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人公司股东对外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由于公司人格独立,股东原则上并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人公司的存在有哪些价值
1、一人公司可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
2、一人公司多为中小型公司,对于公司经营管理不仅较为简易,而且可以因此降低经营成本。
3、大规模公司借由转投资成立一人公司后,可借此分散经营风险。
4、在家族企业设立一人公司后若原有股东死亡,可以继承维持公司继续经营,不致因股东死亡公司即须解散,因此可产生企业维持效益,对国家整体经济发展与维持具有正面意义。
5、有利于高科技、高风险的新兴行业的发展。
以上就是小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有可能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就需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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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案件的实体审理阶段,债权人可以直接将一人公司的股东列为被告,要求其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债权人及其代理律师在阐述该项诉讼请求时,其诉讼理由需明确载明“因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故请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对于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举证责任需要视情况而定。当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对其个人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原则上由公司以公司的财产来承担,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2、但为了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我国对一人有限公司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股东承担连
引入:本篇以司法实践中高发的一人公司人格混同为讨论重点,通过案例来分析一人公司财产独立的举证形式以及证明标准。 一、一人公司的股东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常见证据形式: 1.公司的工商档案登记资料;2.公司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及公司仅有一人股东期间的银行流水;3.《股东个人财产公证书》;4.公司出具的关于一人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的情况说明;5.股东出资证明书;6.公司的纳税申报;7.公司的年度
一人公司能否转变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股权转让是最省事省钱的。拟定原公司股东决议,以及制定股权转让协议,拟定新的公司股东会决议、领取公司变更登记表,填齐表格,加盖公章,法人签字。需要到工商部门做股东变更登记,其次到税务、质检等部门做相应的变更. 提交工商部门的资料是:1、重新拟定公司章程;2、老公司股东会决议(关于转让股权的);3、新公司章程及管理架构、董事、经理、监事任职文件;4、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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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不承担责任。有限公司的独立法人主体就像一层面纱将公司与股东的责任分开,即使公司财产不够偿还公司的债务,公司股东也不受公司债权人的追索。公司经合法注销程序以后,丧失法人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对公司以前的债务均无需承担责任。原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具体情形有如下几种:1、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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