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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违法拆除房屋,付律师团队力挽狂澜终获国家赔偿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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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违法拆除房屋,付律师团队力挽狂澜终获国家赔偿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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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2日贵某县自然资源局向马某明作出贵自然资罚字(2019)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马某明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并于2019年11月7日强制拆除马某明修建的房屋。

2019年11月27日马某明委托付璐律师团队进行诉讼维权,向贵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三被告强制拆除马某明房屋的行为违法。

贵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青2523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确认贵某县自然资源局强制拆除马某明房屋的行为违法。

贵某县自然资源局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6月23日,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青25行终1号行政判决,维持原判。

2020年7月14日,付璐律师团队为维护马某明合法权益向贵某县自然资源局邮寄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其赔偿违法强制拆除房屋造成的损失,并于2020年10月12日,向贵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

一审法院裁定马某明用地未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且案涉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对马某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马某明并未对贵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马某明所建房屋属违法建筑。

二审法院裁定2020年6月23日,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青25行终1号行政判决,维持原判。2020年7月14日,马某明向贵某县自然资源局邮寄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其赔偿违法强制拆除房屋造成的损失

再审法院裁定:撤销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25行赔终1号行政赔偿判决、撤销青海省贵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2523行赔初1号行政判决、贵某县自然资源局于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赔偿马某明经济损失400000元、驳回马某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经查明,贵某县杂让乡人民政府贵及政(2019)192号文件,关于及让乡阿什贡村村民马某明新建房屋的情况说明表述:贵某县尕让乡阿什贡村一社村民马某明,现居住的房子因地质灾害严重受损,已翻建3次,至今无法继续居住,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实地查看,鉴定为C级房屋,属于危房。

乡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劝导本人重新修建房屋,此危房不宜居住。马某明一家人现居住在路北自家果园临时修建的房屋。为了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群众房屋达到安全标准,确保人员安全,分管土地的副乡长经实地查看,要求马某明重新修建房屋。

由于此地段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地段,马某明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与村委会签订置换协议,要求置换在自家果园内(非耕地)修建房屋,面积不超过原宅基地,新房建成后将原宅基地恢复为耕地。

经乡政府工作人员、村委会同意,并向贵某县自然资源局相关人员请示后,同意马某明修建房屋,并要求其及时办理置换手续。

还查明,2019年9月23日,马某明的房屋建成,同年9月贵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对马某明房屋安全进行鉴定,房屋综合评价为A级。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贵某县自然资源局强制拆除马某明房屋是否需要赔偿,若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从实体看,及让乡人民政府在给贵某县纪委出具的关于及让乡阿什贡村村民马某明新建房屋的情况说明表明,及让乡人民政府和阿什贡村村民委员会对马某明搬迁避让地质灾害置换土地修建房屋给予支持,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加强安置点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的精神。

《青海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需要重新选择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可先进行住宅建设,后办理宅基地建设用地及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规定:农村村民新建、扩建住宅的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贵某县自然资源局在未考虑本案马某明基于对政府部门信赖、搬迁避让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置换土地修建房屋这一因素,仅以马某明未取得用地手续,擅自占用杂让乡阿什贡村天然牧草地修建房屋属未批先建,认定马某明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为违法建筑,违反上述规章中先建后批规定。

马某明修建房屋符合上述规章中先建后批规定,且未超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应确认马某明修建的房屋为合法建筑。

从程序看,贵某县自然资源局针对马某明作出的行政处罚,剥夺马某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强制拆除集体土地上马某明的住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属超越职权。

已被(2020)青25行终1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马某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贵某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就其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给马某明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

关于赔偿数额。马某明在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财产损失为902000元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举证责任发生转移,应由贵某县自然资源局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但该局未能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贵某县自然资源局应赔偿违法强制拆除马某明房屋给其造成的损失902000元。

胜诉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本解释规定的申请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四)其他应当终结再审程序的情形。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律师辩护意见

1. 该房屋由于年代遗留原因至今未拿到完整的审批手续,但房屋在建设过程中属于合法建造。律师认为无证房屋并不等于违法建筑,自然资源局拆除的法律依据系引用错误。

2. 该房屋经鉴定后证明属于危险房屋,不适宜居住。经与村委会,乡政府沟通后同意可以在自家天然牧场建设房屋,与之前危房的宅基地进行置换,置换后原房屋恢复原样。

该情况系实际情况。本应原房屋由原告自行拆除,但自然资源局私自拆除个人房屋属于违法行为,律师认为该房屋是属于个人财产符合赔偿标准。

3. 从政府公信力角度,乡政府已同意建房,虽未完整拿到审判手续但已基本履行完报批手续,而且在建房的过程中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多次到建房地查看建房情况,当事人基于对政府的信赖继续建造房屋。

律师认为政府的行为已经默认该原房屋是个人财产应由原告自行拆除,自然资源局强制拆除房屋需要赔偿。

4. 自然资源局在拆除原告危房时,拆除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系涉嫌程序违法。

律师评案

1.该案中透露出地方政府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纰漏,且地方政府和百姓的自身利益又息息相关。所以自身利益在受到侵犯时需及时找到专业素质过硬的律师,在行政诉讼“民告官”的过程中老百姓天然会把自身的姿态降低,担心自身的案件无胜诉可能。

在此律师提醒您,及时找到律师就可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2.在拆迁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明确事件过程和诉讼请求,在律师的帮助下可以准确快速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在行政活动中,公民应当注意个人证据的保留,切不可因为自身的疏忽导致核心证据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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