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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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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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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荣,男,汉族,1948年10月生,吉林洮南人 先后担任过青海、甘肃、江西三省省委书记

2014年06月14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苏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6年7月13日,据高检网消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原副主席苏荣涉嫌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荣利用担任中共青海省委书记、中共甘肃省委书记、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中共江西省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苏荣及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6年12月29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原副主席苏荣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苏荣利用其担任中共青海省委书记、中共甘肃省委书记、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中共江西省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亿余元;

2009年,在南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过程中,苏荣作为中共江西省委书记,违反相关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苏荣对共计折合人民币8000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苏荣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苏荣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意见,并在最后陈述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2017年1月23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苏荣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苏荣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苏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本人直接或通过他人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6亿余元;

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苏荣对共计折合人民币8027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荣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鉴于苏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

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合计接近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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