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律所王贺群律师担任其与XXX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律师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为本案原告进行代理活动。
现结合案件事实和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告与被告是否订立空调买卖合同?
本案中,原告经理王XX与被告经理邵XX在2021年1月3日通过微信沟通合同事宜,原告经理王XX称“已经盖章邮给你了”,被告经理邵XX于2021年1月4日回复“合同已经盖章发出”,此时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结合原告于2021年1月8日履行了付款义务,且原告与被告无其他经济往来,以及原告经理王XX与被告经理邵XX的通话录音,都佐证了原告与被告订立空调买卖合同的事实。
二、被告所称XXXX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是否有关联,及申请追加其为第三人的问题?
庭审中,被告举证其与XXXX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空调买卖合同,原告认为,该空调买卖合同系被告于2014年与第三方签订,与本案无关,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告追加XXXX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三、被告是否应返还原告所付货款?
原告在双方订立合同后及时依约支付了货款,后被告恶意不履行合同,并扣留原告货款不予退还,严重违背契约精神,造成原告损失,应当返还原告货款及支付利息。
代理人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法有据。特请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是什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另外,《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双力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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