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七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第七十三条 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四条 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
第七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第七十六条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七十七条 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
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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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最新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2020年5月1日) 法释〔201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2019年12月26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新公布的《民事证据规定》共100条,其中,保留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未作修改的12条,对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修改的40条,新增加条文48条,主要包括: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修改和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完善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和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以及补充、完善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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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民事诉讼证据要求是什么 1、是高度盖然性 所谓盖然性,《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而案件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与适用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影响到案件的审判质量。本文对此进行了阐述,具体包括民事诉讼中事实和证据的关系、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证明责任、逾期举证、证据质证、证据的审核和认定、签署保证书。现予以推送,供读者参考。 一、关于民事诉讼中事实和证据的关系问题 人民法院必须要明确民事诉讼中事实和证据的关系,重点要注意三点。 第一,当事人主张
关于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意见内容有哪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意见》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我院在调研基础上就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制定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我院立案第一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意见为保障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规范调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对判决、裁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应当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二、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特点 刑事证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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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内容是什么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德县、宿松县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7月31日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逐级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
1、诉讼证据调查的流程有:起诉、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2、起诉:起诉应递交的材料:(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2)、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还需递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证明材料。3、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条
《修改决定》共115条,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的《民事证据规定》共100条。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中,保留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未作修改的11条,对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修改的41条,新增加条文47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民事审判活动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以尽量发现真实的事实为目标,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不足、途径有限,是长期以来制约这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7〕256号1 .对管辖异议的审查是否以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为限?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应当符合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案件受理前和审理中,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对案件管辖权进行审查。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