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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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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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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律所王贺群律师担任其与XXX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律师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为本案原告进行代理活动。

现结合案件事实和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告与被告是否订立空调买卖合同?

本案中,原告经理王XX与被告经理邵XX在2021年1月3日通过微信沟通合同事宜,原告经理王XX称“已经盖章邮给你了”,被告经理邵XX于2021年1月4日回复“合同已经盖章发出”,此时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结合原告于2021年1月8日履行了付款义务,且原告与被告无其他经济往来,以及原告经理王XX与被告经理邵XX的通话录音,都佐证了原告与被告订立空调买卖合同的事实。

二、被告所称XXXX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是否有关联,及申请追加其为第三人的问题?

庭审中,被告举证其与XXXX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空调买卖合同,原告认为,该空调买卖合同系被告于2014年与第三方签订,与本案无关,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告追加XXXX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三、被告是否应返还原告所付货款?

原告在双方订立合同后及时依约支付了货款,后被告恶意不履行合同,并扣留原告货款不予退还,严重违背契约精神,造成原告损失,应当返还原告货款及支付利息。

代理人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法有据。特请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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