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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青海省委常委、西宁市委书记毛小兵受贿、挪用公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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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青海省委常委、西宁市委书记毛小兵受贿、挪用公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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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宁市委原书记毛小兵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5年11月13日,中共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宁市委原书记毛小兵涉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5年11月,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毛小兵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毛小兵,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小兵利用其担任青海省锡铁山矿务局副局长、局长、西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宁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市长、中共西宁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6年1月6日上午9时,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宁市委原书记毛小兵受贿、挪用公款案。

2017年5月11日上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宁市委原书记毛小兵受贿、挪用公款案,对被告人毛小兵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毛小兵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毛小兵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13年,被告人毛小兵利用担任青海省锡铁山矿务局副局长、局长、西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实际负责人、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宁市市长、西宁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产品购销、工程承揽、股权收购、房产开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480661694亿元。

2006年3月至6月,被告人毛小兵利用担任西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4亿元提供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毛小兵的上述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毛小兵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

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提起公诉前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所挪用公款已归还本息,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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