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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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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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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孟凡英与山东源达明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济律(源)字(2012)第0028号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合伙人承担。山东源达明华律师事务所依法注销时全体合伙人为四人,即本案原告钟建福与三名第三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三名第三人已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认可本案的权利及义务由原告钟建福单独享有。原告钟建福代理的(2012)鲁民一初字第12号民间借贷案件一审结案时间为2013年12月17日,原告钟建福因该案委托代理合同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5年1月27日,故原告钟建福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原、被告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孟凡英以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确定的数额,按照3%比例支付代理费,合同有效期为自签订之日起至一审终结止。

原告钟建福以要求按其代理的(2012)鲁民一初字第12号案件胜诉数额66299800元作为基数,并在此基础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平均数6.15%计算利息后,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标准计算出的代理费229万元,不超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后得出的代理费数额,本院对原告钟建福要求被告孟凡英支付代理费229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孟凡英应在(2012)鲁民一初字第12号案件审结后,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代理费,其至今未付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钟建福要求被告孟凡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未付代理费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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