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轮奸罪刑事裁定书
暴力轮奸罪刑事裁定书范本
原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淼(绰号毛毛),男,1991年7月5日出生。2009年9月10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斐(绰号大飞),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2009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被告人贾某淼、周某斐犯强奸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三月二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063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贾某淼、周某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此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贾某淼、周某斐伙同韩某朋(在逃)、“兵*”(在逃)将被害人王某某、杜某某胁迫至平顶山市武警医院南侧**旅馆303房间,贾某淼、周某斐、韩某朋先后对两名被害人进行轮奸;周某斐、韩某朋、兵*离开该房间后,被告人贾某淼联系其朋友“钢蛋”(在逃),钢蛋到**宾馆303房间后将被害人王某某强奸。
被告人贾某淼与钢蛋先后在7日6时许逃离该旅馆,后被害人王某某、杜某某离开该旅馆,并于当日7时报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轻微伤,被告人贾某淼于2009年9月10日在本市团结路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某斐于2009年10月9日在鲁山县城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贾某淼供述。
2、被告人周某斐供述。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害人杜某某陈述。
5、证人李XX证言。
6、证人周X证言。
7、被害人王某某、杜某某辨认笔录:2009年9月9日在新华公安分局被害人杜某某辨认出9号照片贾某淼,被害人王某某辨认出2号照片贾某淼分别是案发当晚对其实施强奸行为的被告人之一。
8、抓获经过:被告人贾某淼于2009年9月10日在新华区团结路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周某斐于2009年10月9日在平顶山市鲁山县城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
9、新华公安分局情况说明:涉案被告人韩某朋抓获未果。
10、新华公安分局公(新)勘[2009]K4104020000002009090019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李庄**旅馆303房间轮奸案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提取痕迹、物品照片。
11、(平)公新(伤)鉴(法医)字[2009]502号鉴定结论及伤情照片:被害人王某某颈部皮下有淤血、双小腿有3处皮下淤血,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一审认为,被告人贾某淼、周某斐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轮奸两名被害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贾某淼辩称的和王某某发生性行为是双方自愿的,没有和杜某某发生关系,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周某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周某斐系从犯、初犯、偶犯的辩解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辩称被告人周某斐认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贾某淼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被告人周某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原审被告人贾某淼上诉称,其与王某某发生关系系双方自愿并支付有现金,不构成轮奸罪。
原审被告人周某斐上诉称,其未与两受害人发生关系,以前所做有罪供述系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
二审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贾某淼、周某斐伙同韩某朋(在逃)、“兵*”(在逃)将被害人王某某、杜某某胁迫至平顶山市武警医院南侧**旅馆303房间,贾某淼、周某斐、韩某朋先后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轮奸;周某斐、韩某朋又先后对被害人杜某某进行轮奸;周某斐、韩某朋、兵*离开该房间后,被告人贾某淼联系其朋友“钢蛋”(在逃),钢蛋到**宾馆303房间后将被害人王某某强奸。
被告人贾某淼与钢蛋先后在7日6时许逃离该旅馆,后被害人王某某、杜某某离开该旅馆,并于当日7时报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轻微伤,被告人贾某淼于2009年9月10日在本市团结路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某斐于2009年10月9日在鲁山县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出示、宣读、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淼、周某斐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轮奸两名被害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原审被告人贾某淼“和王某某发生性行为是双方自愿并支付有现金,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原审被告人周某斐在一审庭审时对其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与两受害人发生关系,以前所做有罪供述系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的上诉理由,无证据予以证实,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贾某淼、周某斐之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
审判员徐**
代理审判员段**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张**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律师观点分析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X,绰号“二姐”,女,壮族,1981年3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中专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捕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取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男。辩护人付文利,河南邦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原系天津市滨海新区空港经济区富来精工(天津)有限公司员工,2018年8月11日15时50分左右,其使用个人手机(微信号×××,昵称:微风细雨)在微信群“乐讯★猪肉批发市场”中聊天,当中有微信成员在群中索要“杀人视频”,韩某明知涉案视频内容为暴力、恐怖、血腥内容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X(别名桥荣),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住长汀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X(别名黄XX),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住址长汀县,住长汀县。2013年12月12日因犯
暴力奸污妇女案刑事裁定书 暴力奸污妇女案刑事裁定书范文 原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众彩市场小袁水产帮工。2014年6月14日因涉嫌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鼓楼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某犯强制猥亵
律师观点分析张XX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5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X,男,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博罗县,住博罗县,因本案于2013年8月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博罗县看守所。辩护人董XX,广东XX律师XXX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后新X犯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新0203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后新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X出庭履行法律监督,上诉人后新X及其辩护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律师观点分析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刑终234号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延安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陕西省延安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8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于淮安市清浦区,汉族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我国没有轮奸罪,只有强奸罪,但是轮奸会加重处罚。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因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对其判处死刑。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偷税漏税罪一般拘留十到十五天,最长不超过37天,如果涉及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可以在拘留的期限内进行批捕并进行审查起诉,最后根据犯罪事实来进行量刑处理,并司法判决。
帮信罪一般调查最长不超过37天。公安机关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帮信罪调查的时间是根据案情的严重来决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简称帮信罪。明知别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还要帮助他人提供网络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的帮助,这些行为都属于帮信罪。只要正犯的行为符合构
审理经过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付某、张某犯组织卖淫罪,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敬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付某、张某及辩护人谢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萧某(另案处理)以深圳市宝安
三个人以上就是轮奸罪吗法律中没有关于轮奸罪的规定,如果三个人以上共谋强奸的,属于二人以上轮奸的情形。强奸罪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个人以上就是轮奸罪吗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刑法》中只有强奸罪,没有轮奸罪。如果是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此罪的,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是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此罪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需要判刑。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刑终441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某一,男,1994年9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
136-3130-6506 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虚开发票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1、犯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行为人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若是情节特别严重的话,则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若是单位犯虚开发票罪,除了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同时还要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两款规定进行处罚。下列开具普通发票情形一般不宜认定为“
审理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106刑初72号案件类型:刑事案由:开设赌场罪裁判日期:2020-07-15审理经过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1、张某某2、曾某3、汪某某4、王某5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敏、检察官助理施倩出庭支持
强奸罪与轮奸罪的区别 强奸罪: 强奸罪,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传统犯罪,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占据重要地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出现了诸如婚内强迫性行为、女性强迫男性性行为等诸多新情况,因此,有必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强奸罪。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轮奸罪: 是指: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人对某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事律师咨询缓刑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网络橱窗挂卖劲爆视频,直播间公然进行付费色情表演。近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特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案件,判处刘某利等11名被告人九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罚金共计704万元,追缴犯罪所得318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刘某利开始管理“番茄社区”“黄瓜”等境外上线搭建的色情直播平台,吸引了大量
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粤0113刑初72号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2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继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及辩护人陈尚真、吴惠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