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单位未予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应否就劳务工人工伤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唐某于2015年4月3日与重庆鼎功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进驻该公司承包的“玉屏康华花园”工地,工种为泥工班组砖工。2015年12月20日11时33分,唐某与另一小工杨某在施工时从一楼坠入电梯井受伤,受伤后送至医院救治,诊断为腰椎骨折等,住院104天。
2016年8月2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之伤评定为六级伤残。2016年12月30日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唐某受伤属于工伤。
重庆鼎功公司没有给唐某缴纳工伤保险。
后,唐某将作为分包单位的重庆鼎功公司及作为总包单位的七冶土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重庆鼎功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同时称,七冶土木公司作为玉屏康华花园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单位,没有履行催缴工伤保险费用的义务也未履行代缴义务,依据《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人社部发〔2014〕10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应由七冶土木公司与重庆鼎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重庆鼎功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是其应尽的义务;被告七冶土木公司没有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
重庆鼎功公司与七冶土木公司有关赔偿的合同约定,仅限于公司之间;人社部(2014)10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系部门规章,与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不符。
故原告要求被告七冶建筑公司对原告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重庆鼎功公司作为上诉人唐某的用人单位,没有为唐某缴纳工伤保险,唐某发生工伤后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重庆鼎功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七冶土木公司与唐某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唐某要求七冶土木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唐某提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人社部(2014)10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七冶土木公司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分包资质的重庆鼎功公司,七冶土木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没有关于劳务分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上诉人以重庆市大渡口区建筑管理站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重庆鼎功公司不具备建筑劳务资质,要求根据人社部(2014)10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判决七冶土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人社部(2014)10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属于部门规章,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判决的依据。
上诉人的该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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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各种法律关系缤纷复杂,借用资质形式多种多样,或员工、或内部分包、或承包分公司等各种形式;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挂靠人向被挂靠单位索要工程款等纠纷比比皆是。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出台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权利又该如何维护?借用资质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在建设工程项目过
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导致职工退休后无法领取养老金,损失如何主张?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导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领取退休金的情况比比皆是,法律意识高的职工纷纷走上维权之路。但是如何计算养老金损失,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养老金的计算又极其复杂,导致职工在维权时举步维艰。一、养老损失能否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以用
建筑工地,公司没有给买工伤保险,没有签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违反了劳动而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
如果用人单位买了工伤保险,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依法获得以下赔偿: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
要看总包合同的约定,如果在总包范围外,建设单位有权直接发包;如果是在总包合同范围内,应由建设单位与总包共同招标确定消防施工单位。
这个保证金是由施工方交纳的。国家只是规定需要交纳农民工的保证金,但是交纳比例每个地区都略微不同,具体数目由各地的政府决定。下面是某地区关于农民工的保证金交纳比例的规定。退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提供的资料。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退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4、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花名册(工程竣工最后三个月);5、缴纳保证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6、退款前一个月“结
不是故意的,就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那么就不用负刑事责任了,但是毕竟你把别人打伤了,是需要赔偿别人的相关费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
您好,法律责任方面需要支付已完工的工程款和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换总包单位,如果是招标工程,需要重新招投标。时间的话,要看具体流程进展。
分包单位出安全事故总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的转包与分包导致欠薪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主要清偿责任,其他各方违法主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上述企业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设,现就进一步落实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欠薪问题清偿责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三、明确欠薪清偿责任建设单位应履行工程项目
甲方指定分包不需要总包单位管理,但总承包合同约定外的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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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如何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塔吊基础是否应该由总包单位拆除?肯定是施工单位负责拆除,其费用要看这一部分是否已包含在塔吊使用预算之中,若已包含则由施工单位负责,否则由建设单位负责。一般都包含在预算里面了。塔吊拆除需要手续有:1 、备案登记2 、拆解机关资质3 、安全许可证4 、拆解人员特殊作业上的监控证、技术人员、安全人员5 、特别施工方案6 、事故应急预案等。拆除塔吊前需要施工方案,必须经公司、总包和监理
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社保,可以联系劳动保障局申请仲裁,单位需要根据仲裁结果进行赔偿等行为。法律依据:《劳动法》七十二条,基金来源,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法》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丙方不得直接向发包人,因此已经向分包人乙方支付全额工程款的甲方、有资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保护农民工利益的第二十六条规定、总包人甲方没有合同关系首先判断劳务承包人是否具有劳务承包资质,无须再次向丙方支付工程款,丙方有权向发包人和总包人甲方主张工程款、总包人甲方索要工程款;2:1。则劳务承包人丙方因与发包人。则劳务承包人丙方属于实际施工人,但是“发
不退,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的中标人有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总包单位:分包单位:为了强化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双方就本工程安全生产达成如下协议:一、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责任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区域内施工,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中要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总包单位的一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