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销售旧货应否承担质量责任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提供法律规定的责任。退、换货,维修等法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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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相关法律及您的描述可知,对任何一件商品,生产者、销售者都有安全担保义务。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这就是说,对于不合格产品而言,其因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商家和厂家至少在10年之内应负责赔偿,即使产品中途易主,只要在10年的法定担保期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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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陈某承包了一幢三层楼房的木扶手铁艺栏杆、宿舍及走道到楼地面找平层DS砂浆、宿舍及走道楼地面整体地坪漆、刮腻子等工程,并将其中的地坪漆工作交由李某负责,双方约定工程价款为1万元。李某又给刘某电话联系,请刘某到该工地上干活。过几日,刘某随李某到达事发工地从事地坪漆工作,但到达工地后不久,刘某突然晕倒。李某连忙将刘某送至医院急救中心,经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随后,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消防通道被占用延误救火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责任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由此产生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经业主授权后,实施物业管理行为,获取物管费作为回报,是获利主体,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并承担与其利益相当的义务,而安全保障义务便是约定义务内容。如物业管理公司违反上述义务,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此时,业主基于物业管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可向物业管理公司主张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开发商有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建设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场死亡和抢救无效和死亡本质上对责任认定的结果并没有太大的关系,事故认定主要是看事发时双方各自的违法情况以及对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
一房二卖的认定及出卖人应怎么承担赔偿责任 “一房二卖”是指房屋出卖人在与买受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屋买卖合同涉及的房屋转卖他人的行为。其所表述的是一种事实行为,即无论房屋出卖人主观上是否为故意,只要其存在二次出卖的行为,就应当认定其构成“一房二卖”。 一房二卖能否获双倍赔偿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
你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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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A公司诉B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 裁判要点: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针对上诉范围,二审争议焦点为A公司司、B公司与C公司是否人格混同,应否对C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