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王晓明(化名)是某P2P公司的推销员,负责向顾客销售公司的金融产品。因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小王在积极进行市场营销的同时,还将自己的钱,以及自己亲属的钱(约600万元)都存在了公司内。
2019年,因资金链断裂爆雷,王晓明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拘留,指控非法吸收金额高达4000余万。王晓明始终认为他的销售量不可能有4000余万元?
那么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吸存金额呢?法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
可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款项金额以所吸收的全部资金计算。这里的全部资金,指的是合同约定金额还是实际支付金额?要不要扣除“砍头息”呢?
全部资金包括不包括王晓明自己的钱,以及向亲友吸存的钱、向单位内部的人吸存的钱呢?包括不包括到期后继续购买的金额呢?
下面具体分析一下。一、自己的钱要不要计入?
基于大部分P2P公司诱人的高息回报,业务员往往也会将自己的钱投入到公司里去,有的是将自己应拿的绩效提成投入到公司里去。
业务员将自己的存款和提成投入到公司后,就处于“吸存者”、“集资参与人”的双重位置角色,相当于自我处分钱款。同时,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六条关于行为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投入的资金可不计入犯罪数额的规定,自己的存款、以及自己的应得提成复投的钱,不应当计入非吸总金额中。
事发后,当事人要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付款凭据提交办案机关。
二、向近亲属吸存的钱要不要计入?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六条关于行为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投入的资金,可不计入犯罪数额的规定,近亲属投入的钱不应当计入非吸的金额中。
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可见,以上亲属投入的钱可不计入吸存的总金额中。
案发后,当事人应第一时间将近亲属的相关付款凭据提交办案机关。
三、向亲友(除近亲属外)吸存的钱要不要计入?
这里的亲友,包括除近亲属之外的与当事人具有血亲、姻亲关系的亲属,以及具有特定关系的朋友。
根据《解释》规定,在没有公开宣传的前提下,单纯向亲友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计入犯罪金额。
但是,有两种情况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当计入犯罪金额。一是虽然名义上向亲友吸收资金,但其实亲友是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汇集后,交给当事人的,当事人对此明知或者默认;
二是在向社会公开宣传的同时,也吸收了亲友的资金的。
案发后,当事人应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明确向亲友吸存的金额数字,以便将其不计入非吸金额内。
四、向单位内部人员吸存的钱要不要计入?
根据《解释》规定,在没有公开宣传的前提下,单纯向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计入犯罪金额。
但是,有三种情况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当计入犯罪金额。一是为了吸收资金,将本来不是单位内部的人吸收为单位内部的人而吸收资金的;
二是虽然名义上向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但其实单位内部人员是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汇集后,交给当事人的,当事人对此明知或者默认;
三是在公开宣传的同时,也吸收了单位内部人员资金的。
案发后,当事人应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明确向单位内部人员吸存的金额数字,以便将其不计入非吸金额内。
本案中,虽然指控的吸存金额为4000万元,但王晓明及其亲属的钱就有600万元,因此,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将王晓明本人,以及亲属的钱(区分近亲属和一般亲属)进行扣除后,所得的余额才能计入非法吸存的金额。
小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明确了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为标准,计算非法吸收的金额。
但仍应以上述法律规定,对其中的当事人自己的钱、近亲属的钱、一般亲属的钱,以及单位内部人员的钱,结合宣传渠道的公开与否,是否存在先特定对象后公开宣传的情形等,进行综合判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问题,还涉及到合同金额、实际支付金额,以及“砍头息”、返点等情形,将在后续的文章中继续为大家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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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标准如下:1.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单位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单位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单位50万元以上的;4.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巨大是多少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追诉年限一般为10年,但如果有刑法第88、89条规定情形的,则不受此10年追诉时效的限制。《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
一、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的,应认定为《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
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一、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三个量刑幅度:第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
一、关于罪与非罪的辩护当前形势下,非法吸收类案件已经发生了比较明显的变异,直接向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的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以销售产品、提供服务为名,承诺变相返本付息的非法吸收类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在此情况下,辩护人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结合全案证据材料,综合进行分析。一般来说,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网络、媒体、推
一、最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
律师观点分析本案简介:本案中王某某作为某 P2P公司某分店店长,门店涉嫌非吸金额一个多亿,在37天被不予批准逮捕,当日取保候审,后被判三缓五。辩护要点:本案涉嫌金额较高,犯罪嫌疑人在公司地位也比较高,能够37天取保非常不容易,这也会后续判缓奠定了基础。特别提出一点本案被告人在报捕阶段并没有全额退赃,辩护人和检察官多次反复沟通,说明本案情况以及嫌疑人家属经济条件,沟通出了一个家属能够接受的金额,但同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一、犯罪的目的不同。 二、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方法不同。 三、侵犯的客体不同。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所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的犯罪,具体来说,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我们都知道,吸收公众存款,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具备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比如我国的金融机构;二是采取合法的手段和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包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规定进行本息计算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
你好,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处罚。交不起,只能先欠着,等到能够全部缴纳的时候,法院随时追缴。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重大变化,你读懂了吗?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版《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新解释的15个条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下简称:非吸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具体适用进行了大幅修订和完善。本文先对非吸罪进行总结、说明。一、特征要件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是非吸罪的核心,新解释继续沿用了这四个特征标准。在具体的行为表现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是典型的涉众型犯罪,是当前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①投资人参与度不同。众筹是将产品和更多的人连接,众筹强调的是一种参与感,这种参与是全方位的。集资则是筹资人通过资金的聚集去做一个实业项目或进行资本的营运,在借贷中出借人追求的是资金的回报,基本不参与项目的管理。②目的不同。众筹对发起人而言不仅是追求资金,还需要得到大家智慧的滋养、口碑的传播,而集资的目的则比较简单主要是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对因受存款方的勒索而非法吸收存款者的定性与处理实践中,有的存款大户头常常以“搬走”存款要挟其入款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要求其尽快提高自己所存款项的存款利率;或者先行给付部分息差抑或提供若干台汽车或房屋使用权等等。一些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特别是效益或“口岸”较差的银行,为了保住自己的存款额度,不得不就范。对于这种情形,立法上未作明文规定,在处理方式上,至少有以下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摘要:P2P网络借贷平台(下文简称P2P平台)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分为平台自身构成犯罪和平台帮助他人构成共同犯罪两种情况。认定P2P平台自身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性和利诱性的判断,判断非法性可以等价于判断是否存在可以被支配的资金池这一具体标准,判断利诱性需要判断平台自身是否作出承诺或者判断平台是否为自融或者变相自融。文章认为认定平台帮助他人构成共同犯罪的关键在于判断平台主观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