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不作为违法的特征
对于什么是行政不作为违法,理论界的观点大多大同小异。有观点认为,不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组织或行政公务人员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却违反该规定而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
还有的认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职责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笔者以为,行政不作为违法是行政机关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而消极地没有或没有全面履行,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国家合法权益的状态。
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行政机关依法具有特定的行政作为义务;二行政机关在客观上采取了不作为的方式,没有或没有全面履行作为义务;三行政不作为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侵害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国家的合法权益。
比如一位生活困难者,符合并需要获得国家物质帮助,有关民政部门对其申请久拖不批;一位受害者,受到了恐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保护,公安机关没有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等等。
对于什么样的行政行为为行政不作为违法,可以从行政不作为违法的特征——外部特征和内在性质进行认定。
首先,从外部特征看,衡量标准是行政机关有没有超过法定期间、无法定期间的超过60日或者合理期间而不履行法定职责,有的就是行政不作为违法,反之,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就应属作为违法。
其次,从内在性质看,行政不作为违法应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性质:
1、行政不作为违法是单方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需征得相对人的同意或认可,仅仅取决于行政机关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
2、行政不作为违法是非要式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不受法定形式的拘束,只要行政机关在实质上没有或没有全面履行作为义务即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
3、从必须履行法定职责而言,行政不作为违法是受羁束的行政行为,因为行政机关的作为义务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不能放弃、推诿,没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二、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表现方式
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表现形式可以从《》的规定看出。《行政诉讼法》在第11条第4、5、6项列举了三种表现形式,包括拒绝颁发、拒绝履行、不予答复和没有依法发给。
拒绝颁发是指行政机关书面或口头明确表示不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颁发。拒绝履行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作出明确的否定的答复。
不予答复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或在无法定期限的情况下明显超出合理期限,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不做任何拒绝或同意的意思表示。
没有依法发给是指拒绝发给或未依规定的范围、对象、标准、数额、时限等发给。只要行政机关在应申请要求为法定的积极义务时,有上述表现的,均属行政不作为违法。
有观点认为,拒绝颁发、拒绝履行从程序上来说,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已经作出了否定的答复,是积极的作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笔者不敢苟同。
因为,虽然从程序上来说拒绝颁发、拒绝履行是一种作为,但是从实体内容上来说拒绝颁发、拒绝履行显然是一种不作为,不能以其外在表现形式的作为而掩盖其不作为的实质所在,况且拒绝颁发、拒绝履行的最终状态仍是不作为,所以拒绝颁发、拒绝履行仍应划入行政不作为违法范畴。
现实中,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何认定一个具体行政违法行为的表现方式到底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呢?可采用排除法,仅仅分析该违法行为的外在表现是不是作为,如果不构成作为即为不作为。
三、行政不作为违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不作为违法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国家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当侵害,具有社会危害性。在通常情况下,社会危害性与法律责任是密不可分的。
那么,行政机关对其不作为违法产生的社会危害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有11种:1、宣布无效;2、撤销违法;3、重作行为;4、修正违法;5、履行职责;6、承认错误、赔礼道歉;7、恢复名誉、消除影响;8、返还权益;9、恢复原状;10、行政赔偿;11、被通报批评。
对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应追究的主要法律责任是责令行政主体限期履行职责,这在我国立法中也有体现,如《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2项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诉讼法》第50条第3项规定“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但在实践中应视具体情况有选择地加以主张和认定。
由于行政主体通常是组织,其行政行为必须通过行政人来实施,在追究法律责任时,有必要正确划分行政主体与行政人的法律责任。
对外部来说只有行政主体才是名正言顺的律责任主体,因为行政人是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对外进行行政活动的,行政人的职务行为应视为行政主体的行为。
作为行政人的法律责任不是不追究,而是先由行政主体对外承担,再由行政主体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上文的描述,行政不作为是指违反应履行相关义务却拒绝履行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法律会依照相关法律对此类纠纷事件作出裁决,由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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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不作为政府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投诉。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
定性行政不作为的法律依据是对方必须是具有法定行政义务的行政主体,是行政主体或相关的授权组织,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但是,不同的行政单位的工作职责是不一样的,所以,不可能各行政单位关于行政不作为的参考依据都是一样的。【温馨提示】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建议直接咨询律师,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
行政不作为应该承担承认错误、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当然还有被通报批评,行政赔偿等责任,对于行政主体承担的责任还包括修正违法,重作行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
行政不作为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手段,居民到政府部门办事,如果工作人员拖延不处理,构成不作为侵权。这样,居民可以提出行政复议乃至走行政诉讼程序维权。【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快速获得专业解答!
行政不作为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手段,居民到政府部门办事,如果工作人员拖延不处理,构成不作为侵权。这样,居民可以提出行政复议乃至走行政诉讼程序维权。【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快速获得专业解答!
行政不作为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手段,居民到政府部门办事,如果工作人员拖延不处理,构成不作为侵权。这样,居民可以提出行政复议乃至走行政诉讼程序维权。
1、目前法院受理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依据来源于《行政诉讼法》。2、《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三类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归为行政不作为案件。
对于政府部门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是可以起诉的,针对行政不作为的起诉属于行政诉讼,目前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就是行政诉讼法,但大多数的行政不作为通常都是通过行政复议或依靠于社会舆论媒体的监督来处理的,这样比直接起诉的效率更好一些。【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快速获得专业解答!
行政许可法第79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69条、第2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据此,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后的法律责任有四类:
1、目前法院受理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依据来源于《行政诉讼法》。2、《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三类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归为行政不作为案件。
镇政府行政不作为可以向县级行政机关进行申诉,或者进行行政复议,如果涉及到违法行为的,可以直接向镇政府提起诉讼,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1、诸如不发放征地补偿款或者是不审查商标侵权案件等行政不作为都能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Z市卫生局 原告张XX于2005年4月向被告Z市卫生局投诉,要求查处Z市人民政府机关门诊部超范围经营、该门诊部医生朱XX开出假病历、假治疗单等问题,被告分别作了佛卫函2005(89)号《关于投诉市机关门诊部有关问题的答复函》、佛卫函2005(91)号《关于佛信督[2005]10136号群众来信的复函》、佛卫函2005(116)《关于所谓“假病历”
反映行政不作为的是该部门的上级或监察部门管。国家机关单位很多办事人员,上班期间特别的悠闲,办事也是漫不经心的。不过可以进行举报投诉。毕竟这些人员是给人民办事的,可以拍视频留证据,情节严重的可以进行开除处理。【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办理案件尽量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制度 一、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对象 市规划管理局全体工作人员 二、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范围 1、根据岗位工作职责,对工作职责范围内应当履行而不履行、应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2、对不能按要求完成上级或局布置的指令性工作任务和临时性中心工作任务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3、对危害全局利益的行为不制止、不斗争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4、渎职。 三、行政不作为界定 (一)消极履行:对
如果收了钱之后退还并且上报给组织的,不构成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
一、诽谤、侵害名誉权的区别1、条件不同: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散布的可能是捏造的事实也可能是真实的事实,诽谤只是侵害名誉权的其中一种方式。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2、主体对象不同:侵害名誉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团体、组
手机分期付款不还款的,一般不会坐牢。手机分期付款不还款属于民事纠纷中的违约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民事责任。但如果当事人有诈骗故意的,并且数额较大的,则可能会坐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
镇政府行政不作为可以向县级行政机关进行申诉,或者进行行政复议,如果涉及到违法行为的,可以直接向镇政府提起诉讼,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酒驾处罚标准详解及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证暂扣6个月,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