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仇XX,男,1990年7月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乐清市。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2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0月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2019年4月9日被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辩护人朱XX、黄亚男,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XX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梁毅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仇XX及其辩护人黄亚男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年底至今,被告人王XX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利用软件在互联网上非法获取护照、营业执照、驾驶证信息、手持身份证照片信息、淘宝购物信息、银行卡账号密码等公民个人信息数百万条。
后其将上述信息多次出售给被告人张X、陆XX、龚X等人,截止案发时,违法所得达人民币1万余元,经对百度网盘内文件夹“我的资源文件夹”下文件“700万126密正g.txt”内的7215735个邮箱进行抽样验证,成功登录率为88%。
2、2017年2月至4月,被告人张X从被告人王XX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QQ账号、邮箱账号等)共计数百万条,利用扫号软件扫出“神号”并以50元一个的价格贩卖给网友,违法所得约人民币30000元;
后与网友“疯豪的世界”合作,利用扫号软件对购买的账号密码进行扫号并用于抢购华为官网的手机,由“X”将抢得的手机转卖并从中分红,违法所得达人民币1万余元;
2017年8月,被告人张X从被告人王XX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账号密码,营业执照,手持身份证照片等)共计三百余条,将购买的X账号与公民的营业执照进行绑定再卖回给被告人王XX,违法所得人民币200余元,经对其笔记本电脑内文件夹下文件“1月.TXT”内的3351063条126邮箱进行抽样验证,成功登录率为77%;
对“邮箱”文件内的一百万条163邮箱进行抽样验证,成功率为85%。
3、2017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陆XX从QQ昵称为“X”(身份不明)处购得公民个人信息(账号密码等)数十万条,利用“XX”软件帮他人进行密正以及批量领取优惠券、批量下单购物并从中赚取佣金,每单佣金几元至几十元不等,违法所得达人民币15万余元;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陆XX从被告人王XX处购得公民个人信息(账号密码,车辆信息)三次,共计二三百条,利用“X”软件帮他人进行密正以及批量下单购物、充值油卡并从串赚取佣金,违法所得约3万余元。
经从“X”内“123的700万还没用.TXT"文件(含1263117条个人信息)随机抽样100个邮箱账户密码在京东商城登录验证,成功登录率为71%。
4、2017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龚X从QQ昵称为“X”(身份不明)处购得公民个人信息(账号密码等)共计百万条,利用“X”软件帮他人进行密正以及批量领取优惠券、批量下单购物并从中赚取佣金,每单佣金几元至几十元不等,截至案发时,违法所得约人民币5、6万元;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龚X从被告人王XX处购得公民个人信息(账号密码,车辆信息)一次,利用“XX”软件帮他人进行密正以及批量下单购物、充值油卡并从中赚取佣金,截至案发时,违法所得约人民币五千余元,经随机抽取龚波“a(19).TXT"文件(含670366条个人信息)内100个邮箱账号密码在京东商城进行验证,成功登录率为72%。
5、2017年5月以来,被告人蒲X、被告人孙X各自通过QQ从被告人仇XX处获取公民手持身份证件照片,用以注册百度百家账号,后多次以每个账号5元至15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后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
截至案发时,被告人蒲X出售自媒体账户违法所得达人民币19058元,被告人孙X出售自媒体帐号违法所得达人民币6400元。
经电子物证勘察,被告人蒲X持有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2900条,经随机抽样100张手持身份证照片验证,正确率为100%,被告人孙X持有的公民个人息数据2574条,经随机抽样100张手持身份证照片验证,正确率为100%。
6、自2017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张XX通过QQ联系方式向被告人仇XX以2-3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购买其他公民手持身份证件照片1万余张。
而后将非法获取的公民手持身份证照片用以注册“百家号”、“大鱼号”等自媒体账号,以每个账号2-15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通过QQ联系的方式多次向他人出售。
截止案发时,被告人张景源贩卖自媒体账号违法所得达人民币5万余元,在其作案用的手提电脑中查获手持身份证照片9242张,经随机抽取100张手持身份证照片进行验证,正确率为100%。
7、2017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孙XX通过QQ从他人处购买手持身份证照片共20000余张并转卖,同时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在百度百家等网站注册账号后贩卖给他人,违法所得约人民币3万元。
从孙XX所持有的手持身份证照片中随机抽取100张进行验证,正确率为100%。
8、自2017年2、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XX通过王XX等QQ网友,以几百元不等的价格多次购买邮箱账号及密码数据达808GB,共计约282.4164亿余条,并用相关邮箱信息用于注册剑侠情缘3游戏账号,后使用注册的游戏账号获取游戏金币及游戏道具并出售。
后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经随机抽样5348条邮箱数据登录验证,所抽取的邮箱账号中未发现重复账号,能够正常登录使用的邮箱账号达850条,登录率为15.89%,该硬盘内能登录使用的邮箱账号和密码数量约44.88亿条,累计违法所得约人民币2万元。
9、2017年6月至今,被告人梁X自行开发了几款可以自动注册百家网站、网易网站、今日头条等网站账号的软件,后伙同胡X(另案处理)在QQ聊天软件上创建“X交流群”“X交流群”两个群组,并制定加入该QQ群组必须购买梁X开发的软件的规则,该软件售价300元至500元每月,并允许他人在该两个群组内发布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及交易个人信息,据查,被告人梁X通过贩卖该类软件违法所得约人民币19万元。
10、2017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李X通过QQ联系的方式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手持证件照约1368张以及各类自媒体账号14×××00余条,同时将非法获取的部分公民手持证件照用于注册自媒体账号,并将购得的自媒体账号在网络上以10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他人,后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
据统计,被告人李X非法获得总计约人民币30000元。经对扣押的1300余张身份证照片抽取100张进行抽样验证,正确率为99%。
11、2017年6月底以来,被告人陈X以盈利为目的,通过QQ聊天软件联系被告人仇XX以5元到4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多次购买包括百度百家号、一点号、大鱼号在内的实名认证自媒体账号,而后以每个账号加价5元到1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拆分转卖盈利,后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
经电子物证勘察,被告人陈X购买的个人信息数据约16000余条,出售账号违法所得达人民币84000余元,经对被告人陈X笔记本电脑中的账号密码随机抽取100条进行验证,实名认证信息均为真实信息。
12、2017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仇XX以1元左右每张的价格向被告人王XX等人购买他人手持身份证照片,或者利用非法软件从互联网搜索下载他人手持身份证照片156万余张(据抽样统计,抽取的身份信息正确率为100%),然后利用软件批量注册百度百家、网易、一点咨询等多媒体账号,以10元左右的价格向他人出售牟利,共计违法所得达人民币5万余元。
13、2017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解XX通过QQ从耿某(另案处理)处获取公民手持身份证件照片,用以注册新浪、网易、腾讯等需实名认证的自媒体账号,多次以每个账号10元至30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后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
经电子物证勘察,被告人解XX持有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达11000余条,违法所得达人民币4万余元。
14、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杨XX、张XX同租住于南昌市,各自通过QQ向他人购买公民手持身份证件照片及今日头条等需实名认证的自媒体账号以用注册账号并贩卖获利,对非法获取的身份信息也进行共享,后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截止案发时,被告人杨XX贩卖自媒体账户违法所得人民币约10万元,被告人张XX违法所得约人民币3万元。
经电子物证勘察,被告人杨XX、张XX共同持有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达6000余条,其中公民手持身份证件照1400余张(经抽样验证,通过率为100%)。
被告人杨XX持有今日头条等自媒体账号1300余个(经抽样验证,通过率为82%)。
15、2017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吴XX通过QQ向他人购买以及网上下载方式非法获取公民手持身份证件照片七万余张(经随机抽样验证,正确率为100%)。
随后以每张一块钱左右价格将公民手持身份证件照片贩卖与他人,同时将公民手持身份证件照片用以注册自媒体账号,以每个账号3元至40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进行贩卖,贩卖自媒体账号五六千个,违法所得达人民币4万余元。
16、2017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张XX提供QQ向他人购买今日头条等自媒体账号,后以每个账号50—1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贩卖,后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截止案发时,被告人张XX违法所得约人民币9000余元。
指控认为,被告人仇XX等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梁X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仇XX对指控的信息条数及获利金额有意见,其卖出去的收入有五万元,扣除成本,实际获利为四万左右。
辩护人黄亚男律师提出,被告人仇XX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仇XX已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崔某、阳某、胡某、龚某、方某的证言,情况说明,支付宝交易记录,支付宝转账流水,微信交易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固定电子证据清单,清点笔录,QQ聊天记录截图,搜查笔录,电子物证勘验笔录,远程勘察工作笔录,电子物证勘验数据刻录光盘,优盘及硬盘,到案经过,被告人仇XX等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陆XX、龚X、张X、李XX、陈X、仇XX、杨XX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及违法所得数额有相关被告人的供述、交易记录和相关的电子数据在卷佐证,上述被告人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在50000条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同时各被告人为实施犯罪所支付的成本,不应在获利数额中扣除,被告人及辩护人就此所提的意见与法不符,不予采纳。
2、注册X及X账号均需要提供手机号,X账号还需要提供身份信息,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XX购买的XX和XX账号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范畴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4、被告人梁X伙同他人在QQ聊天软件上创建“X交流群”“X交流群”两个群组,根据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创建时间为2017年9月23日,违法所得为10余万元。
辩护人就此所提的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张X、陆XX、龚X、张XX、李XX、陈X、仇XX、杨XX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蒲X、孙X、孙XX、李X、解XX、张XX、吴XX、张XX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告人梁X伙同他人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及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等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均系初犯,有坦白情节,部分被告人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仇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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