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名代理的认定及例外
【案例】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牡丹江日达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668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是否一定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隐名代理中委托人自动介入的例外情形如何认定?本案中,因受托人未按委托合同约定进行招标、编制报价评价办法、组织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虚构了设备采购价格,损害了委托人利益,且在委托人主动介入的情况下,第三人选择受托人作为合同履行主体-故构成隐名代理的例外,设备采购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
二.受托人不存在违背诚信原则、损害委托人利益等导致委托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行为,委托人不能解除合同
【案例】
绍兴县时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绍兴金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34号民事裁定书)
三.解除委托通知通过证据交换程序递交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并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
【案例】
毕兰伟与何青海委托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委托人主张其在本案一审诉讼前已通过相关方式向受托人传达了解除委托的意思表示,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受托人确实收到上述意思表示,故委托人诉讼前已经解除委托关系的事实不能认定。
原审判决认定本案诉讼前委托合同未解除正确,但该判决将解除委托的时间点确定为法院证据交换之时则有欠妥当,因为证据交换乃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在该程序中当事人不应主张权利,亦不能仅以证据交换来确定法律事实,其争讼的法律关系只能在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开庭质证、合议等法定程序后,通过裁判文书予以确定。
四.当事人解除委托合同的,其赔偿对方当事人损失范围的确定
【案例】
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与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J民二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根据《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但是,当事人基于解除委托合同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同于基于故意违约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前者的责任范围仅限于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包括对方的预期利益。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 为了规范委托执行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1.1)(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民法典生效后,最高院修正了一部分司法解释,笔者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做了对比后得出结论:民法典生效后,司法解释的条文做了调整,其实质上没有太多变动。1、从行文上讲 是法律适用的引用修改,由于民法典的生效,之前譬如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民法通则等单行法律法规被民法典传承别实收。在司法实践上,对法条引用做了相应的修改。2、从对比表格上看,虽然部分之前解释的条款被“删除”,而究其根源,实际是被吸收如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第一条 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异地执行。第二条 案件委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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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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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其实任何针对儿童的犯罪都是不值得原谅的,我国法院也一般都会严格的惩治这些人。比如说最近频发的猥亵儿童的犯罪活动,由于儿童的性知识相对缺乏,使得犯罪嫌疑人肆无忌惮的对儿童做这种道德、法律所不耻的犯罪行为。一、猥亵儿童罪的后果是怎样的?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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