全案的13亿余元的集资额承担全部责任,这直接关系到她的刑期和资金责任,要解决这个问题最关键的着手点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一是,周小花涉案的时间长度;
二是,周小花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是否是主犯身份。
关于周小花的涉案时间问题,并不复杂,考虑周小花的个人供述和同案其他人员的供述,很容易得出周小花的可能涉案时间,周小花没有全程参与到涉案公司中,从时间轴上说明周小花没有与全案的集资额都扯上关系。
而要解决周小花的主犯身份问题,即如何通过辩护才能认定周小花系从犯身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就要从多方面事实和证据出发,进行相应的辩护,而不是简单的一句“周小花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就概括了的(这也是很多案件中律师辩护的误区,很多辩护没有做到相对负责的辩护)。
对于从犯身份的辩护,必须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的分析,才能得出其从犯的身份,只有有效的说理,这要才能使法官采信,避免国人产生夫妻店思维,那她一定是主犯的想法。
庭审辩护:本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周小花系主犯应对13亿集资额承担责任不认可,且认为对其量刑建议过重。并从四个大方面发表了辩护意见,在周小花的身份地位问题上,本律师从六点进行了分析:
1、其学历及人生经历、职业经历方面进行分析,以周小花的能力,只可能是低端的非智力型工作,没有从事管理工作的能力。
2、周小花与李大某的私人生活关系,因涉及隐私问题,就不做过多的说明了,分析得出李大某是不可能让周小花参与过多公司事务的。
3、同案犯供述的分析,这需要通过正面的陈述和侧面的反映两个方面,说明周小花在公司没有任职、没有授权,看不出有管理的行为。
4、周小花参与行为的本身进行说明,说明其参与的行为只能被认定为帮助、辅助行为。
5、指控周小花犯罪的证据方面,分析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和指证的行为不能满足主犯身份的认定标准的。
6、李大某对于资金和对外业务方面进行延伸分析,看周小花是否参与其中,相关人员的陈述又是从侧面怎么反应出来的,李大某独立决策、管理投资项目、支配资金,而没有赵小花参与的任何迹象。
通过分析,向法庭阐述,我们应该从更理性的角度判断,不能认为,周小花她与李大某的这种夫妻关系,就当然的去推断周小花的主犯身份。
法院判决:最终,法院采信了本律师辩护意见。
1、 认定了周小花的涉案时间为2013年至2014年间;(检察院公诉的期间为2012至2015年间)
2、 认定了被告人周小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检察院以主犯身份提起公诉)
3、 关于周小花的犯罪金额,由于周小花的从犯地位被认定,周小花就不需要对全案的集资额承担责任,法院根据周小花在涉案公司的期间该公司的集资额,认定为其涉案集资额人民币1亿余元。
(检察院起诉书和当庭指控周小花涉13亿集资数额)
4、 检查院当庭指出周小花认罪态度不好(周小花对违法所得去向说明含糊)的情况下,最终还是为其争取到了“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
本案在检察院量刑建议范围内做到了最大从轻判处。
法院认定周小花从犯身份和集资金额
办案小结:很多人认为刑事案件的辩护重点应当在法庭上,其实真正重要的辩护是在庭审前,不是木已成舟的审判阶段,尤其是现在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辩护变的越来越重要。
就拿周小花的案子来说,如果审查起诉阶段做到最有效的辩护,在检察院就为周小花争取到从犯的身份,周小花的量刑建议就不是6-8年了,因为木已成舟,检察院已经按照主犯身份进行了量刑,法院很难再作出突破量刑建议的判决,所以,争取到6年的判决已经实属不易。
写在最后:本律师也建议,有条件的案件律师最好尽早介入,一个刑事案件,从嫌疑人被拘留、到逮捕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阶段,层层加工,越到后面辩护越难。
到了审批阶段,辩护的空间已经被挤压的很小很小,无罪的判决也变的微乎其微。
如果最终也要请律师,那就越早越好,律师正确的评估案件,可以引导嫌疑人和家属作出正确的决定。譬如,有些案件,在拘留后,可以通过说服侦查机关不报逮捕,争取到取保候审的机会,已经报逮捕的案件,可以说服检察院作出不逮捕的决定,逮捕了的案件还可以追求不起诉,起诉的案件还可以往罪轻上去争取。
倘若已成定局了,也只能覆水难收了,总之,还是那句话“有条件的案件律师最好尽早介入”。
你好,请问你有无被追诉呢?
法律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否能判缓刑,要看刑期是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以及是否为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申请缓刑。个人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或者因本罪被处罚两次,两年内又犯罪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次数多、范围广;不归还给他人
刘红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从犯的认定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故意的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多采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来非法吸收资金,比如以虚假销售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典型例子是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如果行为人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必备条件是“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不特定性”,其中“公开性”指的是公开宣传。公开宣传既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也包括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的情形。公开宣传的方式除了依赖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可视化的信息载体传播之外,在司法实践中还经常看到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中表述为“以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信息传播。口口相传,顾名
第1则私募基金公司高管之内涵与外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七条、《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等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第2
案情简介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间,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投资某农场、某养殖场、某种植园等项目为名,吸收公众资金近2亿元。其中汪某作为公司业务员个人吸收300余万元。后经群众报案,2018年9月,汪某等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抓获。经汪某家属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指派马志刚律师提供辩护。裁判结果2019年10月19日,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果情节轻,是可以争取缓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不是累犯和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统称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因此非法集资只是相关类型犯罪的统称,细化到刑法规定的罪名中还需要区分是属于哪种具体的罪名。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在实践中根据行为人不同的情形以不同的罪名论处。《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量刑标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
员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不大,即使是主要责任人,如果没有其他加重情节,有希望争取缓刑。
非法集资提成退不了是需要参与人自己承担的,如果当事人属于受害者就没有法律责任。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区别在于两者的概念不同、主观故意不同、客观行为的不同、造成的后果不同。 一、非法集资提成退不了怎么办 非法集资提成退不了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召集其他人员参加,涉嫌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召集其他人员参加,属于受害者,没有法律责任,但参与非法集资的钱不
法律分析: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不属于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被害人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由法院在判决中责令退赔。如果法院没有责令退赔的,则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归还被害人的被非法吸收的“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
您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并未对此进行过司法解释。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会全部拘留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不一定会全部拘留。提示您,如果该员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并且满足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可以对该员工采取拘留措施。如果该员工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知情的,不构成犯罪,不应当被刑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
按照实际参与情况确定
你好,就民事部分可以调解,但需要双方自愿。
依据《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是目前我国发案最多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至于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目前并无相应的司法解释,但一般会参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来理解。该《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