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2日贵某县自然资源局向马某明作出贵自然资罚字(2019)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马某明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并于2019年11月7日强制拆除马某明修建的房屋。
2019年11月27日马某明委托付璐律师团队进行诉讼维权,向贵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三被告强制拆除马某明房屋的行为违法。
贵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青2523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确认贵某县自然资源局强制拆除马某明房屋的行为违法。
贵某县自然资源局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6月23日,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青25行终1号行政判决,维持原判。
2020年7月14日,付璐律师团队为维护马某明合法权益向贵某县自然资源局邮寄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其赔偿违法强制拆除房屋造成的损失,并于2020年10月12日,向贵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
一审法院裁定马某明用地未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且案涉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对马某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马某明并未对贵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马某明所建房屋属违法建筑。
二审法院裁定2020年6月23日,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青25行终1号行政判决,维持原判。2020年7月14日,马某明向贵某县自然资源局邮寄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其赔偿违法强制拆除房屋造成的损失
再审法院裁定:撤销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25行赔终1号行政赔偿判决、撤销青海省贵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2523行赔初1号行政判决、贵某县自然资源局于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赔偿马某明经济损失400000元、驳回马某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经查明,贵某县杂让乡人民政府贵及政(2019)192号文件,关于及让乡阿什贡村村民马某明新建房屋的情况说明表述:贵某县尕让乡阿什贡村一社村民马某明,现居住的房子因地质灾害严重受损,已翻建3次,至今无法继续居住,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实地查看,鉴定为C级房屋,属于危房。
乡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劝导本人重新修建房屋,此危房不宜居住。马某明一家人现居住在路北自家果园临时修建的房屋。为了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群众房屋达到安全标准,确保人员安全,分管土地的副乡长经实地查看,要求马某明重新修建房屋。
由于此地段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地段,马某明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与村委会签订置换协议,要求置换在自家果园内(非耕地)修建房屋,面积不超过原宅基地,新房建成后将原宅基地恢复为耕地。
经乡政府工作人员、村委会同意,并向贵某县自然资源局相关人员请示后,同意马某明修建房屋,并要求其及时办理置换手续。
还查明,2019年9月23日,马某明的房屋建成,同年9月贵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对马某明房屋安全进行鉴定,房屋综合评价为A级。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贵某县自然资源局强制拆除马某明房屋是否需要赔偿,若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从实体看,及让乡人民政府在给贵某县纪委出具的关于及让乡阿什贡村村民马某明新建房屋的情况说明表明,及让乡人民政府和阿什贡村村民委员会对马某明搬迁避让地质灾害置换土地修建房屋给予支持,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加强安置点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的精神。
《青海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需要重新选择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可先进行住宅建设,后办理宅基地建设用地及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规定:农村村民新建、扩建住宅的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贵某县自然资源局在未考虑本案马某明基于对政府部门信赖、搬迁避让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置换土地修建房屋这一因素,仅以马某明未取得用地手续,擅自占用杂让乡阿什贡村天然牧草地修建房屋属未批先建,认定马某明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为违法建筑,违反上述规章中先建后批规定。
马某明修建房屋符合上述规章中先建后批规定,且未超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应确认马某明修建的房屋为合法建筑。
从程序看,贵某县自然资源局针对马某明作出的行政处罚,剥夺马某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强制拆除集体土地上马某明的住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属超越职权。
已被(2020)青25行终1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马某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贵某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就其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给马某明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
关于赔偿数额。马某明在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财产损失为902000元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举证责任发生转移,应由贵某县自然资源局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但该局未能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贵某县自然资源局应赔偿违法强制拆除马某明房屋给其造成的损失902000元。
胜诉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本解释规定的申请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四)其他应当终结再审程序的情形。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律师辩护意见
1. 该房屋由于年代遗留原因至今未拿到完整的审批手续,但房屋在建设过程中属于合法建造。律师认为无证房屋并不等于违法建筑,自然资源局拆除的法律依据系引用错误。
2. 该房屋经鉴定后证明属于危险房屋,不适宜居住。经与村委会,乡政府沟通后同意可以在自家天然牧场建设房屋,与之前危房的宅基地进行置换,置换后原房屋恢复原样。
该情况系实际情况。本应原房屋由原告自行拆除,但自然资源局私自拆除个人房屋属于违法行为,律师认为该房屋是属于个人财产符合赔偿标准。
3. 从政府公信力角度,乡政府已同意建房,虽未完整拿到审判手续但已基本履行完报批手续,而且在建房的过程中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多次到建房地查看建房情况,当事人基于对政府的信赖继续建造房屋。
律师认为政府的行为已经默认该原房屋是个人财产应由原告自行拆除,自然资源局强制拆除房屋需要赔偿。
4. 自然资源局在拆除原告危房时,拆除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系涉嫌程序违法。
律师评案
1.该案中透露出地方政府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纰漏,且地方政府和百姓的自身利益又息息相关。所以自身利益在受到侵犯时需及时找到专业素质过硬的律师,在行政诉讼“民告官”的过程中老百姓天然会把自身的姿态降低,担心自身的案件无胜诉可能。
在此律师提醒您,及时找到律师就可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2.在拆迁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明确事件过程和诉讼请求,在律师的帮助下可以准确快速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在行政活动中,公民应当注意个人证据的保留,切不可因为自身的疏忽导致核心证据丢失。
延安必康索赔最新消息,延安必康索赔进展2022年11月29日,延安必康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称,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161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延安必康赔偿投资者共计14746418.01元。延安必康表示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并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陕西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13810953787)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
【审判规则】 1.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经生效行政判决认定为程序违法,且其行为使利害关系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属于侵权行为,既要承担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责任,又要承担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同时由于人民政府与利害关系人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双方纠纷未经行政裁决,故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在特殊历史背景下,铁路部门为不浪费土地资源,将闲置的铁路用地借予他人建房使用,致使形成既无规划审
房屋有安全隐患需要向哪个部门投诉需要根据房屋的产权了确定,房屋隶属国有和集体的,向所在地的建设局和安监局反应和投诉,并且有政府出面负责整改处置。 房屋产权隶属个人的,是商品房的,也能够向所在地的建设局和安监局反应和投诉。隶属个人自建的,能够找到建设方的上级单位或者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投诉。隶属个人施工方的,向所在地政府的安监部门投诉。
大家都知道,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有些人一肚子坏水,会在背地里偷偷的转移、买卖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该如何防止这类事情发生呢?今天我们就来看个案例。案情简介:小刘已经年过30,家里为小刘的婚事操碎了心,于是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同样单身的小丽,因为家里催的紧,两个人短暂交往后就去民政局领了结婚证。婚后小丽不想和公婆生活在一起,于是双方就重新买了一套房,房子登记在小丽的名下,结
原告的父亲于2017年入住被告养老中心,与被告签订《大连市养老机构养员入住协议书》(以下简称养老协议)。2019年12月,被告电话通知原告称老人摔伤。原告赶到后救护车将老人送至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救,但抢救无效去世。被告认为老人是走路时摔倒,与被告无关,并拒绝赔偿。原告要求调取监控录像,但事发地不在录像范围内。因此原告主张赔偿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一、患方陈述2020年2月11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原告儿子侯某因感冒到××县卫生室看病就诊,当时天气寒冷村卫生室没有暖气,无法就诊,后来村医于某说太冷,就回村医家输液,根据村医所描述诊疗过程,给侯某(死者)测量体温正常36.4°,就开始配药输液,左氧沙星注射液0.2g×100ml,5%葡萄糖250ml×1瓶,头孢曲松钠1g×4支,VcO.25g×2支,地塞米松2mg×2g,输液器1个,皮试没有做
律师观点分析 ——孙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葛晓波、周武扬(实习)一、案情简介2021年8月份,孙某某在Z市某仓库内,加工生产三十多吨假冒的某牌水柠檬酸,后将其中三十五吨假冒的某牌水柠檬酸以人民币13.3万元的价格销售给M县公司,2022年4月份,公安机关以孙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将其传唤到案。二、办案过程承办律师在本案立案后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介入本案,作为其辩护人。辩护人接受
律师观点分析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Z某在天津市某建筑劳务公司担任高管期间,指派公司财务以制作虚假《委托书》,操作资金空转为手段通过三家无真实人力资源外包代发工资业务的公司,虚开发票1628份,价税合计高达人民币16亿2千余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Z某位饭国家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规定,在未开展实际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律
一、基本案情2019年9月19日,原告杨某秀(女,1965年4月24日出生)到被告x县中医医院就诊,自诉12年前无明显诱因发现右侧腹股沟区有一可复性包块。咳嗽、排便时包块出现,平卧休息后消失,随后逐渐增大,现有一“核桃”大小,无疼痛。为求手术治疗,来被告x县中医医院就诊。门诊检查后以“右侧腹疝”收治入院。原告杨某秀交纳了预交款1500元。次日,被告x县中医医院对原告杨某秀行“右侧股疝疝修补术”。手
一、患方陈述2016年10月31日,张某花因工作劳累及活动后腰背部疼痛不适到第一医院就医,经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后经确诊为轻度),”张某花被收住院治疗。张某花是在2016年11月9日行“腰4/5椎间盘髓核摘除、腰4/5Cage植入椎间融合,椎弓根钉棒内固定、椎管减压右侧神经根管探查扩大、自体血回输术”手术。手术前张某花各项生理指标均正常,手术后6天即2016年11月15日1点左右突然病情加重,
一、患方陈述郑某(75岁)在2018年6月23日,因“剧烈活动后胸闷、胸痛”先到其它医疗机构做CT检查后转到被告x医科大学x医院急诊,急诊医生给予磷酸肌酸钠针治疗,并说需要到心血管科进一步治疗。因当时被告心内科病区无床位而回家休养。2018年7月1日,郑某在被告胸外科住院,于7月20日实施“肺大泡切除术”。7月22日夜病情突然加重,郑某转入被告综合ICU,并于8月27日离世。
一、基本案情2017年11月16日,原告陈某江(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因“突发胸痛1天”入住被告x医院心脏大血管外科,行手术治疗。于2017年12月6日将原告转入神经内科进一步治疗,行腰穿后确诊为格林-巴利综合症。于2017年12月8日行二重滤过治疗。2017年12月9日原告突发血压降低,脉搏未触及,紧急胸外按压,进行抢救。于2018年2月1日转康复科进一步治疗,患者四肢肌力较前调高。出院
1、根据法律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这种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案件的复杂程度决定。2、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一、基本案情2020年7月27日起,方某芹因患有直肠癌在在x医学中心住院治疗。2020年8月3日方某芹进行手术。2020年10月12日出院,出院情况:患者一般情况良可,诉左后肋区轻度疼痛,便秘。查体:心、肺检查无异常,左后肋压痛……部分切口仍未愈合,约长3CM,创面新鲜。出院诊断:1.直肠癌,2.切口感染3.左侧卵巢囊肿……14.左后肋筋膜炎。2020年10月23日17时,方某芹到x医学中心就医,
一、基本案情患者张某某以左乳肿物肿大1年伴乳头血性溢液1周为主诉到被告x总医院进行了第一次治疗,住院12天即2015年8月3日入院至2015年8月15日出院,二级护理,经诊断为左乳腺癌ct4n2m0IIIB期、乳腺增生、肝囊肿;于2015年9月2日入院至2015年9月4日出院,住院2天,进行了第二次治疗,二级护理,经诊断为左乳腺癌,新辅助化疗。本案在原告提供患者张某某的2015年9月2日、2015
一、患方陈述原告窦某,男,2018年11月18日出生,因咳嗽、呕吐等于2020年12月16日入住被告处儿科,入院诊断为支气管炎、小儿肠炎,予以输液治疗,头孢药物没有皮试就滴上了,当日18:45左右患者四肢抽搐、双眼上翻、四肢发紧等,被告予以镇静处理,原告家人要求停止输液,但是被告没有停止输液查找病因。20:10再次出现相同情况,继续给予地西泮对症治疗,原告方强烈要求终止输液立即确诊,但是被告仍称没
一、基本案情2019年2月8日,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67年12月13日)因骑电动车摔伤,到被告x卫生院就医,出院诊断为胫骨骨折。因病情恶化,2019年2月9日转入甲医院就医,出院诊断为:1、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2、左小腿筋膜室高压伴部分肌肉坏死。2019年2月12日又转入骨科医院就医,出院诊断为:1、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2、左小腿骨筋膜室高压切开减压术后;3、左大腿下段截肢术后。二、患方观
被判无罪的“偷税律师”陈德惠日前向有关部门正式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陈德惠已分别向大连市中山 区人民法院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递交了“国家刑事赔偿申请书”和“国家行政赔偿申请书”,要求作为一审法院的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依法给予被害人刑事赔偿,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要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对其错误地查封办公用房和认定偷逃税款等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001年1月
强制执行是要对方有钱或者财产才可以执行的,对方都没有财产,你的钱怎么能要回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