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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华润董事长宋林受贿、贪污案;原国家开发银行监事长姚中民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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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华润董事长宋林受贿、贪污案;原国家开发银行监事长姚中民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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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7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宋林贪污、受贿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宋林利用担任华润创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华润集团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领取认股权名义和在下属公司报销个人费用等方式侵吞公共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74.075万元。

2005年至2012年,宋林利用担任华润集团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金汇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王宏琨等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合作、奖金审批、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36.3489万元。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宋林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宋林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人大代表、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80余人旁听了庭审。

2017年6月1日上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宋林贪污、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宋林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贪污所得财物返还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宋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待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贪污、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7年7月17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原副书记、监事长姚中民受贿一案。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姚中民先后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监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在获批银行贷款、承揽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弟姚中全(另案处理)等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619.62085万元。

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姚中民的刑事责任。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姚中民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姚中民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2017年8月4日上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原副书记、监事长姚中民受贿案,对被告人姚中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

对姚中民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姚中民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在获批银行贷款、承揽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2002年至2013年,姚中民直接或者通过其弟姚中全(另案处理)等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3619.620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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