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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杨卫泽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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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杨卫泽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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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江苏省委原常委、南京市委原书记杨卫泽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6年8月3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苏省委原常委、南京市委原书记杨卫泽受贿一案。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杨卫泽利用担任中共江苏省委常委、无锡市委书记、南京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赵晋实际控制的多家房地产公司、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43.4643万元。

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杨卫泽的刑事责任。

2016年12月14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苏省委原常委、南京市委原书记杨卫泽受贿案,对被告人杨卫泽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对杨卫泽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杨卫泽先后利用担任中共无锡市委书记、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 643.4643万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卫泽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杨卫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

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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