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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养老院摔倒至死,但家属没有任何证据追究养老院责任,本律师最终代理家属取得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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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养老院摔倒至死,但家属没有任何证据追究养老院责任,本律师最终代理家属取得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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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的父亲于2017年入住被告养老中心,与被告签订《大连市养老机构养员入住协议书》(以下简称养老协议)。2019年12月,被告电话通知原告称老人摔伤。

原告赶到后救护车将老人送至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救,但抢救无效去世。

被告认为老人是走路时摔倒,与被告无关,并拒绝赔偿。原告要求调取监控录像,但事发地不在录像范围内。因此原告主张赔偿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及民政部发布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之规定,找出被告在硬件设施、护理员培训资质、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的缺陷之处,并以此主张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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