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X,绰号“二姐”,女,壮族,1981年3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中专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捕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
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2021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女,汉族,1977年7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初中文化,户籍地为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捕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2021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XX,上海XX律师。
原审被告人苏X,绰号“小苏”,男,汉族,1994年11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大专文化,住北流市。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XX,绰号“捞佬”,男,汉族,1979年8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小学肄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
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XX、刘XX、苏X、陈XX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桂06刑初31号刑事判决,判决:
一、被告人黄XX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二、被告人刘XX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被告人苏X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被告人陈XX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五、随案移送的手机6部、银行卡10张,予以没收;
六、扣押在案的鱿鱼干20.58吨,鱿鱼干2959件31.51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东兴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处置。被告人黄XX、刘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XX、刘XX均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XX、刘XX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XX、刘XX撤回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6刑初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律师观点分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浙刑终214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某,男,1963年出生,回族,高中文化,系浙江开元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浙江牧羊人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户籍地山东省苍山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嘉兴市看守所。辩护人徐宗新,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朱
律师观点分析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X,绰号“二姐”,女,壮族,1981年3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中专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捕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取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15万元以上的行为。所谓 “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一、走私普通货物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
一、概念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描述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涉案偷逃税款一千多万获判缓刑案【案情简介】2006年9月至12月间,陈某团伙将涉案货物从香港通过海上运输方式走私至惠州、惠东沿海,多次走私手机、IC、U盘、硬盘、内存条等电子产品,经海关核税部门核定,陈某团伙走私的货物偷逃税额共计人民币1650多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由陈某雇请,负责为团伙司机做饭,同时在明知陈某团伙运输的货物为海上走私入境的情况下,参与押货、送货活动。
走私黄金是否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走私行为根据不同的走私对象,可能构成不同罪名,我国法律规定,运输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出境,涉嫌走私贵重金属罪,运输黄金入境,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陆某某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第一审诉讼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接受陆某某的委托后,我认真阅读了全案卷宗材料,听取了陆某某对案件事实的介绍和辩解,分析了检方的起诉书和指控证据,研究了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规定,收集了有关证据材料,对案件的事
律师观点分析余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摘要】本案是一宗走私普通货物品案件,被告人余某涉案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661268.7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其量刑档次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经过本律师辩护,争取法院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余某公司得以正常运营,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简要案情】检察机关指控:自2014年2月至2014年10月
1、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
作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邵永飞律师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因为走私主体不同,可以分为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两者的处罚标准不太一样,下面分别说明如何处罚?一、自然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处罚标准:1.逃税10万以上不满50万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逃税50万以上不满250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
日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走私化妆品案件,对通过机场免税店采购商品后再销售牟利的两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 【案情回放】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起,被告人王某、徐某某在某网站开设店铺销售化妆品等。2016年至2020年间,王某、徐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陈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近日,李律师接待了一起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件嫌疑人家属的咨询,家属疑问为何嫌疑人被海关采取强制措施,今天谈一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几个问题,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除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X,曾用名陈X某,男,1942年12月17日生,汉族,专科文化,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原住昆明市西山区气象路刘家营村25栋2单XX,现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开XX。因本案于2009年8月26日被网上追逃。2018年11月8日被孟定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罗XX,云南XX律师。云南省临沧市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义、量刑】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黄X,男,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XX,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告:张XX,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刘X,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原告黄X与被告刘XX、张X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曾XX与被告刘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刘XX依法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就本案本诉和反诉公开开庭合并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曾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被告(反诉原告)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代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茂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一、基本案情:被不起诉单位茂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是被不起诉人巫某某和朱某某(在逃)。巫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2019年7月29日,茂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来料加工的贸易方式向茂名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6705201910********,申报品名为旧碳粉盒、旧复印机碳粉盒、旧墨盒,总净重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