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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违规拆除房屋应同时承担行政责任和侵权赔偿责任

问题描述

政府违规拆除房屋应同时承担行政责任和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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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规则】 

1.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经生效行政判决认定为程序违法,且其行为使利害关系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属于侵权行为,既要承担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责任,又要承担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

同时由于人民政府与利害关系人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双方纠纷未经行政裁决,故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在特殊历史背景下,铁路部门为不浪费土地资源,将闲置的铁路用地借予他人建房使用,致使形成既无规划审批手续、又无房产证的铁路用地上的自建房屋,政府对此类房屋实施拆迁时应按照有产籍房屋标准予以补偿。

在拆迁行为发生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使用人的房屋状态已发生事实上的改变,拆迁后,其财产权益均应得到合理补偿。

3.被拆迁房屋的赔偿标准,应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人单方确定的违章建筑的补偿标准不足以弥补被拆迁人实际损失的,该评估结果不应采信。

在房屋已灭失,无法进行法定评估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职权向专业机构调取的咨询意见,具有客观公正性,可以作为认定被拆迁房屋的赔偿标准。

  

【审判规则评析】 

1.本案经其他法院行政判决书认定,大X区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程序违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该行政判决书支持了华X公司、华X招待所关于物品损失赔偿的请求,但对其提出的房屋损失赔偿请求,释明其另行主张权利。

由于大X区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华X公司、华X招待所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故大X区政府的行为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其既要承担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责任,又要承担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

同时,由于大X区政府与华X公司、华X招待所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本案纠纷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行政裁决,故华X公司、华X招待所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受理本案。

即华X公司、华X招待所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2.本案涉案房屋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前,所占用的土地属铁路部门专用土地。

沈铁土地管理站为华X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手续,并与华X公司补签《占地协议》,华X公司与华X招待所亦每年向沈铁土地管理站交纳土地管理费,并向当地政府税务部门交纳城镇土地税和房产税。

在特殊历史背景下,铁路部门为了不浪费土地资源,将闲置的铁路用地借予他人建房使用,所以形成了既无规划审批手续、又无房产证的铁路用地上的自建房屋。

大X区政府在考虑到房屋存在多年的客观历史背景的情况下,对于此类房屋实施拆迁时均按照有产籍房屋标准予以补偿。在拆迁行为发生时,涉案房屋已被华X公司、华X招待所使用十六年,房屋状态已发生事实上的改变。

华X公司自筹资金,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修建了涉案房屋,无论被谁拆除,其财产权益均应得到合理补偿。大X区政府拆除涉案旁屋时存在着程序违法的情况,故其对华X公司、华X招待所的财产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3.本案涉案房屋的赔偿标准,应根据涉案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是本案诉讼形成之前大X区政府及所属建设局为本案拆迁需要单方委托形成,非法定评估,其评估标准为单方确定的违章建筑的补偿标准,评估报告确定的补偿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同类市场重置价格,不足以弥补华X公司、华X招待所的实际损失。

因大X区政府强行拆除行为已致涉案房屋灭失,无法再行法定评估,且大X区政府未能提交其他相关证据证明,沈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参考意见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向专业机构调取的咨询意见,具有客观公正性,故应依据沈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参考意见进行认定。

涉案房屋位于沈阳市二级地区,故补偿标准确定为每平方米7 500元。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七)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

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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