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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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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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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申请人*广州XX公司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揽月路101号九层

法定代表人:文山,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魏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XX,广东XX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广州XX公司

住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249号第9层

法定代表人:韩XX,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XX,广东XX实习人 员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广州物产 美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州行盛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7日签订的《广 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编号:201XXXX8028,以下简 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20年2月27日受 理了申请人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

根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 则》)第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 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材料。

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在本会《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申请 人选定仲裁员郝X,被申请人选定仲裁员葛洪义歹双方未能共同 选定首席仲裁员。

本会主任依法指定首席仲裁员王宁,于2020 年4月10日与仲裁员郝X、仲裁员葛XX组成本案仲裁庭。本 会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仲裁庭组成通知书。

仲裁虞于2020年4月25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申请 人的委托代理人魏XX、林XX,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陆XX、 梁XX到庭参加仲裁。

因(2020)穗仲案字第1952至1958号案件的申请人与被申 请人相同,争议标的类似,且仲裁庭组成一致,经各方当事人同 意,仲裁庭决定将上述案件合并审理,分案裁决。

仲裁庭根据《仲裁法》第五"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调 解,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

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予以裁决。

一、仲裁请求与答辩

申请人申请仲裁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7 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以按揭付款的方式 购买申请人开发的保利鱼珠广场A-2栋1912房(房屋地址:黄 埔区黄埔大道东856号(A-2) 1912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 房屋总价XXX元,被申请人逾期付款的或者逾期办理按揭超 过90天,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第3 期购房款XXX元、第四期购房款XXX元》至今已逾期超 过90日仍未支付。

为此,申请人经与被申请人沟通,催告履行 协议义务,被申请人仍未支付拖欠款项。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违约 金。

被申请人应当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结买卖合同 注销、预告登记注销等解除合同的手续。另根据合同附件七补充 协议的约定,合同解除后,申请人有权于退款时扣除被申请人应 向申请人支付的违约金等费用,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 请仲裁。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 订的保利鱼珠广场A-2栋1912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被申 请人于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结买卖合同备案注销、预 告登记注销等解除合同的手续,如因被申请人导致注销手续延期 办理的,应按日向申请人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被申 请人配合办理完毕注销手续;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XXX. 8元(违约金为累计应付款〈累计应付款二总房款-已付 款=7149XXXX0000664961-714961=XXX>的 20%);

(二) 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解除合同而支付的律师费15000元;

(三)裁决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四)裁决上述(_)

(二)(三)项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申请人有权从被申 请人已付款中直接扣除。

申请人当庭明确,,第(一)项仲裁请求分为三小点?一是裁 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保利鱼珠广场A-2栋1912房《广 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XXXX8028);

二是裁决 因被申请人导致买卖合同备案注销、预告登记注销等解除合同手 续延期办理,被申请人应按日向申请人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 约金直至被申请人配合办理完毕注销手续;

三是栽决被申请人向 申请人支付违约金XXX. 8元(违约金为累计应付款〈累计应 付款二总房款-已付款=7149XXXX0000664961-714961=XXX> 的 20%) 0

被申请人答辩称: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在于申请人原因造成不 可抗力出现并导致涉案买卖房屋及对应付款账户均被冻结。被申 请人子公司广州XX公司作为保利发展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保利地产”)的建设战略合作方, 是保利多个项目的施工方参与方(证据1),申请人是XXX 在鱼珠广场项目的项目公司(证据2),但被申请人被要求必须 认购部分房屋,在支付首期款项后,剩余款项以后续结算的工程 款进行冲抵,从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由于XXX副总、 西XX涉及刑事犯罪,并牵连到西部公司所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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