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相关法律及您的描述可知,对任何一件商品,生产者、销售者都有安全担保义务。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这就是说,对于不合格产品而言,其因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商家和厂家至少在10年之内应负责赔偿,即使产品中途易主,只要在10年的法定担保期间之内,亦应负责赔偿。
王利父亲买的旧水泵以前仅使用了两年,尚在10年期限内,根据法律规定,水泵的生产者、销售者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故王利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王利们的权益一定会得到维护的。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具体问题建议聘请律师帮助,更多问题欢迎来电来所咨询,谢谢。
商家销售旧货应否承担质量责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提供法律规定的责任。退、换货,维修等法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法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开展合法、正当的社会交往。行为人在正常社会交往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本身不具有危害性,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如果行为人无过错,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行为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女童进食他人赠与的芭蕉后死亡,赠与人是否应对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覃某邱和死者曾某婷的爷爷曾某合均在佛山市南海区某村租地种菜并居住在菜地工棚。2015年1月15日上
一、学生踢球致伤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学生踢球致他人受伤的,由于双方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平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二、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1、存在加害行为,且行为人为复数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
一、一人公司股东对外应否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由于公司人格独立,股东原则上并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一人公司的存在有哪些价值1、一人公司可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
一、借用资质的出借方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出借资质的出借方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损失的,出借企业要承担侵权责任。《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
"1、无证驾驶并非一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要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判断。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新贷”与“旧贷”,应是同一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前后两个借款合同关系,“以新贷偿还旧贷”应是借款人向出借人所借的前一笔借款期限届满未还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协议,由借款人再次向出借人申请借款用于偿还之前尚欠的款项。①适用上述规定的前提是,保证人应举证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协议以贷还贷,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有以贷还贷的意思联络。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以新还旧”的认定争议
【合同财富法苑║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新贷还旧贷”,担保人应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新贷还旧贷”简称“以贷还贷”或“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在未清偿到期贷款的情况下,再次与贷款人签订新的贷款合同,以新贷款用于前一到期贷款的行为。从法律关系角度讲,新贷与旧贷是两份贷款合同, 但实质上是对同一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即债权主体与债务主体之间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除,只是以新贷款形式延长了旧贷款的还款期限。
【案情简介】陈某承包了一幢三层楼房的木扶手铁艺栏杆、宿舍及走道到楼地面找平层DS砂浆、宿舍及走道楼地面整体地坪漆、刮腻子等工程,并将其中的地坪漆工作交由李某负责,双方约定工程价款为1万元。李某又给刘某电话联系,请刘某到该工地上干活。过几日,刘某随李某到达事发工地从事地坪漆工作,但到达工地后不久,刘某突然晕倒。李某连忙将刘某送至医院急救中心,经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随后,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消防通道被占用延误救火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责任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由此产生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经业主授权后,实施物业管理行为,获取物管费作为回报,是获利主体,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并承担与其利益相当的义务,而安全保障义务便是约定义务内容。如物业管理公司违反上述义务,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此时,业主基于物业管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可向物业管理公司主张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开发商有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建设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场死亡和抢救无效和死亡本质上对责任认定的结果并没有太大的关系,事故认定主要是看事发时双方各自的违法情况以及对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
工人下班时间高血压晕倒公司不需要负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属于工伤范围,但是毕竟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的疾病,甚至很有可能与本人工作劳累精神紧张的种种因素有关,需要合情合理的处理
法律分析:看鉴定结论如何,跟劳务有关系的话,劳务公司是要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
一房二卖的认定及出卖人应怎么承担赔偿责任 “一房二卖”是指房屋出卖人在与买受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屋买卖合同涉及的房屋转卖他人的行为。其所表述的是一种事实行为,即无论房屋出卖人主观上是否为故意,只要其存在二次出卖的行为,就应当认定其构成“一房二卖”。 一房二卖能否获双倍赔偿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1日,A公司员工吴某在上班过程中不慎摔伤,因A公司为吴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吴某受伤后A公司为吴某申请了工伤认定,县人社局于2021年4月19日认定为工伤,2021年12月9日经昆明市劳鉴委鉴定吴某因受工伤构成八级伤残。2022年1月4日,吴某与A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2022年1月14日,县社会保险局向吴某核发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6229元和一
你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
根据《刑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怎样才算超过必要限度?根据一般的理解避险行为所侵害的合法权益大于或等于所保全的合法权益时,该行为就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过当行为。 根据《刑法》第21条第3款的规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
一、未审定种子承担刑事责任吗情节严重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销售未经审定的种子,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修正),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17条和第64条之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17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销售
超市全责,需要承担所有责任。直接投诉到工商,让工商协助获得赔偿。所有地方都是一样。因为我是做过商贸公司给超市送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